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11月15日起,凡在山西省公路上通行的貨運車輛均應隨車攜帶貨運單

「注意」11月15日起,凡在山西省公路上通行的货运车辆均应随车携带货运单

注意啦!注意啦!

11月15日起

凡在山西省公路上通行的貨運車輛

均應隨車攜帶貨運單

信息不符一律扣車,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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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

10月19日,省交通運輸廳出臺了《山西省交通運輸廳道路貨物運輸貨運單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同時,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官方網站進行了發佈,並在省人民政府公報上全文刊登,從11月15日起正式實施。

「注意」11月15日起,凡在山西省公路上通行的货运车辆均应随车携带货运单

這是國內首例對貨運單使用管理辦法進行規定的規範性文件。《辦法》的出臺,對規範公路執法、加強貨運源頭治超管理工作、從貨運源頭上遏止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行為、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有著重大的意義。

「注意」11月15日起,凡在山西省公路上通行的货运车辆均应随车携带货运单

文件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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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運輸廳

道路貨物運輸貨運單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貨運源頭治超管理工作,從貨運源頭上遏止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行為,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根據《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號)及《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關於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交公路發〔2017〕173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從事煤、鐵、鋁等貨物運輸,生產加工企業、物流站場、以及其他道路貨物運輸裝載現場的經營者、貨運車輛、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包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和已經實施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的交通運輸部門),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貨運源頭經營者應當按規定裝載、計重、開票,如實出具貨物運輸票據(下稱貨運單)。

貨運源頭經營者出具的貨運單,應當載明貨運源頭經營者名稱、承運車輛號牌、車型、軸數、車貨總重、承運單位、出廠時間及駕駛員姓名等基本信息,並加蓋貨運源頭經營者印章。

貨運源頭經營者要積極配合源頭核查工作,不得干擾阻撓,不得影響源頭核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凡在我省公路上通行的貨運車輛,均應隨車攜帶貨運單,並接受交通運輸執法機構的檢查。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提高檢查和核查的效率。

貨運單應如實記載車輛當次承運貨物的實際情況,不得塗改、汙損、偽造,一車一次一單有效。

貨運車輛在裝載貨物時應當按有關規定向貨運源頭經營者出示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等,貨運源頭單位應及時將承運車輛單位、駕駛員及車輛信息等登記、錄入保存。

第五條

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對經檢測認定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責令其提供貨運單,承運貨物、品類、車貨總重等信息與貨運單一致的,抄送當地治超機構,由各級治超管理機構依據交通運輸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的規定對貨運源頭的裝載行為組織核查。

承運貨物、品類、車貨總重等信息與貨運單不一致的,責令貨運車輛駕駛員提供真實一致的貨運單後,抄告當地治超機構組織源頭核查。源頭核查期間已經依法扣留的超限超載車輛,在貨運車輛駕駛員提供經治超工作機構組織調查認定真實一致的貨運單前,暫不予放行,但扣留期限不得超過《行政強制法》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期限。

第六條

交通運輸執法機構要根據當地治超機構所提供的貨運單對涉及的貨運源頭經營者進行核查,並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七條

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在源頭核查工作結束後,應形成源頭核查報告,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報當地治超機構。

第八條

對違法放行超限超載車輛或為超限超載車輛提供虛假貨運單的合法貨運源頭經營者,交通運輸執法機構要根據《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對違法放行超限超載車輛的非法貨運源頭經營者,交通運輸執法機構要將有關情況報當地治超機構。

對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在源頭核查工作結束後,應形成源頭核查報告,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報當地治超機構。

對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未經源頭核查私放超限超載車輛、對貨運單所涉源頭核查不作為、慢作為的,要根據《山西省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號)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九條

本規定從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

10月30日下午,山西省治超辦召開“關於山西省實行治超運單管理辦法的新聞通氣會”。會上,山西省治超辦綜合組組長貟巖龍對《辦法》文件進行了解讀。

《解讀》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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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山西省交通運輸廳道路貨物運輸貨運單使用管理辦法》

《辦法》出臺的背景

2016年9月,全國開始實施治超新政,按照GB1589的標準認定超限超載,首次提出要對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實施“一超四罰”,即對相關運輸車輛、貨運駕駛人、貨物運輸企業以及貨運源頭企業實施處罰。

2017年11月,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物流降本增效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73號),交通運輸部、公安部下發了《關於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交公路發﹝2017﹞173號),再次要求對超限超載行為進行“一超四罰”和聯合懲戒。

為此,2018年4月,山西省交通運輸廳、山西省公安廳聯合下發了《關於推進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晉交治超發﹝2018﹞122號),明確要求各公路超限檢測站將超限超載車輛貨運源頭信息抄送當地治超辦,由各級治超辦按照管理權限,對違法車輛裝載貨運源頭企業進行核查,並按省政府第223號令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為進一步明確源頭核查的主體、範圍、職責、流程、時限,省治超辦下發了《關於規範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源頭核查的緊急通知》,在全省全面啟動源頭核查工作。

經過幾個月的運行,發現在源頭核查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司乘人員普遍存在提供虛假源頭企業或拒不提供裝載源頭地的現象;

二是源頭企業所提供的貨運單普遍缺少企業名稱、單位印章等關鍵信息;

三是各公路超限檢測站存在對查獲的超限超載車輛不向當地治超辦上報有關信息或未經源頭核查私放超限超載車輛行為;

四是源頭企業監管部門在源頭核查中存在慢作為、不作為等情形,導致源頭核查過程中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給核查帶來極大的不便。

為貫徹國家有關規定,解決上述問題,省交通運輸廳結合全省治超工作實際,同時徵求了社會群眾,各市治超辦,工商、煤炭、安監等省治超成員單位的意見,經原省法制辦審核同意後,出臺了《山西省交通運輸廳道路貨物運輸貨運單使用管理辦法》。

《辦法》出臺的依據

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國務院令第684號)、《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交公路發﹝2016﹞124號)、《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關於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交公路發﹝2017﹞173號)和《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號)和《山西省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號)、山西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山西省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工作責任倒查程序規定》、《山西省交通運輸廳 山西省公安廳關於推進治理車輛超限載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晉交治超發﹝2018﹞122號)等法規文件,結合我省實際進行了起草。

《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9條,分別對源頭核查過程中涉及到貨運源頭經營者、貨運車輛、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包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和已經實施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的交通運輸部門)的相關行為進行了規範。

具體內容有:

第一條為《辦法》制定的法律依據;

第二條明確了適用範圍;

第三條明確了貨運源頭場所經營者的職責和義務;

第四條明確了貨運車輛的職責和義務;

第五至七條明確了交通運輸執法機構的職責和義務;

第八條明確了源頭核查責任追究的情形;

第九條明確了《辦法》實施的時間。

《辦法》的亮點

(一)對每一輛經檢測認定的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進行精準源頭核查。

《辦法》規定,凡在我省公路上通行的貨運車輛,均應隨車攜帶貨運單,對每一輛經檢測認定的超限超載貨運車輛,各公路超限檢測站予以扣留,責令駕駛員出具真實有效的貨運單,報當地治超工作機構,根據貨運源頭的位置,由各級治超工作機構組織源頭核查,如核實為合法貨運企業,按照省政府223號令,對源頭企業進行處罰;如核實為非法貨運源頭,堅決取締。如駕駛員提供貨運單相關信息與實際不一致,企業名稱和印章不清晰或拒不提供的,按照《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最長時限,暫扣車輛。

(二)通過源頭核查倒逼貨運源頭企業合法裝載。

源頭治超,始終是我省治超工作的治本之策。因此《辦法》中再次強調貨運源頭經營者應當按規定裝載、計重、開票,如實出具貨物運單,並要積極配合源頭核查工作;對於違法放行超限超載車輛的貨運源頭企業,按省政府223號令進行處罰,從而倒逼貨運源頭企業合法裝載。

(三)規範執法行為,形成閉環管理。

《辦法》規定執法機構對經檢測認定超限超載的貨運車輛,責令其提供貨運單,並報當地治超機構進行源頭核查;對於執法機構未向當地治超工作機構報告私放超限超載車輛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治超工作機構接到報告後,按照管轄權限組織源頭監管單位對貨運單涉及的貨運源頭經營者進行核查和處罰;對於源頭監管單位在源頭核查中不作為、慢作為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源頭核查結束後,要將源頭監管單位對貨運源頭經營者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可證明處理結果的文書抄送公路超限檢測站,一併作為貨運車輛的案卷內容進行存檔

這樣就形成了路面執法人員、各級治超工作機構、源頭執法人員之間環環相扣,互相監督,閉環管理;確保每一輛經認定的超限超載車輛在源頭核查中都能真正落地。

提醒

無論是山西省內的車輛,還是外省途徑山西的車輛,只要你進入山西省都要攜帶貨運單。

在11月15號之前一定要和貨源單位溝通好,按照上述規定開具貨運單,並加蓋公章,避免出現扣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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