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4份涉公交车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裁判文书分析

274份涉公交车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裁判文书分析

撰文/汪勇 法门老犬

【法门按语】危害公共安全罪无疑是最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人们都知道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然而,干扰公交驾驶这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却为大多数人所忽略,这是一个普通人因为微不足道的小事也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这种犯罪总数虽然不多,但其一旦发生就有可能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重庆公交车坠江案件即为典型一例。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涉公交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分析对象,对本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简要分析并提出具体建议。

【作者】汪勇,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震惊全国的重庆公交车坠江案件,造成15人死亡、公交车报废的严重后果,其影响也是十分震撼的。公安机关公布的结果更让人触目惊心。女乘客刘某错过一站路,即采取危险的方法对驾驶员进行辱骂甚至殴打,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和115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然本案中的刘某因死亡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这次血的教训应该唤醒社会、公交部门、驾驶员和乘客对这类行为进行深刻的反思。本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涉公交车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发现该类案件在全国各地均有发生,需要引起政府、社会和司乘人员的高度关注。

一、涉公交车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概况

笔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交车”和 “刑事案由”作为三个关键词,搜到相关的裁判文书共274份。其中,判决书224份,裁定书29份,决定书2份。从审级来看,一审判决书235份,二审裁判文书36份,刑罚变更文书1份,驳回申诉文书2份。从实际案件数来看,一审的235份文书代表235件个案应当是可信的,但下面的分析仍以274份文书作为分析对象。

(一)本类案件的年份分布

表一 涉本类案件的年份分布

年份

案件数(件)

2018年

31

2017年

47

2016年

60

2015年

44

2014年

53

2011-2013年

14

从上表可以看出,从2014-2018年(此前的判决书上网较少,不列入比较),五年中均有涉公交车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最高年份是2016年有60份,2018年截止201811月2日为止有31份。

(二)本类案件的地域分布

表二 本类案件的地域分布

案件数范围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案件数

30-39

辽宁34

20-29

广东29,重庆22,江苏21

10-19

浙江15,四川14,天津13,北京12,山东12,河南12,上海11,福建11

01-09

湖北9,河北8,安徽6,山西5,湖南5,吉林4,黑龙江7,江西7,甘肃6,内蒙2,贵州2,云南2,广西1,海南1,青海1,宁夏1,青海1

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本类案件判决,最高的是辽宁省,有34件,其他依次是广东、重庆和江苏,均有20多件。最少的只有1件。

(三)本案案件适用刑罚和缓刑情况

经过检索,274份文书中,适用刑罚大致较轻,其中,适用缓刑的案件有143件,占本类案件总数的52.18%,为此类全部裁判文书的一半。其中适用缓刑四年的为30件,缓刑三年的为60件,缓刑二年的为15件。

二、部分涉公交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分析

为便于了解案件的具体行为表现形式,笔者随机选取十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本类案件予以分析,从案件事实中可以看出涉案乘客的动因、和驾驶员的争执及殴打、危害结果等情况。同时,也可以分析案件的处理结果。以下的本罪均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一: (2014)长法刑初字第00343号

【案情】2014年3月18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与其朋友余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正门口的公交车站搭乘李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渝B×××××的×××路公交车往该区老城方向行驶时,因被告人黄某与余某某上车后仍站在投币箱处挡住了最后一名上车的乘客,李某某便催黄某和余某某快点,黄某和余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后黄某钻过驾驶区旁的栏杆,站在驾驶员李某某的右后面,用手推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李某某,导致李某某驾驶的公交车向左偏离行驶路线,撞上公路中间的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左前部受损、市政护栏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上述损失共计4452元。

【判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犯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案例二:(2015)东刑初字第31号

【案情】2014年10月24日晚10时许,被告人黄××酒后乘坐牌照号为津Ap8291的643路公交车,期间与司机赵××发生口角,黄××多次拉拽赵××的衣服。当公交车行驶至本市河东区津塘路金三角加油站附近时,黄××突然拉拽赵××的衣领,致使行驶中的公交车失去控制,与停放在路边的牌照号为KW0817东风颐达牌汽车、牌照号为津H×××××北京现代牌汽车相撞。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牌照号津Ap8291的金龙牌大型双层客车市场修复价格为2516元,东风颐达牌汽车损坏市场价格为14127元,北京现代汽车损坏市场价格为8812元。后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将黄××抓获。

【判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被告人黄××犯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三:(2015)温鹿刑初字第111号

【案情】2014年9月28日晚7时许,被告人张某乘坐牌号为浙c×××××的116路公交车途经划龙桥路时,因停放婴儿车问题与公交车驾驶员吴某发生争执,遂上前用手殴打吴某肩膀等处,致使公交车失去控制撞向停靠在路边的浙C×××××轿车,并引起连环相撞,致使停放在路边的浙c×××××轿车和浙C×××××轿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上述四辆车辆总损失价值为人民币34674元。

【判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张某犯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例四:(2015)嘉刑初字第1728号

【案情】2015年6月14日7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嘉定区马陆地铁站乘上由严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BRXX**马陆1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马陆镇澄浏中路、申裕路北侧附近时,被告人胡某以错过站点为由要求严某某停车,在遭拒绝后,被告人胡某为迫使严某某停车,不顾行车安全及车上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拉扯正在驾驶车辆的严某某手臂及车辆方向盘,致车辆失控撞击路边路灯杆后停下,被告人胡某趁机跳车逃逸。

【判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犯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五:(2016)浙04刑终224号

【案情】2015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吴某与王某乙乘坐从海盐县沈荡镇开往武原街道的K207路公交车。时值12时58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海盐县武原街道海兴西路海盐县行政执法局门口路段时,被告人吴某要求公交车司机余某在未到站的情况下中途停车,在未获理会后,为泄愤,其不顾余某正在驾驶公交车而上前拉扯对方前胸衣服,并将对方强行拖离驾驶位,导致该公交车在失控状态下行驶十余米。余某在挣扎中将车辆紧急刹停,车内乘客王某甲因此磕碰受伤。事件发生后余某欲电话报警,被告人吴某以推搡、拉扯、夺手机等方式进行阻止,后在王某乙帮助下跳窗逃离。当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主动到海盐县公安局武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向被害人余某赔偿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谅解。

【判决】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件六:(2016)闽0322刑初171号

【案情】2015年12月11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搭乘从仙游(福建省)开往莆田火车站的闽B号公交车,准备到赖店镇留仙村的新协胜鞋厂上班。途中,被告人陈某提出在南方中学下车,因该地点没有设置公交车停靠站点,公交车驾驶员邱某没有停靠车辆。被告人陈某眼见公交车就要经过其欲下车的地方,一时性急,在公交车上找出一把拖把,对着正在驾驶车辆的邱某狂殴十几下,邱某一边忍受殴打一边将承载十多名乘客的车辆安全停靠,才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判决】福建省仙游县被告人陈某犯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七:(2018)辽0192刑初5号

【案情】2017年10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文在沈阳市乘坐163路公交车,途中被告人李文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关某发生口角,并拉拽关某,致使公交车急刹车后,车内乘客刘某摔倒,头部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现被告人李文已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判决】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被告人李文犯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八:(2015)奉法刑初字第00242号

【案情】2015年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乘坐奉节县108路公交车,行至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与平湖街三岔路口附近时,要求公交车驾驶员在拥堵路段停车遭到拒绝。尔后,被告人黄某某强行拉拽驾驶员的右臂,致使驾驶员无法正常操作车辆,导致该公交车与停靠站路边的福特翼虎SUV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车内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判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某犯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九】(2018)鲁0828刑初32号

【案情】2017年3月3日12时许,被告人董某与妻子徐某乘坐108路公交车到县医院给孩子看病,徐某因小孩小便的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孙某发生争执并相互谩骂,被告人董某不顾公交车正处于行驶过程中,用脚跺向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孙某,致使公交车失控撞到路旁的绿化带和停在路旁的轿车。

【判决】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被告人董某犯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十:(2018)苏0115刑初353号

【案情】2017年3月6日9时许,被告人魏某搭乘苏A×××××号××路公交车时因与驾驶员邰某发生矛盾,在该车行驶至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铜井火车站公交站台北侧30米处时推搡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邰某,致邰某摔倒、公交车失控驶入路边绿化带。经南京市江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苏A×××××号公交车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00元。

【判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魏某犯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十一:(2017)闽0305刑初378号

【案情】2017年3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唐金庭乘坐车牌号为闽*****的20路公交车,在途径秀屿区非公交车停靠点时要求下车,该车司机黄某拒绝其要求后,被告人唐金庭与黄某发生争吵。争吵期间,被告人唐金庭使用暴力拖拽正在驾驶车辆的黄某手臂,致使被害单位莆田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公交车失控撞到路旁绿化带,造成车辆损毁、乘客即被害人林某1摔倒受伤。经鉴定,公交车损毁的修复费用为1200元;被害人林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同日,被告人唐金庭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归案。

【判决】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唐金庭犯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涉公交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析及建议

(一)行为结构的简要分析

从以上呈现出来的案件可以看出,涉案乘客并非预谋“犯罪”,而大多是具有“突发性”。这一点和其他的放火、爆炸等案件完全不同(当然,也有个别案件是刻意采取利用公交车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从启动到完成乃至结果的发生往往比较短暂。如果对涉此类案件做一个行为过程分析,大致有这几个阶段(部分):涉案乘客因某种原因和和驾驶员发生冲突→涉案乘客干扰驾驶员的驾驶行为→驾驶员对驾驶行为的处置(期间也有其他乘客劝阻和制服的情形)→造成实际损害结果。

1.涉案乘客和司机发生冲突。涉案乘客和司机发生冲突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因为下车地点争执最多,重庆公交车坠江案件即为一例。有的是要求提前下车,有的是要求延后下车,有的是错过站点没有下车而要求下车,等等。也有的是其他原因,如上例中就有因为童车的摆放问题发生争执造成。这种情形在司乘人员之间或者每天都会上演。如果不好好对待,就可能导致极端行为发生。

2.涉案乘客干扰驾驶的行为。涉案乘客干扰驾驶员的行为包括辱骂、拉扯、殴打甚至拉方向盘等。这是采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最核心的实行行为。直接对驾驶员控制车辆的行为造成干扰。

3.驾驶员对干扰的处置。驾驶员对于涉案乘客如何处置,和驾驶员的灵活机智处理有关,有的采取急刹、专向等方式避开危险或者直接靠边停车;或者为保护人员安全而对周边的非人员设施进行碰撞。在这个阶段中,一些案例显示,一些其他乘客会制止涉案乘客的违法行为。

4.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从一些案例分析,可能造成的结果包括公交车偏离行车路线,对周边车辆造成损害;有的则是对周边隔离带和绿化带造成损害;也有的可能对周边行人造成损害。

(二)减少此类案件发生的几点建议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以一种非常难以接受的戏剧化的方式将这种现象凸现出来。如果芸芸大众只是单单谴责一下当事者,而不把包括自己在内的每个人都考虑进去,去完善相关的规则,则可能白白丧失了反思和弥补漏洞的的机会。针对这类案件,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供参考:

1.公交车公司方面:第一,通过公交媒体告知乘客干扰驾驶行为是犯罪。公交的视频播放和车身即可进行此类的宣传,让所有的乘客明了保障驾驶的责任。第二、要在驾驶员附近以醒目的方式贴出“干扰驾驶是犯罪,刑事责任不可免”的警示标志。第三,在驾驶员上岗培训中,要有专门针对与乘客发生矛盾时如何处置的流程和技巧的培训。公交驾驶员每天都要和各色乘客打交道,以当下的社会生态而论,所谓不文明、素质不高、脾气暴躁的人还不少。驾驶员作为掌管乘客生命安全的职业人,如何面对和处置这些违法者,既需要良好的心态,也需要强大的职业敏感性和应变能力。第四,建立正常的投诉机制。在运输合同关系中,也应当给乘务员以公平的投诉机制。如果认为驾驶员存在过错,不可直接干扰驾驶员,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向公司专门负责反馈和投诉的部门处理。

2.驾驶员方面:驾驶员作为公交公司的代表和掌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无疑责任重大。公交的驾驶员除具备良好的品行、职业素养和具备扎实娴熟的驾驶技能外,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去面对各种各样的乘客。同时,驾驶员还要进行有效的情绪管理。

3.乘客方面:乘客是运输合同关系的一方,城市公共交通同时也是社会公共福利之一。为安全驾驶,必须绝对保证驾驶员的安全驾驶行为。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其他乘客应当及时通过语言和行为加以制止,阻止涉案乘客行使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明确,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其他乘客不仅具有道德和法律义务,而且也具有法律的权利加以制止。倘若如此,则即便发生类似事件,也有足够的力量将损害结果降到最低。

顺便说一句,笔者不愿意用“远离垃圾人”那样带有明显道德化的口号去表达,因为这种方式本身即带有情绪化的倾向。事实上,这世上没有纯粹 “干净的人”。人性本是善恶相生,谁又逃得脱? 而且,谁又将“我是垃圾人”几个字刻在脸上让我们“远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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