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定》出臺的依據
《規定》的出臺是依據《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適用範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生效後,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都適用《規定》。
(二)關於實施主體。依法作出徵收決定的不動產所在地區、縣(市)人民政府是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的主題,其所屬的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三)關於辦理流程。不動產所在地區、縣(市)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後,其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持已經生效的房屋徵收決定、徵收公告等材料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要求辦理註銷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材料並通過實地踏查、公告等程序完成不動產註銷登記。
(四)關於特殊情形的註銷。涉及已被國家機關依法查封,已設立抵押權登記、異議登記或已辦理預告登記的限制登記類被徵收範圍內的不動產,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國家機關或相關權利人解除對不動產的查封、抵押、異議或預告情形後,再申請辦理不動產註銷登記。
三、解讀機構
本規定由哈爾濱市不動產登記交易事務中心進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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