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检察机关出庭公诉苏某成等六人涉黑案件

南宁市检察机关出庭公诉苏某成等六人涉黑案件

10月29日,苏某成、黄某泉、吴某、苏某逵、周某某、刘某成等六名被告人“某某社”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案在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良庆区检察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奸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等13项罪名对苏某成等六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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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左右,被告人苏某成就开始带领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成等人组织数名未成年少女通过卖淫牟利。同年10月左右,苏某成建立一个名为“某某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总部设在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苏某成的自家的一栋民房,除周某某、蓝某甲、赵某某、刘某某外,还陆续发展了被告人黄某泉等人成为“某某社”总部成员。苏某成是“某某社”的老大,在组织内拥有最高权力,组织内事务基本由其安排和指挥;黄某泉为“某某社”的“执行官”,负责传达苏某成的命令并督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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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扩充势力,苏某成安排“某某社”的总部成员通过建立QQ群、微信群的方式组建外围堂口,先后建立“某某社一、二、三队”、西堂、北堂、金堂、木堂、水堂等堂口,这些堂口的成员少则数十人,多则近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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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社”成立后,苏某成带领“某某社”总部成员以及被告人吴某、苏某逵、刘某成等人,主要在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一带有组织地实施持枪抢劫一起、非法制造枪支十支、非法持有枪支两支、持枪聚众斗殴两起、强迫未成年人卖淫一起、强奸未成年人六起、诈骗三起、开设赌场多次、非法拘禁一起、敲诈勒索多次等犯罪行为,以及放高利贷、暴力追债、武装游行等违法行为,提高“某某社”在当地的影响和控制力,欺压、残害群众,并以此攫取经济利益,维持该组织的日常运作和向总部成员发放报酬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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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公诉人通过全面细致地讯问和刑事政策宣讲,促使原本不认罪的被告人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通过逻辑严密、详略得当的举证、质证,大幅提高庭审效率,仅用一天就完成了原本计划耗时两天的全部庭审工作。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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