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乘客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其他乘客制止并打伤了这位乘客,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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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不负责,目前情况下 取决于你碰到什么样的JC、检CG和法G了。

建议修法,加重对营运中司机侵害人的惩罚力度。同时,权威部门给出权威指导,将制止对司机的侵害行为明确为见义勇为行为。

唯如此,正能量方能汇聚,车上人的麻木才能减少,重庆的悲剧方能不再重演。

您认同我的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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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次事件公方发布的结论看,下次再有这种事发生在自己身边我也不会去阻止,不回去找这种麻烦。引火烧身招来众人的骂声,最后还背个互殴的罪名谁也不想当这种英雄。就这个女人当时的态度谁去劝说下场都得打架,公方那就是互殴。轻挨骂,重一点的就得挨打,你还手了就成了互殴,轻者赔点钱,有伤就得被行政拘留,轻伤以上还得被判有徒刑,丢人,赔钱,拘留,承担刑事责任。我不会当这种英雄。遇上个碰瓷和讹人的那你的钱就掏吧,无底的洞,想给你定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那你是自己想的,哪得有多少人说话?多少个部门批准啊?英雄好当吗?你当了英雄那对方就是违法违规,人家能干嘛,所以谁也不会找这种麻烦的事。国家应从这面宣传弘扬正能量的东西,打击碰瓷,讹人,在公共场所危害公共安全和他《她》人身安全的行为。杜绝这种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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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互殴,有悖情理,司机坐在驾使座位上,手握方向盘,怎么互殴,只有挨打的份,用手挡一下,推一下,抡一下,进行防卫,免遭伤害,这也叫互殴,用词在这时一定要精准。乘客女用手机两次用力暴打司机头部,头不晕,眼不花,不蒙瞪,那是木头。希望相关人员体验一下,暴头的感觉,再下定论。为司机鸣冤叫屈,找律师,验尸,重新鉴定,上法院,人死了也不能背黑锅,何况家人还要生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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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目前的律师和法官释法观点,制止并打伤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乘客的其他人,肯定负上法律责任,并作出(巨额)赔偿。这个顾忌,恰恰是很多人变成观众的原因。

当前的很多律师、法官,从素质上讲,较为差极。甚至作出一些根本没有法律原则的判断或说辞,结果造成极端严重的后果。南京彭宇案的法官王皓,在审判席上,居然一句“不是你撞倒的,你为什么会去扶?”。他完全忽视了我国社会历来提倡扶老爱幼的传统教育,而且,这件事经网络传播后,各地均出现“扶不起”的罗生门。

本次事件,也有律师作言,说什么公交司机,可以中途停车,再与那(恶妇)刘某理论。然而,公交公司有规定,不可以中途停车。而且,大桥上停车,对乘客造成很大危险。从这个情况看,这个律师,其思维与那个乘客刘某,毫无区别。

这个事件,突出了当前法律的一些漏洞,造成部分律师、法官等都可能出现错误的判断。对广大群众,是否继续当观众,还是出手制止。都造成困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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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还不完善,越来越多钻空子的人。从这件事得出:假如一个人干扰辱骂互殴司机,你站出来打伤了这个人,那么你肯定会被追责。假如司机停车让乘客下车,万一成了下车出事故,公交车担责,不出事故,不到站也不能停,不然被处分。为什么现在老人没人扶?为什么全车人冷漠?为什么坏人这么多这么嚣张?为什么出头的人会吃亏?为什么只有警察有权利?公民出头会吃亏?先从我们的法律上找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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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公交司机被泼妇用手机打头的时候挥臂格挡公知大V专家律师都定性为互殴,知道什么叫互殴吗,知道互殴在法律上的意义吗,知道最后会有什么结果吗?所以你出头前先想想家里又没矿,能不能赔得起再充英雄吧。另外你见义勇为把人打伤,除了监控,你可能连个给你作证的人都找不到,这不万州案中有相当多的人是谴责司机的,认为是司机故意打错方向盘同归于尽的(就普通人而言,你太阳穴或耳根处挨上一拳或一手机,短时间人的意识是模糊的,有好事者可以自己试试),所以人心难测,诸位自求多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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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我曾乘坐公交车去上班,路上一乘客与司机不知什么原因吵了起来,当这乘客下车前准备动手打司机的时候,我不知哪里来的怒火,对那乘客一声怒喝:“干什么,不要命了!”那乘客见我发怒,看了我一眼,灰溜溜的下了车。我心想,这TMD打到司机身上,司机一分心,撞了车倒霉的可就是包括我在内的一车人啊,看了重庆这个事件,真为当时自己的做法庆幸!我认为,只要是出现了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视后果严重程度量刑,其他制止的人都是见义勇为行为,踢几脚打几拳都没事,就当教训恶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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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实话: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主要还得看被打者伤的有多严重。

首先,我们对于这种事必须认识到一点,那就是像重庆大巴车坠江这样的恶性事件只是个案,只能被当作是案例讨论,而不能是被当作是立法依据。对于这种事正确的做法就是公交车司机立马紧急制动,然后报警,这才是最稳妥的解决方案。

然后,咱们回到这种事件本身,我们必须认识到一个事实:是不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要根据事件本身和事件后果来认定的,而不是根据假设的后果来认定的。

就拿重庆大巴车坠江这件事来说吧,如果说车上的人只是死了一部分,并给生还的人当中还包括这两个互殴的女乘客和司机。那么,这两个人的行为在判定追责时肯定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的。并且造成了这么多人员伤亡,极有可能被判死刑。但是,现在是这两个人也死了,所以很多人感觉好像是没有惩罚这两个人一样,这种想法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现在来说,因为这两个人死了,所以自然不会再有刑事责任了,但是,民事赔偿是一定会有的。人死了,但是,有遗产,这两位名下的遗产是一定会用来进行赔偿的。然后,咱们再来说将闹事者打伤这个事,其实,这就要从两个方面来说了。

从好的一方面来说,如果闹事者被车上的乘客打的不严重,也就是没有受多大伤,那肯定是不会追究见义勇为者的法律责任的。但是,如果说,闹事者被打得断胳膊断腿的,我要是说打人者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估计没人会信吧。很明显,这种事主要被打者追究了,那么,打人的人是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伤的轻了赔钱,伤的重了赔钱加坐牢,这就是现实,这也是发生类似的事件时,车上会有人无动于衷的原因。

所以,要想解决这种问题,不能仅仅是靠道德去约束其他乘客,毕竟,要是车上都是一些老人或者孩子这些没有见义勇为能力的人呢,那又该怎么办。因此,要想解决这种问题,必须要靠法制去严惩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当然,也希望通过这件事能够尽快给公交车上配备安全员,并且要给予安全员一定的执法权限。只有专人专职,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此类恶性事件的发生。一味地靠道德约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负不负法律责任不是我们说了算,根据这40多年的法治教育和一往的案例,肯定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因为在每一个案例中或是法律宣传中法官们经常说是,他犯罪应该由公安机关安法律来惩治他,你个人没有权利对别人,其中包括违法犯罪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伤害,他违法犯罪那是他的事,如果你对别人造成伤害,那就是你犯法,你就得受到法律的制裁。这都是那些法学专家们常说的。


老兵77580731


明确告知大家,这种情况不需要负法律责任。

大家都知道,开车的时候如果方向盘失控,那么后果是非常可怕的,不仅关系到车上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关乎道路上其他车辆和人员的安全。因此,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那就是犯罪,涉嫌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前几天北京某辆公交车上,57岁的老年妇女邓某,因为坐过站要求司机停车未果,为发泄不满,竟然将一整箱牛奶扔砸公交车司机,导致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剐蹭。邓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对于这种危害不特定人的犯罪行为,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进行阻止,而且对于同车乘客而言,这不仅是为了别人的安全,也是为了自己的安危。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在阻止他人抢夺方向盘过错中发生的伤亡事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今年4月,湖南境内一辆开往长沙的大巴车,在高速上行驶过程中,一名50岁左右的男乘客突然提出要下车,要求司机停车。试想,高速上怎么能够停车,要求未能得到满足,该男子就想强行下车,抢夺司机的方向盘。当此时,一名乘客挺身而出,打了两拳,踹了一脚,然后他就老实不吭声了,最终车辆顺利达到目的地。

该出手时就出手,同一辆车,同呼吸,共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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