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进山区,现场开庭生动普法

巡回审判进山区,现场开庭生动普法

巡回审判进山区,现场开庭生动普法

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私设电镀加工点进行非法电镀加工,并将产生的废液、废水直接排入厂房外的小河中。近日,尤溪法院生态巡回法庭走进九阜山生态司法教育实践基地公开开庭审理邱某污染环境一案。

庭前准备,一丝不苟

巡回审判进山区,现场开庭生动普法

挂横幅

巡回审判进山区,现场开庭生动普法

挂国徽

巡回审判进山区,现场开庭生动普法

搬桌椅

巡回审判进山区,现场开庭生动普法

摆桌牌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邱某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也未建设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租用厂房私设电镀加工点,并雇用工人对灯泡螺口、导电片进行非法电镀加工,产生的废液、废水未经去污处理直接通过土沟和PVC暗管排放到厂房外的小河中。

2017年4月19日,尤溪县环境保护局对该电镀加工点进行检查,并对外排废液、废水采样送检。经尤溪县环境监测站监测,该电镀车间中部废液桶内的废液样本总铜含量为16.08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1.16倍;该电镀加工点墙外下游排放口排放的废水样本中总铜、总锌含量分别为2.84mg/L、2.05mg/L,该废水经尤溪县环境保护局认定属有毒物质。

巡回审判进山区,现场开庭生动普法

庭审进行中

巡回审判进山区,现场开庭生动普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含铜污染物,且通过渗坑、暗管等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巡回审判进山区,现场开庭生动普法

尤溪法院另查明,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邱某向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生态修复申请书》,请求通过适当的生态修复方式弥补过错。同日,被告人邱某与尤溪县农业局、尤溪县河长办签订《鱼类增殖放流协议书》,自愿通过异地增殖放流鱼苗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放流鱼苗地点为尤溪梅仙段水域,数量为5万尾。

巡回审判进山区,现场开庭生动普法巡回审判进山区,现场开庭生动普法

2018年9月19日,在尤溪县农业局、尤溪县河长办等有关单位人员的见证下,被告人邱某放流鱼苗5万余尾。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

当庭宣判

巡回审判进山区,现场开庭生动普法

尤溪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含铜污染物,通过暗管、渗坑等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犯污染环境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犯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主动要求修复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履行《鱼类增殖放流协议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邱某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悔罪表现,社区同意接受矫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巡回审判进山区,现场开庭生动普法

法官说法

巡回审判进山区,现场开庭生动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巡回审判进山区,现场开庭生动普法巡回审判进山区,现场开庭生动普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