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期>金湖縣檢察院:依法督促移送一起汙染環境案

金湖縣檢察院:依法督促移送一起汙染環境案

近日,金湖縣檢察院督促該縣環境監察局向金湖縣公安局移送一起汙染環境案件。

<307期>金湖县检察院:依法督促移送一起污染环境案

經查,金湖縣金北鎮居民丁某(男,54歲)在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且未辦理環評、審批及驗收手續的情況下,自2012年起於金湖縣某某鎮某某村五組××路2號從事鍍鎳配件加工(2013年至2018年7月間未生產)。2018年8月28日,金湖縣環境監察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至現場調查,並對加工點排汙口進行採樣。2018年9月4日,該縣環境監測站採樣含鎳廢水數據報告,顯示排汙口水樣總鎳含量為9.95mg/L,超過國家排放標準(0.5mg/L)19.9倍。

<307期>金湖县检察院:依法督促移送一起污染环境案

金湖檢察院獲悉情況後,迅速啟動監督程序,應邀參加案情通報會,聽取彙報,查閱了檢測報告等相關材料,認為排放的汙水超過國家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屬“嚴重汙染環境”,涉嫌汙染環境罪,遂於當日向環保部門發送《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督促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並要求及時登錄“兩法銜接”平臺填錄案件移送信息。同時,對該案涉及的公益訴訟線索亦已移送金湖縣檢察院民行部門繼續跟進。

<307期>金湖县检察院:依法督促移送一起污染环境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汙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汙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汙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汙染環境罪"。

<307期>金湖县检察院:依法督促移送一起污染环境案

環境公益訴訟即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益性訴訟,是指由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將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會團體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環境公益訴訟利益歸屬於社會,訴訟成本應當由社會承擔,因此,原告起訴時可緩繳訴訟費,若判決原告敗訴,則應免交訴訟費,若判決被告敗訴,則應判決由被告承擔。

<307期>金湖县检察院:依法督促移送一起污染环境案<307期>金湖县检察院:依法督促移送一起污染环境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