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圖穿越30年!民事檢察:迎著太陽小步快跑

今年,民事檢察“三十而立”

10月22日至26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將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加強對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法律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為了讓社會各界更好地瞭解檢察機關加強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新進展、新成效,特別是新一屆最高檢黨組推動民事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的新理念、新舉措,特推出“加強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法律監督系列報道”,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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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穿越30年!民事检察:迎着太阳小步快跑

到今年,民事檢察走過了整整30年的發展歷程。

三十而立。從1988年到2018年,民事檢察從試點探索到有序推進,走出了一條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發展道路,豐富和拓展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為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發揮了積極作用。近日,記者走進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探尋民事檢察30年發展史。

民事檢察法律制度逐步完善

“民事檢察的發展壯大,與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和修改完善一脈相承。可以說,民事檢察職能的拓展豐富,是跟著立法走的。”最高檢民行廳一名員額檢察官告訴記者,民事檢察的發展史,濃縮在一部民訴法中。

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規定,最早見於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當時只在總則第1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分則沒有作出具體規定。”這名員額檢察官表示,由於法律對如何進行監督未作具體規定,同時,當時民商事司法活動調節範圍狹窄,民事檢察工作開展非常有限。

1991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隨著該法的施行,抗訴成為民事檢察工作的主要手段。“除在總則作出規定外,在分則‘審判監督程序’一章增加了4個條文,規定檢察機關可以對四種情形提出抗訴。”這名員額檢察官認為,這次民訴法的正式通過,賦予檢察機關抗訴職能,為此後民事檢察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次修改,有關檢察監督的條文仍為總則加分則共5條,但進一步完善了抗訴制度。在這名員額檢察官看來,此次修改有兩大亮點,一是將抗訴事由從原來的四項情形增加至十三項加一款;二是明確規定法院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必須作出再審的裁定。

2012年,民事訴訟法又進行了修改。“2012年民事訴訟法將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從民事審判監督修改為民事訴訟監督。”這名檢察官認為,“審判”改為“訴訟”,極大豐富了民事檢察的內涵與外延,民事檢察不再侷限於抗訴。

2012年民事訴訟法對檢察監督制度調整較大,涉及條文從原來的5條增加到8條。具體來看,一是擴大了監督範圍。將總則中原來規定的對“民事審判”的檢察監督修改為對“民事訴訟”的檢察監督,並在“執行程序”中單獨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實踐中,檢察機關將監督範圍分解為裁判結果監督、執行活動監督和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被稱為民事檢察“三駕馬車”。二是增加了監督方式。除了“抗訴”,增加規定了“檢察建議”的監督方式。三是豐富了監督手段,賦予了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權。四是明確了受理審查程序。

2017年,民事訴訟法再次修改,在檢察監督中增設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條文,其他條文未作修改。

“民事檢察法律制度能像今天這般完善,這是以前的民事檢察人完全想不到的。”1996年開始就從事民事檢察工作的最高檢民行廳副廳長賈小剛感慨。

迎著太陽小步快跑

“迎著太陽小步快跑。”回顧民事檢察這30年,賈小剛作出這樣的評價。

1988年到2001年,是民事檢察試點探索、全面起步階段。

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施行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民商事糾紛與訴訟逐漸增多,檢察機關邁出建設符合中國國情與實際需要的現代民事檢察制度新步伐。

資料顯示,1986年,部分檢察院開展了民事審判法律監督試點工作。1987年,最高檢確定“積極試點,穩步發展”的方針,開始嘗試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1988年4月,最高檢決定成立民事行政訴訟監督研究小組。1988年9月,最高檢設立民事行政檢察廳,一些地方檢察院成立了民行檢察機構,初步辦理了一批案件。1990年9月,兩高聯合下發《關於開展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決定在四川等6省(市)進行民行檢察工作試點。

賈小剛表示,堅持“敢抗、會抗、抗準”“公開、公正、合法”的辦案原則,堅持“以辦理抗訴案件為中心,抓好辦案效率、辦案質量和辦案效果三個基本環節”的辦案指導思想,是這一階段民事檢察工作的重要特徵。

在這一階段,各級檢察機關強調辦案質量,辦理了一批有影響的案件,出現了多個“首次”:1997年,最高法首次公開開庭審理最高檢抗訴案件。1999年,最高檢首次對最高法終審判決提出抗訴,最高法首次以調解方式結案。2000年,最高檢對最高法終審判決提出抗訴,最高法首次以判決方式改判。

2001年到2010年,是民事檢察制度定型、蓬勃發展階段。

2001年8月,最高檢召開第一次全國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會議。“承前啟後、繼往開來。”賈小剛回憶說,這次會議對於民行檢察監督目的明確提出了“兩個維護”,即“維護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這一指導思想。

賈小剛認為,這次會議不僅明確了民行檢察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初步構建起了以《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案件辦案規則》為代表的制度體系,民行檢察工作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10年間,全國檢察機關共提出民事抗訴案件11.6萬餘件,辦案規模比上一個10年有大幅提升。在抗訴這一傳統監督方式之外,創造並廣泛使用了再審檢察建議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對法院生效裁判的同級監督……

賈小剛特別提到,在這一階段,檢察機關已經開始探索對民事執行和調解活動的監督工作,採取抗訴、檢察建議、提出監督意見等方式對民事執行活動以及虛假調解、惡意訴訟進行監督。

2010年到2018年,是民事檢察職能拓展、創新發展階段。

在賈小剛看來,這一階段,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民訴法的修改豐富和拓展了民事檢察的職能體系,為民事檢察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支撐;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以及持續推進的司法改革,為優化民事檢察工作機制提供了強勁的發展動力;新時代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為民事檢察的創新發展提供了豐厚的實踐基礎和廣闊的發展空間。

在這一階段,民事檢察工作除與時俱進強化原有工作外,新的亮點工作不時呈現:最高檢全面修改原有辦案規則,並制定了《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明確民行檢察多元化監督、科學發展的工作思路;執行監督覆蓋執行活動各個環節,逐步指向執行活動的關鍵節點和深層問題;檢察公益訴訟完成從試點先行到全面推進的重大突破……

提升群眾“獲得感”

經過幾代民事檢察人的不懈努力,如今,民事檢察的“存在感”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越來越強。

提到民事檢察的“存在感”,幾位受訪者不約而同地認為,開展民事檢察工作的外部環境越來越好。

“開始階段可以說是困難不小,經常遇到調卷難、調查核實難、出席再審法庭難等等。後來,在各級黨委、人大的支持下,在法院的配合下,各方越來越理解、支持檢察機關,很多時候主動要求接受監督。”賈小剛舉例說,2016年兩高聯合開展了執行案款集中清理活動,收效良好。

得益於有利的外部環境,民事檢察近年來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頻頻推出一系列“大動作”。

——加強對特殊群體合法權益保護。2017年12月,最高檢部署為期兩個月的農民工討薪問題專項監督,共支持5566名農民工提起訴訟,幫助追回勞動報酬4605萬餘元;向有關部門發出檢察建議370份,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幫助農民工追索被拖欠的勞動報酬。

——加強產權司法保護。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新的意見》,堅持平等、全面保護原則,通過抗訴、檢察建議等方式保護各種所有制組織和自然人的物權、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各種類型財產權。

——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打擊懲治力度。2015年,最高檢組織開展民事虛假訴訟專項監督活動,重點打擊中介服務機構“居間造假”、涉案人員眾多的“規模性造假”,以及有關人員為了個人利益主動參與造假等虛假訴訟行為。

……

回首過去,民事檢察成績斐然。展望未來,新一屆最高檢黨組深入剖析檢察工作存在的“三個不平衡”等突出問題,將民事檢察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高度,民事檢察在推進新時代檢察工作創新發展新格局中責任更加重大,前景更加光明。

一图穿越30年!民事检察:迎着太阳小步快跑

檢察日報社全媒體採編中心出品

文字 |全媒體記者 徐盈雁

製圖 |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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