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醫生吐槽鴻茅藥酒被逮捕,應當怎樣爲他做有效無罪辯護

廣州醫生吐槽鴻茅藥酒被逮捕,應當怎樣為他做有效無罪辯護

專注中國法治進步,個案推動制度建設

救人危難、辯白洗冤是天下第一公理!

努力了不一定能改變,但不努力就永遠不會改變!

面對醜惡,不一定要挺身而出,但一定不可以助紂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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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一下我的結論:不論主觀還是客觀,譚秦東醫生都不符合損害商品聲譽罪的構成要件。最關鍵在於他陳述的都是醫學常識。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即使民事訴訟名譽侵權,鴻茅藥酒基本也不可能勝訴,刑事犯罪更不構成。鴻茅藥酒如認為失實,可以去法院民事訴訟。動輒將民事糾紛刑事化,是非常可怕的。刑法是國之重器,應當保持其謙抑性。

廣州醫生吐槽鴻茅藥酒被逮捕,應當怎樣為他做有效無罪辯護

廣州醫生吐槽鴻茅藥酒被逮捕,應當怎樣為他做有效無罪辯護

廣州醫生譚秦東吐槽“鴻茅藥酒是毒藥”被逮捕事件,又有了兩個新的進展:

一,昨日(4月15日),辦案機關內蒙古烏蘭察布市涼城縣公安局發佈通報,稱“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被損害案”已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二,今天(4月16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官方公開了對內蒙古食藥監局的通知,“請你局持續加大對該企業日常檢查和飛行檢查力度,督促企業落實藥品安全主體責任。如發現違反藥品相關法律法規的問題,將依法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藥品批准文號。”

這意味著,持續多日的廣州醫生吐槽鴻茅藥酒被逮捕事件,將迎來轉機。

廣州醫生吐槽鴻茅藥酒被逮捕,應當怎樣為他做有效無罪辯護

鴻茅藥酒案未來的兩種走向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3條,上述通報意味著,在未來不長的時間內,本案的走向只有兩種可能性:

一,提起公訴。檢察院審查後認為構成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一旦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可能性就非常低。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的2013年-2016年法院判決無罪率是萬分之1.6。

二,不提起公訴。檢察院審查後不認為構成犯罪,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構成犯罪,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不向法院提起公訴,即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決定,實際上就是無罪的效果。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最短是一個半月,但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或改變管轄的情形,最長8個半月。根據公開資料,3月23日,涼城縣檢察院已經退回涼城縣公安局補充偵查一次。

我認為,在目前巨大的輿論壓力下,本案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很大可能會以此理由再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然後作出不起訴決定。

鴻茅藥酒案的起因

2017年12月19日,廣州醫生譚秦東在網上發表《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以下簡稱《毒藥》),文章從心肌的變化、血管老化、動脈粥樣硬化等方面,說明飲酒對老年人,尤其是有高血壓,糖尿病的老年人的危害。譚秦東在文章中表示,鴻毛藥酒廣告的主要消費者基本是老年人,誇大療效,包治百病,對老年人很有吸引力。

《毒藥》一文最後稱:“廣告屢禁不止,為何?巨大的商業利潤,幕後的推廣公司。是時候讓鴻毛藥酒消停一下了。”

也許是為了規避風險,譚秦東醫生文章中用的是“鴻毛藥酒”,而非“鴻茅藥酒”。然而,位於內蒙古烏蘭察布市涼城縣的鴻茅藥酒公司卻自動對號入座,於2017年12月22日向涼城縣公安局報案稱:互聯網上有人對“鴻茅藥酒”進行惡意抹黑,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給公司直接造成損失140餘萬元。

涼城縣公安局於2018年1月2日立案偵查,1月10日到廣州,跨省抓捕了譚秦東醫生。刑拘罪名是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1月25日,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了譚秦東醫生,涉嫌罪名還是“損害商品聲譽罪”。

刑事拘留後的黃金37

從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再到審查起訴,再到提起公訴,當事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隨著司法程序的推進,案件無罪的可能性就不斷降低,當事人罪名成立的幾率也越來越高。這是因為,一旦批准逮捕,乃至起訴到法院,如果判決無罪,不僅影響司法機關的績效考核,而且涉及錯案的國家賠償問題。

因此,如果到審判階段才委託律師,就會大幅度增加工作的難度,錯失處理案件的最佳時機。當事人家屬越早委託律師介入,越可能讓蒙冤的親人儘早恢復自由。尤其是所謂的“黃金37天”,即在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限37天內,出具法律意見書,說服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當事人後,至遲會在刑拘後第30天,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檢察院則在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在實務中,由於案件繁多,絕大部分案件,公安機關都會用盡法律規定的最長30天刑事拘留上限,以便獲取更多證據,加上7天的檢察院審查時間,最長刑事拘留時間為37天(30+7天)。

《國家賠償法》出臺後,明確規定了賠償責任,如果當事人無罪而被批准逮捕,賠償主體就是檢察院,而如果當事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後,檢察院未批准逮捕,賠償主體就是公安機關。因此,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現在對於公安機關提請的批准逮捕申請,通常比較慎重。中國的法院無罪判決率低到萬分之1.6,原因之一就是很多證據和法律適用明顯存在問題的案件,已經被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階段攔截了。

具體到鴻茂藥酒案,涼城縣公安局是在2018年1月10日對譚秦東醫生刑事拘留,正常情況下,經過30天,到2月10日公安局才會向檢察院提請批捕,檢察院在2月17日之前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可是,早在1月25日,譚秦東醫生就被批准逮捕。對於司法程序來說,這簡直就是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以致當事人家屬錯過了最佳的黃金期。本案被媒體曝光已經是4月,這時已是公安機關完成偵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了。

15天內就完成了通常37天才走完的程序,為什麼會這麼快呢?

內蒙古烏蘭察布市涼城縣,經濟並不發達,而當地的鴻茅藥酒公司已經成為零售規模超過75億元的企業,據《南方週末》報道,鴻茅藥酒公司僅2017年上繳稅收便達3.5億元。

辦案機關昨日的通報稱“譚某的行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僅就目前公開的報道而言,我認為本案明顯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譚秦東醫生的行為不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我判斷檢察院很大可能會以此理由再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然後作出不起訴決定。

譚秦東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不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規定在《刑法》第221條,是指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刑法中的罪名,對於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是有要求的。有的罪名明確必須是故意才能構成,有的則過失也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一種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才構成。

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參考》(2010年第4集)公佈第597號指導案例“訾北佳損害商品聲譽案”(即“紙餡包子新聞案”)就明確指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如果是由於過失,即使造成了重大損害,也不以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論處”。

譚秦東醫生擁有臨床醫學碩士學位,他發表的《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通篇談的是高血壓、糖尿病患者儘量少飲酒、不飲酒,不要相信虛假廣告宣傳,表述內容都是醫學界公認的科學常識,明顯不具有主觀故意。相反,不僅完全是合法行為,而且是表達一個醫生的良知。

通常來說,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動機在於降低他人的競爭能力,從而使自己戰勝競爭對手獲得經濟利益,也可能是出於嫉妒、洩憤報復、非法牟利等其他動機。但譚秦東醫生並非鴻茅藥酒的競爭者,至於其他動機,從媒體報道來看,譚秦東醫生也不具備。

如果說譚秦東醫生有不謹慎之處,那就是他在文章標題使用了情緒化的“毒藥”一詞。但即便如此,也不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即使是民事上的侵害名譽權,也未必構成。“毒藥”一詞可以有很多解釋,比如“票房毒藥”。

方舟子老師早寫過文章《“鴻茅藥酒”就是毒酒》,鴻茅公司為什麼不跨國抓捕方老師呢?這就是欺軟怕硬啊。

廣州醫生吐槽鴻茅藥酒被逮捕,應當怎樣為他做有效無罪辯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6號)規定:“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消費者對產品質量進行批評,商家可以民事訴訟,但只要內容基本屬實,連民事上的侵害名譽權都不構成,更何況刑事犯罪?

動輒將民事糾紛刑事化,是非常可怕的。刑法是國之重器,應當保持其謙抑性。

客觀上危害結果存疑,不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

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必須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等後果。否則就達不到立案標準,不認為是否犯罪。

根據《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立案標準是“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後者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80%以上的。因此,構成本罪,最低的立案標準是直接經濟損失40萬元。

已經公開的起訴意見書認為,譚秦東醫生“造成多個省份的商家和消費者大面積退貨,給內蒙古鴻茅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造成損失1425375.04元。”

直接經濟損失140多萬元,顯然超過了立案標準。但是,證明該損失的證據,卻存在很大的問題。

上述直接經濟損失的數據,來自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吉林省海山醫藥有限公司和杭州蕭山保康醫藥有限公司,分別簽訂鴻茅藥酒的訂貨合同,但在2017年12月27日,海山醫藥要求取消訂購鴻茅藥酒14400瓶,保康醫藥要求取消訂購43200瓶鴻茅藥酒訂單。

即便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問題,但是證據的關聯性卻嚴重存疑。所謂證據的關聯性,就是證據和待證事實之間存在邏輯關係。刑事案件定罪,需要排除一切合理懷疑。上述兩家企業取消訂購,和譚秦東醫生文章構成了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嗎?為什麼不能是其他醫生批評鴻茅藥酒的文章導致的呢?在譚秦東醫生之前,網上就有大量批評文章。為什麼不能是各地執法部門對鴻茅藥酒違法廣告的處罰導致的呢?據人民日報主管主辦的《健康時報》(2017年8月25日),在過去10年間,據不完全統計,鴻茅藥酒廣告曾被江蘇、遼寧、山西、湖北等25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

譚秦東文章內容屬實,不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

根據《刑法》第221條的規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在客觀上要求“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然而,譚秦東醫生的網文,指出老年人心肌、心臟傳導系統、心瓣膜、血管、動脈粥樣等發生變化,而有高血壓、糖尿病的老年人尤其注意不能飲酒,提醒老年人不要相信虛假廣告宣傳,陳述的都是客觀事實,並非捏造虛偽事實。

譚秦東醫生只是指出了老年人飲酒問題,其實鴻茅藥酒早被大量醫生揭露存在安全性問題。鴻茅藥酒宣稱的67味中藥,包括多種常見含毒性的中藥材,如公認含有毒性的何首烏、附子、烏藥等。2014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佈《藥品不良反應信息通報》,明確提示口服何首烏及其成方製劑可能有引起肝損傷的風險。所以,譚秦東醫生說“毒藥”,方舟子老師說“毒酒”,並非毫無來由。

其實,鴻茅藥酒並非作為食品監管的酒,也不是保健食品,而是一種非處方藥(OTC),批准文號為國藥準字Z15020795。非處方藥允許廣告宣傳(處方藥則不允許廣告宣傳),但也必須依法依規。所謂“是藥三分毒”,鴻茅藥酒鋪天蓋地的宣傳廣告中,不提示風險,而是用很煽情的廣告語:“每天兩口,健康長壽”、“中老年綜合調理的好方法”、“一劑藥酒,對多種病有效果”、“酒到藥到療效更周到”等,誇大療效,欺騙、誤導消費者。

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臨床試驗數據核查專欄”上進行查詢,可以發現查詢結果是0,也就是說,作為藥品,鴻茅藥酒上市前未做臨床試驗。鴻茅藥酒公司稱有毒中藥材經過炮製已不存在毒性,但做過毒理試驗嗎?

因此,不論是主觀還是客觀,譚秦東醫生都不構成損害商品聲譽罪。鴻茅藥酒如認為譚秦東醫生文章失實,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動輒將民事糾紛刑事化,是非常可怕的。刑法是國之重器,應當保持其謙抑性。

2018年4月16日

專注中國法治進步,個案推動制度建設

救人危難、辯白洗冤是天下第一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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