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醫師資格證的人公共場所搶救病人沒搶救過來,病人死亡,這名醫師有責任麼?

騎著小貓遛世界


這樣救死扶傷的好醫生,敢於出手救人於危難之間,他們有什麼責任?

如果要有責任,那他只能會有拒不接受100萬見義勇為獎金的責任!

病人突然發病就需要及時救助,時間就是生命,耽誤一分鐘也許就耽誤了搶救的最佳時機。

醫生作為專業人士,碰到需要搶救的病人,義不容辭奮力搶救,這是一種大公無私的表現,是一種見義勇為的表現,高風亮節,功德無量。

無論病人搶救過來或者是沒有搶救過來?對於醫生的行為都應當大加讚賞。病人搶救過來或者是沒有搶救過來,在乎病人的病情,不在乎醫生的搶救行為。

如果是危重病人,那麼就是他們在最好的醫院及時進行搶救,也不一定能夠搶救過來。相反,如果不搶救,那是一點生存的機會都沒有了。

醫生在病人突發疾病的時候能夠及時伸出援手,這就給病人多一份生存的希望,只有好處沒有壞處。這就是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心靈比金子都珍貴。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醫生盡了力,但是病人沒有被搶過來。那麼病人家屬要求醫生承擔責任,這麼做就虧良心了,是會遭天譴的!


其實,病人家屬狀告搶救的醫生,法律也不會判決醫生承擔任何責任的。相反,通過案件的審理,醫生的崇高品質一定會得到更多人的敬仰和讚歎的。

所以,醫生能在公共場合搶救危重的病人,一是義不容辭,二是大義凜然。不要害怕承擔什麼責任,公眾和法律是公道的,該出手時就出手。這樣,好人才有好報,如果見死不救,良心會不安的。

你說不是嗎?


法重情深


具有醫師資格證的人公共場所搶救病人沒搶救過來,病人死亡,這名醫師有責任麼?

這原本是一個不是問題的問題.因為,無論是誰,無論有沒有醫師資格證,在公共場所(非醫療場所)搶救病人,無論後果怎樣,救助者都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因為,那不是醫療行為,而是善意救助行為。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一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則,主旨是為了鼓勵善意救助傷病的行為,因而也被俗稱“好人法”。

可以看出,針對“緊急救助行為”的實施主體並沒有任何身份、資格要求

當然,救助者如果有醫師資格,意味著更好的專業救助技能,救助成功的幾率更高。

這個不是問題的問題為什麼成了網絡熱門問題?

只是因為這些年來有關“XX醫生在XX公共場所救助病人出現XX問題,被XX法院判決非法行醫罪”的謠言被廣泛傳播。

為什麼說以上的說法是謠言?

“好人法”施行以後,醫生在公共場所搶救病人無論後果怎樣,都不會承擔責任。

事實上,即使是“好人法”頒佈實施前,相關法律就有明確規定,本問題中涉及的情況,並不能被判定非法行醫罪,不會被判定負有責任。

非法行醫的認定

早在2001年8月,原衛生部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非法行醫罪犯罪條件徵詢意見函的覆函第三條,關於在“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行醫問題:

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行醫屬非法行醫。其中,“未被批准行醫的場所”是指沒有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場所。但是,下列情況不屬於非法行醫:

(一)隨急救車出診或隨採血車出車採血的;

(二)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的;

(三)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准的家庭病床、衛生支農、出診、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等。

可見,持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對病人實施現場急救的”不屬於非法行醫。

綜上所述,只要是在公共場所搶救病人,施救人不管有沒有執業醫師證,都不會被判定為非法行醫,無論後果怎樣,也不會承擔責任。

要點在於,這種情況原本就不屬於醫療行為,而是善意救助行為。


掙脫枷鎖的囚徒


其實,這不是個好現象,當專業的醫生在醫院外搶救病人都要考慮會負有什麼責任的話,只能說社會或人心病了。(0714)

可以想象一下這個場景,在車站、商城、飛機場或在交通工具上,突然有人暈倒、意識不清,需要緊急搶救,而你又是個專科醫生,具備一定的急救常識(至少比一般人懂),如果你在思考要不要搶救,萬一搶救不成功,患者的家屬會不會找我麻煩,會不會訛上我,那麼這個患者也許在你思考的時間裡,人就沒有了。

要知道,心肺復甦的黃金時間就在三五分鐘內,越早搶救效果越好。但是,心肺復甦的成功率,不要說在沒有任何醫療設備的公共場所,就是在醫院病房,誰敢說一定成功。至少我所瞭解的,一般是不會這麼思考的,肯定先積極搶救,搶救成功與否,99%以上的患者家屬都會感謝你的積極搶救。說萬一不成功,家屬找你麻煩,不能說沒有,我認為是小概率事件。

助人為樂,樂善好施,這是傳統美德。我想一個有美德的人運氣不會差到救了人反被埋怨或找麻煩。如果在公共場所遇到需要搶救的人,我肯定會去搶救,不會去考慮會不會被找麻煩。遇到緊急救命的事情,不是說地鐵口討生活的人,有零錢就給沒有就不給,搶救生命的時候不會去考慮是否有麻煩或責任的事情。搶救不搶救是我的事情,會不會有責任或麻煩是別人的事情。只考慮自己該不該做就可以了。


北大腫瘤張成海醫生


具有醫師資格證的人公共場所搶救病人沒搶救過來,病人死亡,這名醫師沒有責任!

因為,根據2017年3月15日,十二屆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的之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條被大家稱為“好人法”,就是鼓勵大家在公共場所等遇到需要急救的病人要積極施救。更何況是一個具有醫師資格的醫生去搶救病人,法律當然要去鼓勵,否則的話,很可能會有很多患者會錯過最佳搶救時機。從而,對全社會造成更大的損失。

由此,我想到,面對現在很多關於“扶不扶”的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也應該做出規定。比如如果的確不是肇事者的好心人去扶別人,受到法律保護。被扶以後的人如果罔顧事實,誣陷幫助者,必須以誣陷罪論處。同時必須對扶助者進行精神損失賠償。只有這樣才能發揮社會力量更好的幫助遇到意外的人員,同時提升社會道德水準。


地震博士


本人是三甲醫院醫務人員。執業醫師法有規定執業範圍和執業地點,所以之前就有過案例,列舉比較有影響的兩例,其一,北大某婦科女博士,在高鐵上因孕婦早產接生,後因新生兒吸入性肺炎,以異地行醫判賠償醫療費8萬;其二,某內科醫生,高速遇車禍,有傷員腰椎骨折,後患者出現高位截癱,法院以跨執業範圍行醫判賠償幾十萬。去年雖有法規明確特殊情況下允許異地行醫,並規定出現傷害,不應承擔責任。但是國內的現實是,法律一貫以“保護弱者”的冠冕堂皇的幌子做出一些傷害本該鼓勵的類似見義勇為的人群。就如同老年人摔倒該不該扶一樣,我認為吧,沒有足夠的經濟支持,還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雖然可能良心難安。一般的家庭,若是真遇上那種“萬里挑一”的人,賠償數額巨大的話,一個家庭就毀了。那個三番五次扶老人,最終被訛的喝農藥自殺的農民就是例證。很多人喜歡噴,真的自己遇上了,同樣會猶豫的抉擇。


金靈888


前幾天看了一個報道,一人從蘭州上火車,車開以後暈厥,要求停車下車搶救,列車長請示在寶雞停車,救護人員上來時,病人早已沒有生命信息,家屬狀告鐵路為何不隨時停車,列車員沒有參與搶救,把死人責任推給鐵路,看了真是無語,那是火車,不是你傢俬家車,想停就停,列車長是沒有權利隨便停車的,再說寶雞以前的小車站沒有搶救條件,即使停了也無法搶救,依我看,列車員幸虧沒有參加搶救,如果參加搶救有沒救過來,家屬非得把所有責任都推給列車員,到時有理也說不清,只能賠錢,要想平安遇見這事躲得遠遠的,實在躲不開就像這趟車的列車員,只可動口不可動手,在旁邊大聲喊救人,幹什麼都行就是不能動手,不知我說的對不對,等什麼時候社會環境改變了,再提高我們的意識也不遲。


通韃


在過去的幾十年裡,象這樣的案例很多,最後結果都是醫生非法行醫,負全部責任。現在,法律已經規定2017年10月以後這個屬於助人,造成損害,不用承擔責任。


曾幾何時,上海有位婦產科醫生在火車上在動車上搶救了一位臨盆在即的孕婦,然而在惡劣的生產條件下,孩子因為宮內缺氧,住進啦新生兒監護室,然而這家人不僅沒有感謝她,還把她告上了法庭,理由是非法行醫,後來法院判這位婦產醫生負全部責任,賠了一大筆錢事情才得已平息。象這樣的事例在這些年,一直都有報道。

法律面前,救,那麼你是非法行醫,有問題,就得負責,這就是法律。

然而作為身穿白大卦的醫生來說,是救還是不救呢?這是個問題!



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大部分醫生都還沒有來的及看到這條法律,他們只知道原來的都是非法行醫,相信他們也還是按照老規矩辦事,即使是象我這樣看到這條法律的人,我承認我也不敢伸出援手,我怕坐在被告席上。即使法律支持,我也怕被告。

在不久的將來會有越來越多的報道,救治病人不違法,就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參與進來,讓社會變的更好。


張穩外科大夫


不想討論,只想說說我也怎麼做的。最近一次京滬高鐵廣播找醫生(有人突發昏厥),1若無其事的等十幾秒然後佯裝去廁所(獨自旅行行李箱安全還是要的),過了本節車廂才加速奔到火車另一端,2簡練詢問發病經過永乘務員提供的血壓計等初步體檢判定無危重情況,3回到自己車廂拿了點隨身帶的藥給患者減緩症狀,4請乘務員一起確認虹橋站該患者有人接站(當時高鐵約兩個多小時到虹橋)並確認可以借輪椅進站接人,5確認患者自訴無礙神智及生命體徵良好後回到自己車廂,半小時再去確認患者症狀平穩,6到站後和乘務員共同把患者交給接站的並建議儘快到就近醫院急診就診並提供了最近的一家二甲一家三甲醫院地址(患者最終目的地非上海)然後事了拂衣去。註釋:全程突出乘務員的主導地位,除了必要的問診和向周圍乘客瞭解發病經過沒有多說一個字,全程沒有正面回應本人是否醫生更無提供本人任何信息,深藏功與名。總結:無論你本事如何,如果你做好事的技巧不如做賊的技巧好不做也罷。


嫑慌我是你主治大夫


我可以很負責任的說,是有連帶責任的。

面對患者突然昏倒,呼吸意識脈搏基本體徵消失,心臟驟停的。很多人可能會想到CPR搶救。但心肺復甦只是一種簡陋的搶救辦法。安全隱患存在以下幾點。可能不全。但是都是我生活中碰見的。

1.判斷不準確。

腦出血患者有時候和心臟驟停有時候會表現相似。比如突然昏倒不省人事。但不同點在於瞳孔直接對光間接對光實驗反應不同。碰見緊急情況,極容易出現誤診的情況。你們要知道腦出血的患者是不可以輕易搬動的。你的任何一個舉動,都可能導致患者病情的加重。

2.急救知識不夠完全。

問個最簡單的問題,什麼樣的情況。需要終止心肺復甦?相信很多人都不瞭解,不要說老百姓,有的醫學院學生都不是很瞭解。就知道個30:2。知道個五組一循環。連什麼時候該終止搶救都不知道。那不是害人麼。。

3.容易骨折。

發生心臟驟停的多數為老年人,老年人骨質脆弱。cpr要求心臟按壓幅度大於5cm,頻度大於100次每分。老年人極易容易發生骨折現象。或者一些癌症的患者,骨質更是脆弱。到時候骨頭插進肺裡。可千萬別怪你老師教的不好。。。

4.難以善後。

通常情況下搶救一定現場要有第三方證明人。最好的話還是有錄像。因為我已經不知道多少次碰見家屬趕到現場或醫院情緒非常激動而毆打醫護人員的了。。搶救過來還好。一旦出現死亡。好的家屬還能看看你的錄像瞭解一下過程。但要是人家非要你賠錢上了法庭,你說什麼都不好使了。法官就問你兩句話:“你碰沒碰ta”“ta死沒死”就可以定罪了。就是這麼冷酷無情。

最後我只送大家四個字:量力而行。在這樣一種時代,反正我是不願意在執業範圍外輕易的搶救別人的。碰見了,有心就打個120。還能落下句家屬的謝謝,出事了他們總不敢去厄120吧。。




商陽二三間合谷


我是一名護士,2008年5月,我和老公度蜜月的路上,遇見一位老人猝死。我做了胸外心臟按壓和人工呼吸。老人沒救過來,家屬沒有起訴我,反而送來了感謝信。如果家屬起訴的話,我是不是要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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