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督辦!山東王海龍等十人涉黑案二審維持原判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消息,2018年11月2日下午,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海龍等10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犯罪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臨沂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派員出席二審公開宣判活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王海龍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掛牌督辦案件,也是中央部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臨沂市首起開庭的涉黑案件,影響重大。省市兩級檢察院多次派員指導出庭準備工作。

2018年8月30日,平邑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王海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搶劫罪,判處王海龍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另外兩名骨幹分子王群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王蕾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其他涉案人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到三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宣判後,王海龍等9人不服一審判決,向臨沂中院提起上訴。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以王海龍為首的該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成員穩定、分工明確,有相對固定的層級關係,有組織的實施了大量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一定區域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群眾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備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事人親屬、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20餘人旁聽了宣判。

基本案情

9月13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臨沂市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典型案例,其中王海龍黑勢力成為典型案例。

被告人王海龍等1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被告人10人,分別是王海龍、王群、王蕾、宋衛波、胡文橋、朱丙峰、王志明、陳新全、李常瑞、劉成諾。

2014年春節前後,王海龍、王蕾、王群結成團伙,並先後聚集宋衛波、胡文橋、朱丙峰、王志明、劉成諾等社會閒散人員,為謀取非法經濟利益,開始有組織地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為爭奪平邑縣沙場尋釁滋事,致楊某某重傷;在平邑縣開設賭場,並非法拘禁姚某、張某慶、郭某某、胡某某;在平邑縣非法採礦,形成了以王海龍為組織者、領導者,以王蕾、王群為骨幹成員,以宋衛波、胡文橋、朱丙峰、王志明為積極參加者相對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租賃位於平邑縣城的茶樓,以該茶樓為活動場所,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2014年下半年起,在王海龍領導下,該組織進一步向礦產資源領域延伸,通過非法採礦等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並將部分收益用於維繫該組織生存及違法犯罪活動。

2015年初,王群利用其組織威力,先後插手夏某某與陳某彬、沈某之間的經濟糾紛,帶領多人多次對業主夏某某實施訛詐,且逞強耍橫毆打夏文強的朋友鮑某某。同年11月,王海龍、王群指使手下毆打、恐嚇為維護群眾利益找其理論的村支部書記張某某,在當地群眾中造成了惡劣影響。在東公利村越界採礦,肆意放炮,震壞百餘戶村民房屋;在仲村一帶盜挖粘土,任意佔用村民土地,打擊排擠對手實施壟斷;懾於該組織的淫威,當地幹部群眾無人敢反對,在平邑縣溫水鎮東公利村周邊、仲村鎮岐山一帶形成了重大影響和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群眾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損害了政府公信力。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形成了稱霸一方的黑惡勢力。

王海龍黑社會性質組織自2014年至2017年4月,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20餘起,其中尋釁滋事、故意傷害6起,開設賭場1起,非法拘禁6起,非法採礦4起,其他違法行為4起,致一人重傷二級、一人輕傷二級、多人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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