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強制措施——逮捕

逮捕

刑事強制措施——逮捕

理解刑事強制措施——逮捕

 根據刑訟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干擾偽滅串供)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

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一、一般逮捕(同時符合三條件,應當予以逮捕)

1、證據要件(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2、刑罰要件: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社會危險性要件: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危險性的:

可能實施犯罪;有危害要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新犯現危險、偽滅擾串供、報復自殺或逃跑)

二、徑行逮捕(符合任一條件,應當予以逮捕,兩個應當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2、有證據證明有

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

三、轉化逮捕(一個可以

1、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懲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審查逮捕(重要)

1、訊問犯罪嫌疑人: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審查逮捕案件,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

有疑問的;

(二)犯罪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四)案件重要疑難複雜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六)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必背知識點:疑問逮捕條件,嫌犯要陳述,(兩個重大)重大違法與疑難,未成盲聾啞精神病三種人

2、聽取訴訟參與人意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同,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

應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

3、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

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對檢查院不批捕的救濟,先複議後複核,必須先被拘留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五、程序

(一)基本程序

1、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2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有權申請檢察字釋放或變更逮捕措施。

(二)審查批准逮捕

1、公安提請: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

第一種情況)的人民檢察字應當在收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收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是否被拘留為限)

2、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公安機關應逮捕未逮捕的,應通知公安機關,或直接做出逮捕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3、人民檢察院自已立案偵查的案件,偵查與逮捕由不同部門負責根據受理級別不同:

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移送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的應當報請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查長或委員會)審查決定

4、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程序:兩種情況:A、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提交法院院長決定,重大疑難複雜的,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B、檢查院提公訴未逮捕的被告人,法院認為符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

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由法院院長簽發決定逮捕書,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如果是公訴案件,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三)逮捕執行程序

1、接到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並將逮捕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2、逮捕後,24小時內:

送看、訊問、通知家屬無法通知的除外,逮捕通知書應當寫明逮捕原因羈押處所,注意與拘留通知有區分)

六、適用主體:

批准主體:人民檢察院

決定主體:檢察院、法院

執行機關:公安機關

七、對特殊人的適用

1、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先批准後逮捕,2、外國人、無國籍人

八、異地逮捕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必須不是可以)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應當予以配合。

九、逮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檢察院仍應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於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檢察院。

2、審查的主體: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檢察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辦理,偵查監督、公訴、偵查、案件管理、檢察技術等部門予以配合。

3啟動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明材料的,應當一併提供,

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對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級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職權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初審。

初審,具有第十七、十八條情形之一,檢察官應當製作立案報告書,經檢察長或分管副檢察長批准後予以立案。 對於無理由或理由明顯不成立的申請,或者經檢察院審查後未提供新的證明材料或者沒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請的,由檢察官決定不予立案,並書面告知申請人。(立案由檢察長或分管副檢察長批准,不立案由檢察官決定)

4、審查程序可以公開審查,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除外。公開審查可以邀請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參加。

5、審查方式:可以採取:審查理由和證明材料,聽取相關主體意見、調查核實身體狀況;其他方式。

6、審查後處理:經羈押必要性審查,應當建議釋放、變更的情形:沒有犯罪、徒刑以下,刑罰輕微、可能超期羈押、符合取保監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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