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公交车坐过站与司机抢夺方向盘,造成交通事故者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稀米汤汤


乘客坐过站,命令司机随便停车,司机如果不停就袭击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致一车人性命与不顾,这种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几天前发生的重庆大巴车坠江的特大交通事故,就是司乘人员激烈争执互殴导致的,俩人共同酿造了这场悲剧,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假设两名嫌疑人並没有死亡,显然要以《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定罪。现在嫌疑人已死亡,刑事部分可免,但俩人的民事赔偿部分是免不了的,必须对受害人家属做出相应的赔偿。


打开车窗看景色


通过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对于坐公交车与司机争夺方向盘等问题,以后就该加倍注意了。

首先,坐公交车坐过站是由于乘客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该乘客应当等下一站就近下车,不该与司乘人员无理取闹。因为公交车运行中都是有规定的,不到站台不允许中途停车上下旅客的。所以说作为乘客,一定要遵守公共秩序。不要只顾自己,一味任性。



其次,乘客因为坐过站了,就与司机发生争执,并且有抢夺方向盘或者辱骂殴打司机的行为,这就是错上加错了。对于这种行为,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应当依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以儆效尤。

再次,乘客有抢夺方向盘和其他危害车辆安全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那么对于行为人就应当依照《刑法》第116条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对于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这是一种危险的行为,车内其他乘客也应当见义勇为。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此时完全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将不法侵害人拿下,甚至可以将其赶下车去。


法重情深


题主说的这个事儿就是最近发生的11月2日从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的“思考版”是吗?

公安机关对22路公交车行进路线的36个站点进行全面排查,通过走访事发前两站(南山岔路口站、回澜塔站)下车的4名乘客,均证实当时车内有一名中等身材、着浅蓝色牛仔衣的女乘客,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经进一步调查,该女乘客系刘某(48岁,万州区人)。综合前期调查走访情况,与提取到的车辆内部视频监控相互印证,还原事发当时情况。
10月28日凌晨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公交车在起始站万达广场发车,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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