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荷說法|夫妻挪用公款炒股,兩人均獲刑

小荷说法|夫妻挪用公款炒股,两人均获刑

小荷說法

小荷说法|夫妻挪用公款炒股,两人均获刑

蔣甲與廖乙系夫妻關係。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期間,蔣甲利用其擔任道縣某學區中心會計的職務之便,以月息4分、先扣利息後付貸款的形式將96000元公款借貸給蔣丙,非法獲得人民幣4000元,同時截留所管學校2012年下學期、2013年上學期的電教儀器、圖書暫留資金755590元,並擅自將公款挪至自己和丈夫廖乙在道縣城南信用社開設的私人帳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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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廖乙明知上述款項系學校公款,仍將該款項用於有償貸款及買賣股票等營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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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蔣甲、廖乙利用蔣甲擔任學區總會計的職務之便,多次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蔣甲、廖乙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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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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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某一挪用公款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時,要把握以下幾點:

1、考察行為人是否屬於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本法第93條所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範圍。如果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該行為人也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至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確認。

2、考察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挪用公款行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屬於依法從事公務過程中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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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具有三性。即從事非法活動性、進行營利活動性和超過三個月未還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項是否屬於公款範圍。這裡的公款作廣義解釋,既包括貨幣,也包括有價證券和特定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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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於營利型、未退還型的挪用行為而言,還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數額是否屬於數額較大,即一萬元至三萬元範圍。其中,公款數額不包括挪用時至案發前所生的利息;營利的多少並不影響對營利目的的認定;案發後行為人是否積極退還公款,並不影響對挪用公款罪的認定,但退贓行為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6、對於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而言,沒有數額、時間上的限制。同時,非法活動泛指一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命令和規章的活動,不管該非法活動是否完成,只要行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於從事非法活動時,即視為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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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與使用人,有時一致,有時不一致。但並不影響對挪用人犯罪的認定。

總之,在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時,一看該行為是否屬於法定挪用公款罪範圍;二看該行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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