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冰造成的错觉:首次偷逃税不用坐牢?

在刚过去的国庆长假期间,最引起全民关注的新闻之一无疑就是范冰冰收到税局8亿多元的罚单,但因为是首次偷逃税被罚,所以不用蹲大牢。由此,不少人士似乎得到一个错觉:在税务方面,第一次被税局处罚,最多只是补税、罚钱,而不用追究刑责?其实,这么想是很危险的。

冰冰案追刑责的依据

根据新闻通稿,范冰冰虽然涉税金额巨大,但是由于其之前未曾因为偷逃税被行政处罚过,所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消息一出来,顿时朋友圈炸了锅,各种不解,各种愤慨,各种评论。有些网友翻出数年前一个代购涉案十来万元就被判刑,以及之前同为影视明星的刘晓庆因为涉税问题在牢里蹲了一年多,并以此作为对比,大呼此次对范冰冰不予追究刑责的处理不公平。在此,我们对该处理结果的公平性暂不做评论,只分析下范冰冰被免追刑责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根据2009年修订的刑法,对于“逃税罪”新增了一项免罪化处理,即“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说的直白一点,就是没有逃税前科的,交钱免刑,就像这次范冰冰这样。刘晓庆之所以会因税入狱,那是因为她犯事时,上述刑法修订案还没出来,可谓出事出的不是时候。

误解:首次“因税犯事”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有些人士,包括一些企业家、投资者等,看到范冰冰的处理结果后,不免心中“小有窃喜”:原来首次“因税犯事”最多罚钱,不用坐牢啊!甚至其中一些人由此在盘算,在税务上“搞点小动作”,捞点好处,万一被查到,最多花钱消灾,而不用坐牢,这是否划得来?是否可以考虑考虑?

其实,这么想是很危险的,首次“因税犯事”最多罚钱而不用坐牢其实是个误解。

首先,如果此次是由不同的税务机关,譬如无锡税务机关先对范冰冰进行处罚,然后另一地税务机关譬如霍尔果斯税局(事实上很多明星在霍尔果斯都有公司)再对其处罚,那么就不是“首次”了,那就得追究刑事责任了。

其次,需要注意2009年刑法“开恩”只是针对“逃税罪”。实际上,刑法规定了多项危害税收征管的罪名,除逃税罪之外,还有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等。如果范冰冰被界定为这些其他罪名的话,那么“首次犯事不用坐牢”的豁免就不能

适用了。事实上,目前一些企业及其股东、投资者、管理层等采取的一些税务上的“小动作”,根据其具体情况,完全有可能被归入后面这些罪名的,一旦如此,那么“首次犯事”也可能会坐牢。

除危害税收征管的相关罪名外,某些以逃避税为目的的行为还可能涉及其他罪名,譬如走私罪。之前那个被判刑的代购,应该就是基于走私罪。


冰冰造成的错觉:首次偷逃税不用坐牢?


小心驶得万年船

事实上,国家对内(如金税三期、如大数据征管、如税局与其他部门信息互通等)、对外(如CRS、税收情报交换等)的税收征管力度、技术手段都在不断提升。以往一些企业及其股东、投资者、管理层等采取的一些所谓“节税”,实则简单粗暴的涉及偷逃税的做法,其风险将越来越大。我们强烈建议应充分重视税收风险管理,在税务合规的基础上谋求合法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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