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解讀

26日下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閉幕,會議審查批准了《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冰城版禁燃令將於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屆時,哈市四環以內將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違者罰款500元,公務員違反將受處分。

四環、新區等劃定禁燃“紅線”

據瞭解,《決定》對禁燃區域存在的三種情況進行了規定,明確劃定的禁燃區域,我市四環路圍合區域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區域,大多數為建成區和規劃區,人員密集,為此,決定中規定,四環路圍合區域(含四環路)為我市的核心禁燃區域。

另外,考慮到緊鄰四環路的松浦鎮四環外區域、利民開發區人口和建設現狀以及哈爾濱新區建設理念,決定將其劃入禁燃範圍。

由於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位於四環外,一部分區域處於平房區內,由平房區劃定不能涵蓋所有範圍,決定將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劃為禁燃範圍。為保障機場及機場高速路周邊安全和空氣質量,決定將機場路沿線區域(新發鎮、新農鎮、太平鎮)劃為禁燃區域。

同時,調研起草組考慮到平房等四區離主城區較遠,相對獨立的實際情況,決定中規定,平房區、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的禁燃區域由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告。

考慮到各縣(市)的實際情況比較複雜,是否具備禁燃條件,需各縣(市)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決定。決定作出了授權性規定,授權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由縣(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向社會公告。

為了減輕空氣汙染,根據《大氣汙染防治法》和《黑龍江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的規定,決定中規定,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考慮到因全市大型活動或者重大慶典,諸如舉行冰雪節開幕式等活動,確需舉辦焰火晚會等情況,決定中規定,全市大型活動或者重大慶典需要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核發許可並向社會公告。

禁燃區域裡賣煙花最高罰十萬

禁止銷售是確保決定順利實施的重要措施。天津、濟南等多個實施禁燃的城市,在禁燃區域內都實施了禁止銷售的規定。因此,決定第五條明確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在不與上位法牴觸的前提下,決定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額度調至為上限;

第九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對責任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執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違反決定燃放煙花爆竹的,除依法接受處罰外,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處分。

違反本決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銷售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

禁燃“小法”面面俱到專管環境保護大事

近年來,隨著市民環保意識的增強和觀念的轉變,燃放煙花爆竹的數量在逐年遞減。市民對控制燃放煙花爆竹、改善空氣質量的呼聲日趨強烈。呼籲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建議多達70餘件。為了減少燃放煙花爆竹對大氣環境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哈市出臺更為嚴格的禁燃規定成為市民期盼。

聚焦民生熱點,回應百姓期盼,2018年5月,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室,集中立法力量,成立了調研起草組,就禁燃區域的劃定、禁燃決定實施後煙花爆竹經營企業補償、職工安置和資產處理等問題進行了調研,並與市政府進行了溝通制定《立法工作方案》,隨後前往瀋陽、天津、濟南學習相關立法經驗。

7月,調研起草組召開了政府法制辦、規劃局以及相關各區參加的立法座談會和安監局、公安局、環保局等政府職能部門參加的立法協調會,實地踏查了四環路圍合區域、松北區、平房區等禁放區域,形成了決定草案初稿。隨後,該決定草案在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哈爾濱日報全文刊載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同時,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政協,區、縣(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聯繫點的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決定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並向市委作了專題彙報。8月13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了決定草案,提請常委會審議。8月21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決定。

9月29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為控制和減少燃放煙花爆竹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汙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的安全,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出臺決定,明確本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禁燃的情形是十分必要的,對於增強市民環保意識,改善省會城市空氣質量是十分有益的。

該決定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決定。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召開之前,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該決定進行了研究,並徵求了省人大內司委、城環委,省政府法制辦、省公安廳、省環保廳、省工商局、省安監局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得到各部門的認可。哈市煙花爆竹禁燃令正式實施進入倒計時。

相關法規:《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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