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乾貨:性侵醜聞頻發,如何收集證據才能將性侵者繩之以法

純乾貨:性侵醜聞頻發,如何收集證據才能將性侵者繩之以法

核心提示:

這次被曝光性侵的名人大V,由於時間久遠,證據滅失,基本無法定罪,只能止步於道德譴責。

職場性侵主要涉嫌兩個罪名:強姦罪、強制猥褻罪。兩罪的本質特徵,在於違背女性意志。

如何才能將性侵者繩之以法?強姦案和強制猥褻案中,言詞證據的證明效力遠不如物證,尤其當被害人和嫌疑人說法不一時。現場、衣物、身體上遺留的指紋、血跡、精斑、體液、毛髮等物證以及掐痕、齒痕等痕跡及其鑑定意見才是關鍵性的證據。第一時間報警,不要洗澡、不要洗衣物,從中可以檢出嫌疑人的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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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乾貨:性侵醜聞頻發,如何收集證據才能將性侵者繩之以法

純乾貨:性侵醜聞頻發,如何收集證據才能將性侵者繩之以法

純乾貨:性侵醜聞頻發,如何收集證據才能將性侵者繩之以法

最近,性侵醜聞頻繁遭被害人曝光,職場性騷擾成了熱門話題。

先是從公益圈引爆,隨後媒體圈、學術圈、文化圈相繼大規模淪陷,大批名人大V被控性侵,人設瞬間崩塌。讓很多人吃驚的是,有多位圈內有頭有臉的公眾人物被控第一次和女生見面即脫褲子強姦,有大V被更高知名度的女作家指控多次性騷擾。

如果上述指控屬實,她們在剛步入社會、涉世未深時遭遇性侵,有的人還因此長期患上了抑鬱症,我深表同情。但光同情還遠遠不夠,如何才能讓性侵者受到法律的懲處呢?

性侵絕不是私德問題

有很多上述名人的粉絲,辯解說即使指控屬實,也只是私德問題。這種辯解是站不住腳的。婚內出軌、包養小三等基於自願的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姑且屬於私德,但是,強姦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一旦查實,要被提起公訴,面臨最高死刑的刑罰。強姦在任何法治國家都是要被刑法嚴懲的重罪行為,絕對不是私德問題。

目前被揭露的職場性侵事件,可能只是冰山一角。這和整個社會的男權主義的權力結構有關。近期公益圈、媒體圈性侵指控頻發,並不說明這些圈子最亂,而被害人敢於站出來說話,正說明這些圈子人身依附關係較輕,控制能力弱,尚具有一定的自淨能力。

但是,大批公益圈名人被指控性侵,對社會公眾的道德感破壞更大。公益事業本身帶有天然的道德光環,而公益圈普遍存在製造偶像崇拜的機制,公益組織的創辦人被過度拔高,太容易給惡人以善的名義作惡的機會了。這些醜聞一旦被揭露,不明真相的群眾感受到的道德反差感就實在太巨大了。尤其是其中一位所謂“公益領袖”,曾發起呼籲抵制性侵的公開信,現在卻被控性侵,這實在太反諷了。這說明,他自己寫下的文章連他自己都不信。娛樂圈儘管潛規則醜聞更多,但至少不會給公眾如此懸殊的道德反差感。

我從2011年起,參與披露了郭美美紅會事件、盧美美中非希望工程事件、中華兒慈會48億善款消失事件、嫣然天使基金事件等,推動了《慈善法》出臺,從立法層面確定了公益組織的強制財務公開制度,中國公益的亂象實在太多了!所以,我對於性侵醜聞最早從公益圈爆發一點不感到奇怪。

所以,自律是多麼重要!有些壞事,即使現在做了好像沒什麼關係,甚至獲得很多好處,但終究要出事。“出來混,遲早要還的。”

性侵涉嫌兩項罪名:強姦罪、強制猥褻罪

性侵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術語。從目前被曝光的性侵事件來看,主要涉嫌兩項罪名: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以下為了行文方便,當我用性侵一詞時,即包括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兩項罪名。

根據《刑法》第236條及相關規定,強姦罪,即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而與之發生性行為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37條及相關規定,強制猥褻罪,即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而實施強制猥褻行為。

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都屬於性犯罪,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有與對方發生性行為的意圖和行為。強姦是強行與女方發生性行為,而強制猥褻則是為了滿足刺激或者性慾,實施除性行為以外的強制淫穢行為,如摟抱、強吻、撕扯衣物、撫摸性隱私部位等。通常來說,在強姦案中,嫌疑人往往先有強制猥褻的行為。

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的本質特徵,在於違背女性意志。嫌疑人要實施違背女性意志的行為,必然要使用強制手段,包括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

所謂暴力,包括直接對被害人採取毆打、捆綁、卡脖、推倒、撕扯衣物甚至故意傷害等危害人身安全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使女性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所謂脅迫,與暴力不同,並沒有直接傷害被害人身體,而是一種精神強制的手段。脅迫分為兩種:一種是手持兇器,以當場殺害、傷害等暴力相威脅、恫嚇;另一種是利用職權、教養、從屬等關係,或者以揭發隱私、陷害親人等相要挾,使他人不敢反抗。

其他手段,是除了暴力、脅迫之外,其他使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手段,如醉酒、麻醉、熟睡、昏迷等。

除了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外,強制猥褻還有一種不及反抗的情形。通常來說,強制猥褻的暴力程度不如強姦罪,強制猥褻往往是在女性猝不及防、來不及反抗情形下進行的,其本質特徵仍是違背女性意志。

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見到的“誘姦”一詞,其實並不是法律術語。如果行為人以某種精神或物質利益、職權等相引誘,女性接受引誘,為了謀取利益以自願發生性關係作為交換,即使男方欺騙了女方,事後沒有兌現承諾,也不能定為強姦罪。也就是說,誘姦不屬於強姦。這是因為女性在接受引誘時,並沒有喪失性選擇權。我們可以指責行為人人品惡劣、道德敗壞,但對其無法以強姦罪論處。

由於本文討論的是公益圈、媒體圈性侵事件引發的職場性侵,因此關於婚內強姦以及強姦或強制猥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嚴重痴呆病人,本文就不討論了。

近期曝光的性侵事件基本無法定罪

最近被揭露的一系列性侵事件,我不是當事人,無法判斷真偽。但即使屬實,也面臨證據不足無法追訴的困境。

在上述性侵事件中,被害人發帖指控某位公眾人物性侵,有人回應是談戀愛,有人回應是誹謗,有人回應自己醉酒,有人至今不做任何回應,甚至有人以自己性無能為由否認。這些事件無一不是發生在數年前,甚至發生在30年前,時間如此久遠,即使屬實,證據也都湮滅了,如何定罪呢?

在很多的性侵事件中,被害人沒有第一時間報警,而是採取了隱忍的態度,事發後立即洗澡,被嫌疑人接觸、撕扯過的衣物也被扔掉。這就導致能夠證明發生犯罪行為的證據徹底滅失,指控犯罪就面臨證據不足。

雖然不能讓這次被揭露的性侵者受到應有的懲罰,但意義在於給更多的女性警醒。

但是,事發多年以後才發帖揭露性侵,一方面是證據不足,無法給嫌疑人定罪,只能止步於道德譴責,另一方面,被害人的發帖行為反而有很高的法律風險,一旦被起訴名譽侵權,被害人沒有證據證明性侵行為發生,極可能面臨敗訴。近期曝光的性侵事件中,幾乎所有被控性侵者都予以否認。

讓性侵者受到懲處,只能靠證據!證據!證據!

在遭遇性侵之後,如何才能讓性侵者受到應有的懲處,而不是止於道德譴責呢?簡而言之,就是要固定證據、第一時間報警。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要求,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所謂“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所以,關鍵就是:證據!證據!證據!重要的事要說三遍!

但上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是一個抽象的要求,具體到強姦案或強制猥褻案中,怎麼才能算證據確實、充分,讓性侵者受到應有的懲處呢?

性侵案件中,言詞證據的證明效力遠不如物證,尤其當被害人和嫌疑人說法不一時。現場、衣物、身體上遺留的指紋、血跡、精斑、體液、毛髮等物證以及掐痕、齒痕等痕跡及其鑑定意見才是關鍵性的證據。第一時間報警,不要洗澡、不要洗衣物,從中可以檢出嫌疑人的DNA。

以強姦罪為例,要證明強姦罪成立,關鍵就是要證明三點:

一,發生了性行為,或試圖發生性行為(即未遂);

二,發生性行為違背女性意志,且是當時的意志,而非事後反悔;

三,性行為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發生的。

要證明強制猥褻罪成立,也是同理。

以下的證據類型,都是圍繞著證明上述三點而展開的:

1.被害人陳述和嫌疑人供述

對於職場性侵事件,由於嫌疑人多是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作案場所一般都比較隱蔽。這次曝光的性侵事件中,多是將被害人騙至賓館房間、酒店包廂、獨立辦公室、自己家中等等,不太可能在公共場所作案(在司法實務中,也有在公共場所強姦的案例,但通常比較罕見),現場只有被害人和嫌疑人兩人。

被害人陳述和嫌疑人供述,可以直接證明上述三點。但是,由於事發現場是一對一的情況,言詞證據的證明力就較弱。如果被害人陳述和嫌疑人供述不一致,很難認定強姦或強制猥褻。近期曝光的性侵事件中,幾乎所有被控性侵者的回應,都予以否認。

2.證人證言

如果被害人陳述和嫌疑人供述不一致,證人證言就顯得非常重要。但是職場性侵通常發生在隱蔽場所,沒有第三人在場,那怎麼辦呢?

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被害人要學會“製造”證據。我這裡說的“製造”證據,打上了引號,並非指偽造證據,而是在案發第一時間固定、保存更多有利於證明自己指控的證據。

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的本質特徵是違背女性意志,而要證明違背女性意志,一定要明確作出拒絕的表示。賓館房間、酒店包廂、獨立辦公室等儘管是相對封閉的區域,但是門口有其他工作人員(服務員、同事等),被害人在遭到性侵時大聲喊叫,讓其他工作人員聽到或看到,就能產生證人,至少能對上述第二點,即違背女性意志作出證明。

3.物證

上述被害人陳述和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均屬於言詞證據,由於容易受到主觀因素的影響,其證明效力遠遠不如物證。

在強姦案和強制猥褻案中,物證包括:

現場遺留的血跡、精斑、體液、毛髮等,可以證明上述第一點,即發生了性行為,或試圖發生性行為。

現場遺留痕跡,如指紋、腳印、壓痕、齒痕等,可以證明上述第三點,即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發生性行為。

所以,案發後一定第一時間報警,報警前不要洗澡,不要清洗、拋棄案發時穿的衣物,否則,這些能證明強姦行為發生的物證都滅失了,無法定罪。

通常來說,職場性侵的嫌疑人持兇器比較少見,所以被害人一定要反抗,如掐、咬等等,在嫌疑人身上留下痕跡。以此證明嫌疑人使用了暴力手段。在這次被揭露的一系列性侵事件中,有一位勇敢的女性面對性侵,就抄起桌上的開水壺潑在嫌疑人身上。

當然,如果嫌疑人手持兇器,直接對抗並不明智。在任何情況下,生命安全都是第一位的。

4.鑑定意見

鑑定意見包括痕跡鑑定意見、血型、DNA鑑定意見等。

痕跡鑑定意見是對嫌疑人、被害人身體、衣物或者現場遺留的指紋、腳印、壓痕、齒痕等進行鑑定,證明是否屬嫌疑人或被害人遺留的。

血型、DNA鑑定意見是對嫌疑人、被害人身體、衣物或者現場遺留的血跡、精斑、體液、毛髮等進行鑑定,證明是否屬嫌疑人或被害人遺留的。

上述鑑定意見,即可證明上述第一和第三點,即是否發生了性行為、性行為是否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發生。

現場和被害人、嫌疑人身體、衣物上的痕跡,都是可以鑑定的。比如被害人在反抗中,曾抓、掐過嫌疑人,指甲內的殘留物,就能檢測出嫌疑人的DNA。嫌疑人留在被害人衣物上的指紋、DNA也是可以檢測出的。

5.勘驗檢查筆錄

勘驗檢查筆錄包括現場勘查筆錄和人身檢查筆錄。前者是證實犯罪現場情況,後者是證實被害人或嫌疑人身體特徵、傷情等。

被害人應當在事發第一時間報案,至遲也應當在第二天報案,否則,現場已經被破壞了,現場勘查就毫無意義。

人身檢查是為了確定被害人、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提取指紋信息,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6.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錄像等。在強姦案和強制猥褻案中,由於通常事發突然,現場錄音或拍攝視頻的可能性不大,嫌疑人也會有意識的避開有監控攝像頭的場所實施強姦或強制猥褻行為。

但是,有一些視聽資料可以作為強姦或強制猥褻行為發生的間接證據。如電梯或走廊的監控視頻顯示,女方是被男方挾持或醉酒後抬進賓館房間的,這能夠作為性行為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發生的證據。相反,如果進出房間步履正常,甚至女方和男方還有正常的交談,那就基本可以確定,辦案機關會據此認為沒有強姦或強制猥褻發生。

如果女性在遭遇強姦或強制猥褻後基於羞恥心,強作鎮靜離開現場,那就白白喪失了有力的證據。

千萬不要和性侵者談戀愛

在此次被曝光的一系列性侵事件中,多位被指控者回應說是在和被害人談戀愛,或是婚外情。

在司法實務中,如果是先強姦後戀愛,包括婚外情,一般不會定為強姦罪。這一作法的來源,是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84]法研字第7號)。該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第一次性行為違背婦女的意志,但事後並未告發,後來女方又多次自願與該男子發生性行為的,一般不宜以強姦罪論處。”

但是,該司法解釋已於2013年1月4日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發文廢止,“先強姦後戀愛不屬強姦”已經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由於該司法解釋施行經30年,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具有很大的影響力。

因此,被害人千萬不要有斯德哥爾摩情結而愛上強姦犯,或者說事發後不應當有被他人認為是談戀愛的交往,否則是很難被認定為犯罪成立的。

我的一位老同學,在和某男交往期間被強姦。後來兩人結婚,但最終以離婚收場。在交往期間都敢使用暴力強迫發生性行為,在婚後很難沒有暴力傾向。

結論

儘管此次被曝光的性侵者,由於證據不足,基本上不可能受到法律的懲處,但如果能讓更多女性明白遭遇性侵一定要學會固定證據、第一時間報警,就能讓性侵者受到法律的懲處,更大程度地避免類似事情的再次發生。

2018年8月5日至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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