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10月起湖南楼市建立失信“红外线” 重治楼市乱象

9月12日,湖南省住建厅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将在全省建立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将被重点监管、限制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等。《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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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失信“黑名单”管理,意味着房地产主管部门将违反法律法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恶劣社会反响的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的活动。

根据《办法》,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包括在湖南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中介等企业或机构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那么,对于不同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办法》当中有哪些具体规定?

开发商

一房多卖等9种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办法》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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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及时履行法定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群体持续上访的;

在取得商品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的;

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的;

■ 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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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

物业

套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等6种情形将被查处

《办法》指出,物业出现6种情形,也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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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履行法定责任或合同义务,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群体持续上访的;

■ 不履行法定责任或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业主或使用人权益,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群体持续上访的;

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经相关部门协调,仍拒不退出或不移交相关资料的;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

擅自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套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房产中介

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等7种行为将上“黑榜”


《办法》强调,对房产中介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将列入失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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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买卖、租赁当事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的;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

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

■ 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

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若有违规惩戒措施有哪些?

失信行为将被联合惩戒

《办法》还强调,将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给予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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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 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

■ 暂停其相关资质、备案登记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备案登记证书的,进行实地符合性审查,依法依规对其资质、备案登记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 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及管理服务的投标活动;

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选址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

取消参加住建系统评先评优资格;

■ 约谈主要负责人

,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逐级上报,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根据《办法》,所称“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包括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中介等企业或机构及相关执业从业人员。“失信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包括,被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公布为严重失信(黑名单)的;被国家、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房地产调控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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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失信黑名单的管理工作,并推送至国家、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或者视实际情况需要实时公布;市(州)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失信黑名单的认定、上报、实施联合惩戒和协调监督工作,实行逐级上报。

《办法》同时明确了黑名单认定及撤出程序,包括告知、异议、核实、决定、上报、公布、撤出等各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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