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产假工资、绩效和生育津贴应该怎么处理?

刘屹珺


首先,上一张图给大家清晰列明生育保险所包含的内容,包括生育医疗费用里面,有哪些项目是属于可支付/报销,哪些项目是属于不可支付/报销。

如果看了上面归纳的同学,应该会注意到一个问题:生育津贴里面明确表示“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那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所规定的“80天奖励假”究竟是不是法律规定需要放的呢?奖励假期间工资是怎么计算?

这里可以很肯定的回答有疑问的同学: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中的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也就是说,如果你的生育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存在违法生育的情况,那么无论公司以什么理由拒绝你放奖励假,都是违法的!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生育津贴究竟是怎样发放的,简单来说就是:

生育津贴不完全等同于产假工资,女职工产假工资应当以女职工生育时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为标准,当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正常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女职工,当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正常工资标准时,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举个简单的例子:

例如,用人单位A先行支付给员工B每月10000元工资,员工在生育后,报销生育津贴为12000元,此时,用人单位A需向员工B另行支付2000元,而如果员工B报销生育津贴为8000元时,用人单位A不需要再向员工B另行支付款项,员工B也不需要向用人单位退回。


总之就是记住下面两条简易公式: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员工不用退

生育津贴< 产假工资,用人单位要向员工补充差额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上面已经很清楚说明:生育奖励假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也就是说,生育奖励假期间,你还是依然收你原来的工资,只不过工资由公司全额支付,并没有生育津贴在里面。

在你的生育奖励假期期间,你收的工资不跟你上一年的平均工资挂钩但不应低于之前的工资待遇,一般是按照你生育之前的工资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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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之前说过几次,这里再简单说一下吧。


一、产假工资

所谓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产假期间的待遇,具体是这样的: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3、产假,生育津贴

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4、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它是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是由社保基金支付到公司账户,再由公司发放给女职工


生育津贴的申领为前9后12:分娩当月往前推连续9个月缴纳生育保险(包括分娩当月)或往后推连续12个月缴纳生育保险(不包括分娩当月),补缴不算。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三、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否一样

一般而言,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的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一回事。


换句话来说,生育女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


另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但从缴纳主体上来说,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本质上是不一样的。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假期工资是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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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工作过的2家公司的处理方法吧

第一家服务型企业,工资的组成部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提成(服务型企业,提成很少的,多数岗位无),当时所在公司年份2015年,当时国家财政局的产假和生育津贴标准同步,同样128天,津贴大概为85元/天,也就是10880的样子。当时所在公司的处理方法是:员工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部分,但需要扣除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产假期间每月都照常发放基本工资,产假期间未上班,视为无绩效。产假结束,恢复上班,申请生育津贴,财政局发放的生育津贴和已经发放的工资相抵,从生育津贴金额中扣除休假期间发放的工资,剩余部分再发放给员工。当时工作的公司,整体工资水平很低,产假结束后,员工基本还能领到一笔钱,综合算来,休假期间的工资比平常上班还高,生孩子还赚了,呵呵

第二家生产型企业。业务员公司是底薪+提成的,其余员工是基本工资+绩效。国家财政局的产假和生育津贴标准不同步。产假158,津贴98天,产假可以根据企业自行安排,私企当然是从低不从高,产假98,津贴98,休假期间全部按照平常月份工资发放,产假结束,津贴下来归公司不再补差,这么一来,就有差别了,如果平常工资高,就会比津贴多,工资比较低的岗位,发到手的工资就会比津贴少


瑾砚


员工产假工资、绩效和生育津贴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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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笑讲职场


员工产假期间,女职工交纳生育保险符合相应年限要求的,属于依法生育的,可以享受住院费报销和生育津贴待遇。

产假的天数是依据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国家统一规定是98天。各省市在国家法定产假的基础上,额外给予一定的延长假或奖励假。比如河南省延长三个月,北京市只有一个月。全国最长的应当是西藏,产假长达一年。

法定产假期间,有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待遇的标准是按照用人单位平均交费基数发放待遇。为什么不跟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挂钩?因为生育津贴不需要职工本人缴费,是对用人单位征收的,所以用人单位的平均缴费基数为待遇发放标准。


一般来说,生育的女性多数是比较年轻的,工资比较低,可能平均缴费基数比她们的工资还要高一些。如果我们发到手的生育津贴高,这么我们就赚便宜了,不需要给职工退回。

实际上大家注意,缴费基数并不仅仅是每月的应发工资,而且是包含了年终奖、加班费等一系列工资待遇的。

依据我们的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降低休法定产假期间的女职工工资待遇。

因此,除了加班费之外。各种年终奖金,绩效奖金,都要按照正常出勤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一般是这样处理工资待遇。正常做职工的工资表,工资表中额外有一栏叫做扣减生育津贴待遇。当扣减完毕之后,如果还有余额,那么就发放给职工,或者抵扣职工的保险、公积金和职业年金个人部分。

一般来说生育期间保险公积金个人部分还是要自己承担的,一般是等待恢复上班之后额外补扣或者要求职工按时来交费。

这就是职工生育津贴的处理方法,希望能帮助大家。



暖心人社


首先,我们看看产假工资,法规如何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由于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随用人单位经济效益、劳动者工作业绩、工作出勤时间等变化不固定,一般以女职工产前12个月工资性收入(包括绩效工资)的平均数值,确定生产女职工的“工资”。以上法条,是支付产假工资的基本原则(不得降低产前工资原则)。

其次,我们看看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关系。《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解决参保单位女性生产期间负担问题。一般地说,女性生产,用人单位需要临时替补员工解决缺岗工作问题。这样就需要支付替补员工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既要发放女职工产假工资,又要支付替补员工劳动报酬,如果是女职工集中生育的行业(纺织、商业零售业等行业),用人单位人工成本支出会非常大。因此,国家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以分散用工单位生育费用支出负担。但由于下述问题,生育津贴并非等于员工产前工资:第一,生育津贴依据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计算,人均缴费并不一定等于员工产前工资。第二,在单基数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地区,劳动者缴费工资之和即为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由于员工缴费工资核定受社会平均工资60%-300%的限制,所以员工缴费工资之和不一定等于员工工资性收入。所以,生育津贴也不一定等于员工工资。第三,很多用人单位违法、违规申报员工工资性收入,核定员工缴费工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造成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远低于员工月平均工资收入。

最后,“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是各地方普遍支付生育津贴的规定。


黄华社会保险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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