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水從樓上窗戶倒下燙傷在樓下玩耍的小孩 他們賠了52萬元】溫州網9月5日訊(記者 陳克力 通訊員 清溪) 近日,永嘉法院審理一起熱液傾倒致傷案件:一窗簾店店員將熨窗簾的蒸汽水從窗戶倒下時,導致一名路過玩耍小女孩頭部、腿部嚴重燙傷。最終,店員、店主兩名被告被判賠52萬餘元。2016年11月的一天,

【熱水從樓上窗戶倒下燙傷在樓下玩耍的小孩 他們賠了52萬元】溫州網9月5日訊(記者 陳克力 通訊員 清溪) 近日,永嘉法院審理一起熱液傾倒致傷案件:一窗簾店店員將熨窗簾的蒸汽水從窗戶倒下時,導致一名路過玩耍小女孩頭部、腿部嚴重燙傷。最終,店員、店主兩名被告被判賠52萬餘元。2016年11月的一天,家住巖頭的小女孩小花(化名)在外婆的帶領下和小夥伴在街上玩耍,路過一窗簾店樓下時,恰逢窗簾店員工毛某將熨窗簾的蒸汽水從窗戶倒下,4歲的小花頭部和腿部當場被嚴重燙傷。事故發生後,小花立即被送往醫院救治。經手術住院治療,於29日後出院。小花因本次事故左膝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構成九級傷殘。住院過程中,員工毛某及僱主金某支付給孩子家屬7萬餘元,並在探望過程中給予購買水果等慰問品費用,但是雙方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下。家屬悲痛萬分,將該窗簾店老闆、僱員都訴至永嘉法院。庭審中,家屬稱,燙傷不止給小花造成了身體創傷,還帶來了心理上的嚴重傷害。如今孩子怕與人接觸,也不願意出門,經康寧醫院診斷精神上存在創傷後應激障礙。兩名被告人對事情發生經過無異議,但是認為家長也存在過錯,事發現場道路較偏僻,而監護人未履行好監護義務。同時,僱主金某認為該行為是僱員個人行為,非僱傭行為。審理過程中,因小花在醫院醫治急需醫療費,法院裁定被告方先行賠償醫療費等經濟損失10萬元。對於僱主金某的主張,經審理,法院認為僱員毛某系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操作傾倒熱液致使小花受傷,且發生在工作時間、地點之內,也未超出工作職責範圍,故法院判決金某作為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毛某在庭審中堅持要承擔賠償責任,不違反法律規定,故與金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本案系從二樓傾倒熱液致經過的小花受傷,超出常人應盡的注意義務,故監護人不存在過錯,被告方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經計算,原告方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合理損失共計52萬餘元,結合判決前賠付的17萬餘元,最終該院判決僱主金某及僱員毛某共同賠付剩餘款項35萬餘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因此,法官提醒,在僱傭勞動中,僱主一定要做好安全提示工作,避免發生侵害,否則將承擔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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