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28日20時30分,當事人唐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從七汾村往明珠路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沙田鎮西太隆河西路渡船洲248號路段時,與從左往右橫過道路的行人劉某的身體右側發生碰撞,造成劉某受傷及車輛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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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及責任認定
當事人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之規定, 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過錯。
當事人劉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之規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過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劉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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