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鵬公司股東下落不明、欠債4000萬敗訴,源於我5年前舉報

李亞鵬公司股東下落不明、欠債4000萬敗訴,源於我5年前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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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李亞鵬的中書控股公司欠債4000萬拒不還款,一審二審均敗訴,債權人已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已經查封、扣押李亞鵬名下存款、其兄李亞煒名下兩套房產,但由於未達到足額條件,李亞鵬極可能被列入“老賴”和限制高消費名單。李亞鵬之兄李亞煒已被法院列入限高名單。

五年前,我就實名舉報同一家公司涉嫌借公益之名開發酒店和房地產,以虛假材料向北京市民政局騙取“書院中國基金會”的註冊,導致基金會極可能成為洗錢、圈錢、轉移資產的工具。根據判決書,李亞鵬自稱該公司沒有任何營利,還欠債4000萬。

李亞鵬宣稱本案“尚在高院申訴司法程序之中”,太不懂法了!除非特殊情況,申訴並不影響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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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01

李亞鵬又雙叒叕投資失敗了!這次是因投資房地產失敗,欠債4000萬元拒不還款,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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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02

而此次債務糾紛的起因,和本人周筱贇2013年的實名舉報的是同一家公司。現在五年過去了,我也從媒體轉型,到律師事務所工作,專注於稅務犯罪辯護。讓人不禁感慨萬千。

2013年12月14日,央視報道周筱贇舉報李亞鵬借公益為名開發房地產

我和李亞鵬沒有私仇,而是公敵

本人周筱贇是李亞鵬最痛恨的人之一,因為李亞鵬一直把菲姐和李亞鵬離婚歸咎於我。其實他們離婚,和我曾實名舉報李亞鵬涉嫌騙取菲姐閨蜜和朋友的錢並無直接關係。我曾通過獲得的財務報表和捐贈清單作出財務大數據分析,發現李亞鵬涉嫌侵吞嫣然天使基金5500萬元捐贈、詐捐100萬元。參見我的文章《揭秘李亞鵬第五季:李亞鵬涉嫌詐捐100萬並侵吞劉嘉玲伊能靜等5500萬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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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03

我和李亞鵬沒有私仇,而是公敵。這次李亞鵬陷入的是債務糾紛,而非涉嫌侵吞善款那樣的刑事犯罪。李亞鵬曾經寫公開信給我,說想和我成為好朋友,被我拒絕。但我這次想誠懇的對李亞鵬說:一個人最難的是認清自己,李亞鵬你實在不合適經商,就不要再勉強自己了!

李亞鵬演金庸劇被網友吐槽演技,把郭靖演了一個傻子;做慈善被我揭露涉嫌借公益斂財,國外組織在中國救助一例唇顎裂兒童的平均成本為5000元,而嫣然天使基金為9.9萬元,嫣然天使晚宴則涉嫌侵吞劉嘉玲、伊能靜等明星的捐贈物資和現金5500多萬元;做生意則是做一行虧一行,開互聯網公司倒閉,開影視公司沒收視率,開酒吧因涉黃被查封;這回是欠債4000多萬元不還,被法院扣押了存款、房產。

李亞鵬涉嫌借公益開發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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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04

這次發生債務糾紛的,是李亞鵬實際控制的北京中書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早在2013年12月,我就實名舉報李亞鵬以虛假材料向北京市民政局騙取“書院中國基金會”的註冊,並以“書院中國基金會”的簡稱成立“中書控股”等商業公司,借公益之名開發酒店和房地產,導致基金會極可能成為洗錢、圈錢、轉移資產的工具。但是,此後民政部門對該基金會並未依法取締,而僅是處以限期整改的行政處罰。背後到底是誰在保護他呢?

2012年1月,李亞鵬和北京泰和友聯投資有限公司簽署協議,泰和友聯公司出資6000萬元,和李亞鵬合作開發雲南麗江地產項目。李亞鵬承諾在2015年7月前支付投資收益4000萬元,但由於經營不善,李亞鵬自稱投資35億元(也有說50億)的項目,在2015年4月就被李亞鵬以2億元轉賣給上市公司“陽光100”。上述4000萬元,拖延三年也未支付。目前,加上三年未還款的利息及法院逾期執行的逾期罰金,執行標的已經約為4750萬元。本案一審、二審,作為被告的李亞鵬均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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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05

李亞鵬極可能被列入“老賴”和“限高”名單

“老賴”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俗稱,即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李亞鵬目前是被列入“執行人”,但尚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但極可能被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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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06

李亞鵬拖欠債務4000萬元,且判決生效後拒不履行,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據我所知,此前泰和友聯公司的律師介入,保全了李亞鵬賬戶內存款1000萬元,由法院發還(所以請個盡職專業的律師多麼重要!)。法院並未在北京查到李亞鵬名下房產,在案查封的兩套房產(每套約160平方米)屬於李亞鵬之兄李亞煒所有,還未進入評估程序,但初步判斷並不夠執行債權,也就是說這兩套房產價值不到3750萬元,沒有達到最高人民法院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例外條款中的“足額”條件。

所以,如果李亞鵬繼續拒絕還款,很大可能就將被列入“老賴”名單。

一旦李亞鵬被列入“老賴”名單,將對李亞鵬的信譽產生巨大影響,包括無法辦理信貸、無法辦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費等。

泰和友聯公司已經向法院提交“限制被執行人李亞鵬高消費令申請書”,法院批准後,李亞鵬將被禁乘飛機、高鐵,不能住星級賓館、子女禁上國際學校等。事實上,根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 (2018)京0105執7240號,李亞鵬之兄李亞煒已經因本案被列入限高名單,李亞鵬還會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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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07

為什麼我說李亞鵬是法盲

李亞鵬的經紀人稱,目前該案件處在北京高院的申訴司法程序中,這意味著該案仍處在進一步辦理中。李亞鵬本人也在朋友圈回應,稱“乃商業糾紛,尚在高院申訴司法程序之中,何談‘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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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08

我只能說,李亞鵬你真是法盲啊!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申訴是在二審之外的救濟制度,申訴並不影響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李亞鵬不能以案件正在申訴為由,拒絕履行。

除非上級法院裁定再審,才會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06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如果發生這樣的情況,由於申訴程序非常漫長,再審後予以改判時通常已履行完畢。此時可依法申請法院執行迴轉,責令原申請人返回已取得的財產及孳息。

不過,我認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可能性不大。2018年3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3民終3815號民事判決書顯示,李的上訴理由是,上述承諾存在脅迫情形,但並未提交相應證據。我作為法律工作者,證據意識是最為重要的。李亞鵬一方提出協議簽訂存在脅迫,卻提不出任何證據,法院當然不予認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亞鵬提出的另一抗辯理由是,公司並沒有營利,股東不能在公司沒有利潤的情形下按照協議拿走4000萬元。但李亞鵬既然沒有證據證明脅迫,協議就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完全合法有效。公司沒有營利,如果這不是李亞鵬說謊,那麼無疑再次證明李亞鵬缺乏經營能力,實在不是做生意的料。

李亞鵬連260元公告費都要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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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09

我注意到本案判決書中還有一個小細節,但都被媒體忽視了:李亞鵬為什麼連260元公告費都要拖欠!

李亞鵬不服一審裁定提出上訴,法院向下落不明的中書控股公司股東李一兵(李亞鵬實際控制的中書公司股東竟然下落不明,李亞鵬知道他去哪了嗎?)送達上訴狀,這筆公告費用260元本應由李亞鵬先行墊付,但泰和友聯公司替李亞鵬墊付了該筆費用。泰和友聯公司的訴訟請求中,除了向李亞鵬主張返還4000萬元及利息外,還要求返還260元公告費。

李亞鵬,你真的混得這麼慘了嗎?我幫你先把260元公告費還了,可好?

周筱贇寫於2018年11月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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