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從廣州市財政局挪用1000萬,兒子潛逃22年落網

南方網訊(全媒體記者/尚黎陽)1996年,父子合謀挪用公款1000萬元,案發後,時任財政局局長的父親被抓,兒子選擇化名潛逃境外,今年3月卻在廣州白雲機場入境時被抓獲。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邵智毅挪用公款一案進行宣判,原本以為已經高枕無憂的邵智毅,在事發22年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違法所得的人民幣1000萬元全部發還廣州市財政局。

邵智毅1969年出生,文化程度專科,住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審理查明,邵智毅於1996年2月負責廣州潤南經濟發展有限公司(簡稱潤南公司)經營期間,與廣州市財政局原副局長邵汝材、廣州市財政局農財處原處長鬍某合謀,利用邵妝材、胡某的職務便利,以廣州新厚德農工聯商聯合公司(簡稱新厚德公司)名義虛構借款用途,向廣州市財政局農財處申請借貸財政週轉金。經胡某等人審批,廣州市財政局將財政支農週轉金1000萬元人民幣劃撥至新厚德公司,邵智毅代表潤南公司與新厚德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將該款項挪至潤南公司經營使用,至今未還。

根據相關證據顯示,1997年,邵汝材升任廣州市財政局局長,後因腐敗問題落馬。案發後,邵汝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胡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

1998年12月,偵查部門發現邵智毅系邵汝材挪用公款案共犯,1999年2月決定立案偵查。廣州市公安局於1999年2月13日對邵智毅做出拘留決定,經偵查,發現邵智毅於案發前潛逃出境,因此無法執行。

邵智毅供述稱,他曾持有香港身份證,名字為邵致斌,是父親在1995年前後為他辦理的。他在1998年底父親出事前離開,當時父親說自己有些麻煩,讓他到外面去避一避,他就匆忙帶了幾萬元,以邵致斌的香港身份證去了香港,在香港他和母親聯繫,母親告訴他,父親被紀委調查一直都沒回來,讓他出去不要回來,於是他用香港身份先後去了南非、莫桑比克等地。

2004年,邵智毅的妻子說她可以申請技術移民,邵智毅考慮到父親的案件已經結束,覺得已經沒事可以回國了。回國後他就申請隨其妻子一起移民澳洲,2005年申請通過後,他就去了澳洲。

2018年3月24日,邵智毅在廣州白雲機場入境時被抓獲,並移交廣州市人民檢察院,3月25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偵查人員對其依法進行訊問。

在法庭上,邵智毅辯稱,他並未潛逃,檢察機關從未通知他本人及家人他是邵汝材案的共犯,他自2004年以來多次進出境,並辦理了二代身份證和辦理公證申請移民澳洲,並不知道公安機關對他採取了強制措施。邵智毅的辯護人也提出,邵智毅於2004年以來多次進出境,並辦理二代身份證和辦理移民公證,均未受到司法追究。本案已過去22年,已超過刑事追訴時效,邵智毅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廣州市公安局於1999年2月13日對邵智毅做出拘留決定,因其出逃無法執行。邵智毅在偵查期間,使用香港身份證以邵致斌的名字去了香港待了一個月左右,當時其母親告訴其邵汝材被紀委調查一直都沒回來,讓其出去不要回來,其用香港身份證先後去了南非、莫桑比克等地。其父親判完刑後其也不敢回來,又躲了幾年,期間一直有和其妻子、母親電話聯繫。邵智毅的供述證實,邵智毅雖然未收到偵查機關的調查通知,但其對其父親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其本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是明知的,故其在案發前使用化名的香港身份證出境至香港以及南非等地,是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邵汝材、胡某利用職務便利,違法將市財政局的公款通過新厚德公司以虛假申請項目借出,再挪用至潤南公司,在共同犯罪中,兩人起主要作用,邵智毅參與了簽訂合同向新厚德公司借款、轉款,起次要、輔助作用。

法院認為,邵智毅的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綜合本案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追繳邵智毅參與挪用公款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萬元,發還廣州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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