如果乘客搶奪公交車司機方向盤,其他乘客制止並打傷了這位乘客,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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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不負責,目前情況下 取決於你碰到什麼樣的JC、檢CG和法G了。

建議修法,加重對營運中司機侵害人的懲罰力度。同時,權威部門給出權威指導,將制止對司機的侵害行為明確為見義勇為行為。

唯如此,正能量方能匯聚,車上人的麻木才能減少,重慶的悲劇方能不再重演。

您認同我的看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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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次事件公方發佈的結論看,下次再有這種事發生在自己身邊我也不會去阻止,不回去找這種麻煩。引火燒身招來眾人的罵聲,最後還背個互毆的罪名誰也不想當這種英雄。就這個女人當時的態度誰去勸說下場都得打架,公方那就是互毆。輕捱罵,重一點的就得捱打,你還手了就成了互毆,輕者賠點錢,有傷就得被行政拘留,輕傷以上還得被判有徒刑,丟人,賠錢,拘留,承擔刑事責任。我不會當這種英雄。遇上個碰瓷和訛人的那你的錢就掏吧,無底的洞,想給你定正當防衛和見義勇為那你是自己想的,哪得有多少人說話?多少個部門批准啊?英雄好當嗎?你當了英雄那對方就是違法違規,人家能幹嘛,所以誰也不會找這種麻煩的事。國家應從這面宣傳弘揚正能量的東西,打擊碰瓷,訛人,在公共場所危害公共安全和他《她》人身安全的行為。杜絕這種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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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為互毆,有悖情理,司機坐在駕使座位上,手握方向盤,怎麼互毆,只有捱打的份,用手擋一下,推一下,掄一下,進行防衛,免遭傷害,這也叫互毆,用詞在這時一定要精準。乘客女用手機兩次用力暴打司機頭部,頭不暈,眼不花,不蒙瞪,那是木頭。希望相關人員體驗一下,暴頭的感覺,再下定論。為司機鳴冤叫屈,找律師,驗屍,重新鑑定,上法院,人死了也不能背黑鍋,何況家人還要生活,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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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目前的律師和法官釋法觀點,制止並打傷搶奪公交車司機方向盤乘客的其他人,肯定負上法律責任,並作出(鉅額)賠償。這個顧忌,恰恰是很多人變成觀眾的原因。

當前的很多律師、法官,從素質上講,較為差極。甚至作出一些根本沒有法律原則的判斷或說辭,結果造成極端嚴重的後果。南京彭宇案的法官王皓,在審判席上,居然一句“不是你撞倒的,你為什麼會去扶?”。他完全忽視了我國社會歷來提倡扶老愛幼的傳統教育,而且,這件事經網絡傳播後,各地均出現“扶不起”的羅生門。

本次事件,也有律師作言,說什麼公交司機,可以中途停車,再與那(惡婦)劉某理論。然而,公交公司有規定,不可以中途停車。而且,大橋上停車,對乘客造成很大危險。從這個情況看,這個律師,其思維與那個乘客劉某,毫無區別。

這個事件,突出了當前法律的一些漏洞,造成部分律師、法官等都可能出現錯誤的判斷。對廣大群眾,是否繼續當觀眾,還是出手制止。都造成困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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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還不完善,越來越多鑽空子的人。從這件事得出:假如一個人干擾辱罵互毆司機,你站出來打傷了這個人,那麼你肯定會被追責。假如司機停車讓乘客下車,萬一成了下車出事故,公交車擔責,不出事故,不到站也不能停,不然被處分。為什麼現在老人沒人扶?為什麼全車人冷漠?為什麼壞人這麼多這麼囂張?為什麼出頭的人會吃虧?為什麼只有警察有權利?公民出頭會吃虧?先從我們的法律上找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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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州公交司機被潑婦用手機打頭的時候揮臂格擋公知大V專家律師都定性為互毆,知道什麼叫互毆嗎,知道互毆在法律上的意義嗎,知道最後會有什麼結果嗎?所以你出頭前先想想家裡又沒礦,能不能賠得起再充英雄吧。另外你見義勇為把人打傷,除了監控,你可能連個給你作證的人都找不到,這不萬州案中有相當多的人是譴責司機的,認為是司機故意打錯方向盤同歸於盡的(就普通人而言,你太陽穴或耳根處捱上一拳或一手機,短時間人的意識是模糊的,有好事者可以自己試試),所以人心難測,諸位自求多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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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我曾乘坐公交車去上班,路上一乘客與司機不知什麼原因吵了起來,當這乘客下車前準備動手打司機的時候,我不知哪裡來的怒火,對那乘客一聲怒喝:“幹什麼,不要命了!”那乘客見我發怒,看了我一眼,灰溜溜的下了車。我心想,這TMD打到司機身上,司機一分心,撞了車倒黴的可就是包括我在內的一車人啊,看了重慶這個事件,真為當時自己的做法慶幸!我認為,只要是出現了毆打司機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視後果嚴重程度量刑,其他制止的人都是見義勇為行為,踢幾腳打幾拳都沒事,就當教訓惡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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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實話:需不需要負法律責任主要還得看被打者傷的有多嚴重。

首先,我們對於這種事必須認識到一點,那就是像重慶大巴車墜江這樣的惡性事件只是個案,只能被當作是案例討論,而不能是被當作是立法依據。對於這種事正確的做法就是公交車司機立馬緊急制動,然後報警,這才是最穩妥的解決方案。

然後,咱們回到這種事件本身,我們必須認識到一個事實:是不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是要根據事件本身和事件後果來認定的,而不是根據假設的後果來認定的。

就拿重慶大巴車墜江這件事來說吧,如果說車上的人只是死了一部分,並給生還的人當中還包括這兩個互毆的女乘客和司機。那麼,這兩個人的行為在判定追責時肯定會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的。並且造成了這麼多人員傷亡,極有可能被判死刑。但是,現在是這兩個人也死了,所以很多人感覺好像是沒有懲罰這兩個人一樣,這種想法本身就是有問題的。

現在來說,因為這兩個人死了,所以自然不會再有刑事責任了,但是,民事賠償是一定會有的。人死了,但是,有遺產,這兩位名下的遺產是一定會用來進行賠償的。然後,咱們再來說將鬧事者打傷這個事,其實,這就要從兩個方面來說了。

從好的一方面來說,如果鬧事者被車上的乘客打的不嚴重,也就是沒有受多大傷,那肯定是不會追究見義勇為者的法律責任的。但是,如果說,鬧事者被打得斷胳膊斷腿的,我要是說打人者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估計沒人會信吧。很明顯,這種事主要被打者追究了,那麼,打人的人是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傷的輕了賠錢,傷的重了賠錢加坐牢,這就是現實,這也是發生類似的事件時,車上會有人無動於衷的原因。

所以,要想解決這種問題,不能僅僅是靠道德去約束其他乘客,畢竟,要是車上都是一些老人或者孩子這些沒有見義勇為能力的人呢,那又該怎麼辦。因此,要想解決這種問題,必須要靠法制去嚴懲這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當然,也希望通過這件事能夠儘快給公交車上配備安全員,並且要給予安全員一定的執法權限。只有專人專職,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此類惡性事件的發生。一味地靠道德約束,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負不負法律責任不是我們說了算,根據這40多年的法治教育和一往的案例,肯定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因為在每一個案例中或是法律宣傳中法官們經常說是,他犯罪應該由公安機關安法律來懲治他,你個人沒有權利對別人,其中包括違法犯罪人員進行人身攻擊或傷害,他違法犯罪那是他的事,如果你對別人造成傷害,那就是你犯法,你就得受到法律的制裁。這都是那些法學專家們常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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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告知大家,這種情況不需要負法律責任。

大家都知道,開車的時候如果方向盤失控,那麼後果是非常可怕的,不僅關係到車上人員的人身安全,也關乎道路上其他車輛和人員的安全。因此,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那就是犯罪,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前幾天北京某輛公交車上,57歲的老年婦女鄧某,因為坐過站要求司機停車未果,為發洩不滿,竟然將一整箱牛奶扔砸公交車司機,導致車輛與其他車輛發生剮蹭。鄧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對於這種危害不特定人的犯罪行為,每一個公民都有責任和義務進行阻止,而且對於同車乘客而言,這不僅是為了別人的安全,也是為了自己的安危。根據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有關規定,在阻止他人搶奪方向盤過錯中發生的傷亡事件,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今年4月,湖南境內一輛開往長沙的大巴車,在高速上行駛過程中,一名50歲左右的男乘客突然提出要下車,要求司機停車。試想,高速上怎麼能夠停車,要求未能得到滿足,該男子就想強行下車,搶奪司機的方向盤。當此時,一名乘客挺身而出,打了兩拳,踹了一腳,然後他就老實不吭聲了,最終車輛順利達到目的地。

該出手時就出手,同一輛車,同呼吸,共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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