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仲裁法院:它不是海牙國際法院

海牙仲裁法院:它不是海牙國際法院

由於聲稱“有權仲裁南海爭端”,海牙仲裁法院的名字頻頻被國內外傳媒提及。不斷有人爭論該法院是否真如它所言“有權”,也不斷有人將它和海牙國際法院混為一談。

其實海牙仲裁法院的法定漢語名稱,是“常設仲裁法院”(PCA),是歷史悠久的國際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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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萬國和平會議”的海牙和平會議在荷蘭海牙召開,這次持續兩個半月的和平會議有26國參加,初衷是試圖限制現代科技在戰爭中的使用,以減少爆發大戰的風險和戰爭的殘酷性,會議通過了一些在今天看來迂闊可笑、完全不具備任何操作性的“共識”,包括在海戰中採用1864年日內瓦公約中規定的守則,不得在戰爭中使用氣球炸彈和炸藥等等,“共識”墨跡未乾就因“造艦競賽”的興起和世界多個熱點戰雲密佈而流於一紙空文。

但“萬國和平會議”仍然取得了一些成果,包括首次明確規定“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海戰、陸戰和戰時海關管理等方面的規則,以及設立常設仲裁法院以受理爭端雙方的仲裁申請等,最後一項的初衷,也仍然是力圖藉此避免爭端國之間訴諸武力、而非謀求通過和平手段解決問題。所有這些成果和“共識”,形成了一份當年

729日簽署、翌年94生效的《海牙公約》。

然而常設仲裁法院的建立並非一帆風順:由於各國各懷心思,所謂“共識”其實基礎脆弱,當年風靡西歐的法國海報藝術家歐仁.奧熱(Eugène Ogé

)曾公開創作海報,譏諷常設仲裁法院是雜亂無章、效率低下、私相授受的黑市。1906年,法國和德國為爭奪北非摩洛哥弄得劍拔弩張,被部分國家寄託厚望的常設仲裁法院徒呼奈何,最終仍然只能靠第三方大國介入的傳統手段(1906年《阿爾赫西拉斯會議》,美國介入調停促使法德勉強妥協),事後常設仲裁法院備受嘲諷,幾乎有流產之虞。

好在一年後第二屆“萬國和平會議”又在海牙召開,儘管由於各國尤其列強矛盾加劇,這屆會議被公認是“失敗的一屆”,但會議仍然促使《海牙公約》進一步完善,原本由4部分正文、3

個附件組成的舊約,被由13部分正文組成的新約所替代,其中倒數第二部分就是“創建常設仲裁法院”。

條約19071018簽署,19101

26生效,1913年常設仲裁法院有了固定的院址——由美國卡內基基金會援建的“和平宮”(Vredespaleis)。但事實上在二戰結束前常設仲裁法院幾乎門可羅雀。

二戰結束後成立了聯合國,19462月,根據聯合國《國際法院規約》,成立了國際法院(

ICJ),該法院不僅都在海牙,且同樣位於“和平宮”內,令許多人因此將二者混淆。

事實上兩個法院的功能大相徑庭。

ICJ是聯合國下屬六大機構之一,是具有明確權限的國際民事法院,其仲裁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並可向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提供法律方面的諮詢意見;而PCA的權限卻是相對含糊的,並非通常意義上的法庭,只能在爭端當事雙方的要求下才能介入爭端的調查、仲裁和調解,且究竟適用國際公法或私法也一直是爭議不絕的一件事。

常設仲裁法院的組織架構、規則是仿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CNUDCI)的體制建立的,因此更像一個商務仲裁機構,而不像一個法庭。法院機構看似龐大實則“虛胖”,PCA日常事務由“國際局”負責,每個締約國可最多推舉4人進入PCA法學家名冊,由於截止目前批准兩海牙公約關於PCA條款的國家已達115個,因此法學家名冊最多可達
460人(實際遠沒有這麼多),這些法學家並無固定任期,一旦有國家或實體申請仲裁,當時雙方可以從法學家名冊中挑選成員組成仲裁庭,並在仲裁開始前商定各種規則,如工作語言(法定工作語言為英語、法語,但規定雙方一致同意時可採用任何語言)、適用法律等,仲裁過程不公開,結果則由當事方自行選擇公開與否。

常設仲裁法院每年會召開一次年會,但年會地點卻不在海牙,而是在美國紐約莫胡克山莊。

由於必須遵循“雙方共同委託”的大前提,因此PCA即便在戰後“業務”也並不繁忙,成功仲裁且為雙方接受的事例寥寥無幾,比較著名的仲裁事例,包括

1984年就美國-加拿大緬因灣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爭端所作仲裁(仲裁結果即“海牙線”被雙方認可並因此生效),20024月就非洲埃塞俄比亞-厄立特里亞邊界爭端所作仲裁(仲裁結果被埃塞俄比亞接受,但為厄立特里亞拒絕,因此未能生效),以及2014
11月就馬來西亞-新加坡土地發展非爭端所作仲裁(這項仲裁的效力仍待觀察),等等。

中國分別在190411211910

126簽署了兩份《海牙公約》,是兩屆海牙和平會議的參加國,也是PCA的創始會員國,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直到1993715才致函PCA秘書長宣佈恢復在
PCA的活動,同年1024才正式承認《海牙公約》,此後中國一直指派滿額(4名)法學家出任PCA法學家名單中的候選仲裁員。PCA2015年宣稱“有權仲裁”,當是指中國和菲律賓都是PCA
成員而言。

但嚴格來說PCA的上述表態是不準確的:如前所述,PCA的仲裁必須建立在爭端雙方一致同意將爭端提交PCA的前提上,一應仲裁規則(誰出任仲裁員,適用什麼法律,如何執行仲裁結果等)也要由當事雙方共同決定,菲律賓的申訴以中國為爭端對象,而中國拒絕將爭端提交PCA,從PCA原則上,仲裁是不應該發生的——當然,

PCA表態並沒有說“仲裁結果必須有效”,倘若那樣說就更“離題萬里”了。

值得一提的是,不僅媒體、公眾,許多政治家似乎也混淆了PCAICJ的概念,如今年216美國總統奧巴馬在談及這場“官司”時表示“應遵守聯合國的仲裁”,而如前所述,“聯合國的仲裁”只能由

ICJ而非PCA來作出,歷史比聯合國長近半個世紀的PCA,是根本不具備這樣的權威的,也只有ICJ的仲裁結果才具備“必須遵守”的約束力。

至於另一些評論家所議論的“仲裁結果對當事個人的制裁效力”,“跑題”就更遠了:不僅PCA,就連ICJ都沒有這樣的制裁權力(

ICJ的仲裁權限僅限於對國家或實體,既無刑事管轄權也無對個人的審判權),這些評論家是將PCA和另一個同樣設在海牙的國際司法機構——海牙國際刑事法院(ICC)搞混了。ICC是根據《羅馬規約》於200271
成立的、對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的國際司法機構,其權限只限於審判個人,而無法審判國家。ICC雖有多達114個國家通過簽署《羅馬規約》的方式加入,但“五常”中就有3個國家未加入(美國、中國、俄羅斯)。一些國內評論家以“中國未加入”作為中國可以拒絕PCA仲裁的理由,恐怕就是把PCAICC
弄混了(中國是PCA創始會員國但從未加入過ICC)。如前所述,中國的確有理由拒絕承認PCA的仲裁權和仲裁結果,但理由並非“我們不是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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