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每個舟山人!舟山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了

事关每个舟山人!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了

對於要買房子的人

不要光看房子的地段、配套······

小區的物業更要擦亮眼睛

事关每个舟山人!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了

作為業主的你,希望如何自治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如何自律管理?

政府如何監督管理最有效?

現在,《《舟山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

向市民公開徵求意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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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已經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一次審議。現將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若有修改意見請於

11月20日前書面反饋到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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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信息】

電話:2280246

傳真:2280764

通訊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號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郵編:316021

先來了解下《條例》的基本情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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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送審稿)》分總則、物業管理區域和共有物業、業主和業主組織、前期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服務、物業使用和維護、物業保脩金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法律責任及附則共九章七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第一章“總則”,共十條。主要明確了立法目的、依據和適用範圍(第一條、第二條);明確了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專業服務和政府監管相結合的原則(第三條);明確了政府對物業管理行業的資金投入保障機制(第四條);明確了市、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並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職責予以了具體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了投訴舉報的處理、第三方評估制度以及基層黨組織指導和監督等內容(第七條至第九條)。

(二)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和共有物業”,共五條。主要細化了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原則和公示要求(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了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建設要求和規劃驗收要求(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明確了共有物業的內容和範圍及其權屬登記要求(第十五條)。

(三)第三章“業主和業主組織”,分三節共二十一條。第一節“業主大會”,明確了業主資格的認定,業主大會籌備組的組建、成員、職責及經費來源,並對業主大會的權利和業主大會會議形式及表決方式做了具體規定(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節“業主委員會”,規定了業委會的備案要求,明確了業委會的人員組成、委員資格、相關職責及業委會決定生效的條件、業委會換屆選舉、業委會財務管理等相關要求,並且規定了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禁止行為、資格罷免情形等相關內容(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條)。第三節“其他規定”,規定了分期開發物業分批選舉業委會委員的特殊情況,提出了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管理模式,並且明確了老舊小區綜合改造和管理的要求,對業主組織履職培訓、物業管理中相關財務審計和業主查閱及申請撤銷權進行了具體規定(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六條)。

(四)第四章“前期物業管理”,共六條。規定了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要求、前期物業管理費的收取和交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職責等相關內容(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強調了開展承接查驗的要求,並對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服務企業單方解除合同、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行為以及合同期滿後服務的延續等進行了規範(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

(五)第五章“物業管理服務”,共十條。主要對物業服務合同的備案及物業服務專業項目的委託進行規範(第四十三條),對物業管理服務的收費方式、要求和物業費的催交(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服務信息公示和建檔(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時的資料移交及退管後無人接管情況下的應急處置(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後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選聘要求(第四十八條)做了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水、電等收費行為進行規範(第五十一條);還建立了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制度(第五十二條)。

(六)第六章“物業使用和維護”,共八條。主要對物業管理區域的維護使用行為進行規範,將常見的十二種違規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第五十三條);對房屋裝修、電動車停放等日常行為進行規範(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配建車位車庫和共有車位車庫的使用、管理進行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明確了共有設施設備的維護責任主體和相關要求(第五十八條);並且對共有收益的使用管理作了具體規定(第五十九條);對物業出租轉移時,出讓人相關告知義務做了明確規定(第五十九條)。

(七)第七章“物業保脩金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共六條。對物業保脩金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進行規定,明確了交存責任主體、使用申請人、具體申報程序等相關內容(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四條);對應急備用金的比例、使用範圍和申請、審核程序做了具體規定(第六十五條);明確了未建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下,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的承擔主體(第六十六條)。

(八)第八章“法律責任”,共九條。按照行為主體分類,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專業單位、業委會委員、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以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責任進行了規定。針對上位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必須要規定相應罰則的具體違法行為設置了補充性處罰,以及對違反《條例(草案送審稿)》義務性要求和相關禁止性規定的行為明確了具體罰則。(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五條)。

(九)第九章“附則”,共三條。分別為配套制度的制定、參照執行的相關情形,以及施行日期(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

《條例(草案送審稿)》原則上對上位法已明確的不再做重複規定,但出於體例結構、表述內容的完整性、邏輯性或是條款之間起承轉合的需要,確需援引上位法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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