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聯惠傳銷案:律師擔任金融平台法律顧問的刑事風險

雲聯惠傳銷案:律師擔任金融平臺法律顧問的刑事風險

雲聯惠傳銷案:律師擔任金融平臺法律顧問的刑事風險

專注中國法治進步,個案推動制度建設

救人危難、辯白洗冤是天下第一公理!

努力了不一定能改變,但不努力就永遠不會改變!

面對醜惡,不一定要挺身而出,但一定不可以助紂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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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聯惠傳銷案:律師擔任金融平臺法律顧問的刑事風險

2018年5月9日凌晨,廣州公安發佈通告稱,廣東省公安廳部署廣州警方開展收網行動,成功摧毀“雲聯惠”特大網絡傳銷犯罪團伙,黃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行動中落網。5月9日,廣州公安再次發佈相關信息,要求參與雲聯惠的犯罪嫌疑人限期自首。

廣州公安通告中稱:經查,以黃某為首的該團伙成立廣東雲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並依託該公司“雲聯商城”,以“消費全返”等為幌子,採取拉人頭、交納會費、積分返利等方式引誘人員加入,騙取財物,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

傳銷組織的一般參與者不構成犯罪

雲聯惠傳銷案:律師擔任金融平臺法律顧問的刑事風險

打擊傳銷組織,是公安機關的職責所在,對於維護正常社會經濟秩序有積極作用。同時,涉案行為人也有聘請律師,基於事實和法律為自己辯護的合法權利。

比如,根據《刑法》第224條之一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8條的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只處罰“組織者、領導者”,一般參與者不構成該罪。一般參與者,往往是被傳銷組織宣傳的鉅額利益所引誘的,雖然有些人也從中非法獲利,我們可以對其道德和智商進行譴責和鄙視,但從整體上說,這些一般參與者還是屬於被害人,不宜入罪。再如,司法機關在辦理雲聯惠案過程中,可能會更改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等。

律師擔任金融平臺法律顧問的刑事風險

律師在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案發後,為涉案行為人提供辯護,這沒有問題。但是,如果在案發前,為這類公司擔任法律顧問,就存在很高的刑事風險。

我注意到,凡是這類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包括剛剛案發的雲聯惠案,都會有一批名人為其站臺。比如2015年案發的泛亞投資案,邀請大批領導和經濟學家為其站臺,包括郎鹹平、宋鴻兵等。2016年案發的中晉資本案,聘請某檯球天后擔任代言人。在某些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中,甚至還有律師捲入。

涉眾型金融犯罪案件涉案公司,之所以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通常是出於三個考慮:

其一,高調展示涉案公司有律師作為法律顧問,以顯示公司的運營一切正常。這和請領導和經濟學家站臺的原理相同。

其二,涉案公司讓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並簽字蓋章,給公眾塑造該公司經營完全合法的形象。

其三,涉案公司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對公司運營模式的法律風險作出評估。

這第三項,本來是律師的正常業務,但是對於這類涉案平臺而言,其設立目的往往就是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果律師明確告知這些行為涉嫌違法乃至犯罪,涉案公司是不會支付顧問費的。在這種情況下,刑事風險無從規避,律師極可能涉嫌教唆犯罪,和涉案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

有一次,廣強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思魯律師告訴我,廣東某家從事互聯網金融的公司,提出以一年一千萬元底薪(不包括提成)聘請其擔任副總經理。一千萬元對於大多數人,誘惑實在太大了。但是,王律師瞭解其經營模式後,斷然拒絕。一兩年之後,該公司遭遇兌付危機,最終案發。

我也曾多次拒絕某互聯網金融平臺投放廣告。當時對方稱某些名人大V已經發過他們的廣告,包括某某衛視知名主持人。但我查詢發現,該平臺早在2017年就被國家互聯網金融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點名為“10家資產不透明平臺之一”。更可怕的是,該平臺的資金,竟然沒有銀行存管,刑事風險非常高。

雲聯惠傳銷案:律師擔任金融平臺法律顧問的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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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必須堅守底線,這個底線就是法律和正義。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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