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綱口中說的三年學藝兩年效力符合勞動法嗎?

請叫我槓精


題主的問題非常矛盾,這是得有多恨郭德綱啊,似乎有著殺父之仇奪妻之恨。題主先是提出了舊社會的行規,然後扣到郭德綱身上意在混淆視聽,讓讀者覺得這是郭德綱說的。然後提出不允許用舊社會行規去解釋,必須用現在勞動法去解釋。還不允許提老祖宗與不成文的規定,你這是要置郭德綱於死地呀。首先筆者明確告訴你:“三年學藝,兩年效力”這是舊社會的行規,並非郭德綱所提出的。


而舊社會的行規或說法,現如今更多的是道德約束,並沒有法律依據。也就是說:這說法不受法律保護,而郭德綱也從來沒有強制推行或實施過“三年學徒,兩年效力”的舊行規。即使實施了這樣的行規,有人違反了也不會受到法律制裁,最多是從道德層面去譴責另一方。很多舊行規雖不受法律保護,但並不違法。例如:相聲圈內有個不成文規定,不允許問對方收入,那麼你愣是要問也不違法。還有師訪徒三年,徒訪師三年。你就是不訪三年就收徒或拜師也不違法。也就是說相聲舊行規的“三年學藝,兩年效力”如果是自願行為,並不違法,你不遵守也沒事因為也沒有法律效力。筆者理解應該是:法規大於行規,當發生糾紛時按法規裁決就是了。

那麼郭德綱也深知舊行規並非是法規,所以他現在的做法就是與每個德雲社藝人簽訂合同來約束他們。而不是以“舊行規”來約束成員或徒弟。但這並不影響郭德綱介紹“舊行規”啊?介紹解讀“舊行規”也不是違法啊?更談不上符不符合現代的勞動法。如果連說都不讓說,你得有多麼的狹隘。人家在媒體上也從來沒說過“三年學徒,兩年效力”符合勞動法啊?那麼很多歷史學家都說過“女子無才便是德”你用現在法規解釋一下符合教育法嗎?人家只是介紹當時的文化背景。同理相聲舊行規也符合那個時代的文化背景,不可用現在的法律理解,況且現在德雲社實施的是合同制。


最後筆者認為:題主故意設立了邏輯混亂的問題,比如:舊行規不允許用舊社會、舊情懷、等去解讀,必須粗暴簡單用現在法律解讀 。那麼筆者明確告訴你:舊行規必須用當時舊時代背景去解讀,否則就是別有用心。不然很多詩句按你的說法,用現在法律解釋全都違法了。例如:《滿江紅》壯志飢餐胡虜肉,笑談渴飲匈奴血。來給我解釋一下這詩符合現在法律嗎?所以我認為:題主邏輯混亂,別有用心。不知大家是如何看的呢?


明辨是非123


你好,我是慶字輩兒。

第一眼看到看到這個問題我樂了,看到下面對問題的仔細描述我是哭笑不得。

“三年學藝兩年效力”確實不符合現在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只按照法律這種最低的道德標準來作為行為準則的話,那做人也是挺失敗的。

就像你為人子女,法律對贍養老人做出了一定的法律規定,但是你僅是做到贍養就足夠了嗎?

法律是公約,但是維繫社會的主要紐帶還是私約,就像我答應你明天下午三點前把案子辦完,沒有籤法律合約,這就是私約,我答應了,就證明我認可了這句話,我就會辦到。

那麼說回題目,提這個問題一看就是針對相聲的。

相聲是傳統藝術,講究拜師學藝,學的是安身立命的手藝,拜師學藝之前,師父會不告訴你學藝之後的規矩?你既然拜師了就是承認了這個規矩,現在想反悔,怎麼?你準備以後都退出這一界了?以後不再使用師父教過的手藝賺錢了?那你因為這些手藝取得的名聲怎麼辦?賺的錢怎麼辦?

搞笑。

沒錯,這個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規矩你自己撕毀了也沒人能追究你的責任,但是請不要擋著那些尊重規矩和私約的人,畢竟社會還是好人多。


慶字輩兒


郭德綱口中說的三年學藝兩年效力符合勞動法嗎?

別提什麼舊社會,老祖宗,不成文的規定。我只想問問符合現在中國的勞動法律麼?相聲的歷史也不過100年左右!別談什麼情懷!簡單粗暴的回答問題

以上是出題者的題目和副題,如果不讓提舊社會,那麼就簡單粗暴的告訴你,這題目不成立。

因為“三年學徒兩年效力”就是舊社會的提法,是曲藝或戲曲行業培養人才的一種制度,新社會已經沒有“三年學徒兩年效力”之說,勞動法是95年才頒佈執行的,這倆就沒碰過面,不挨著。從法理來講,法律是沒有溯及力的,用現在的法律去解釋舊社會不成文的規定有失公允,不知道說清楚了沒有。

回過頭來再說“三年學徒兩年效力”,這本是特定歷史階段技藝傳承的形式,上升不到法律層面,大家都知道打人犯法,但戲校學生練功時老師會拿道具打下屁股,這是為了使人產生肌肉記憶,是特定行業的一種教學方式。再如,體操或雜技,有很多小姑娘十一、二歲就登臺演出或比賽,從年齡上看這也是不符合用工制度的,但這是行業特點。

郭德綱說“三年學徒兩年效力”是藉此說明師徒關係,並沒有在德雲社實行,現在的德雲社是民營演藝公司,與演員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符合現在中國的勞動法律。


WlZ821


你好。

如果正確歸納的話,郭德綱說的三年學藝兩年效力,在法律上正確的叫法應該叫“定向培養”。

根據勞動法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說相聲算不算技術工種?當然算。但是說相聲和一般的表演工種又不一樣,郭德綱自己也說過,像跳舞、樂器、京劇,一板一眼的,都有考核標準,可是相聲全憑藉著兩張嘴說,你怎麼來評價相聲的技術級別?而學習相聲,都是從觀察師父日常的一言一行開始的,可以說是一個基本功學習加上耳濡目染再加上經驗累積的過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因此郭德綱口頭上說的學藝,就是上崗前的培訓環節,德雲社作為一家公司運營,之前既然對你有了三年的技術培養,理所應當可以要求應聘者簽署培訓結束後的定向工作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應聘者進行培訓費用的返還以及相應損失的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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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年學藝兩年效力的說法並不是郭德綱首先提出來的,而是相聲界長久以來的傳統,是曲藝行業的行規。想要在這個行業混飯吃,就得守這個行業的規矩,否則是混不下去的。


2、三年學藝兩年效力的說法是不符合勞動法的,這一點可以確認。如果既想學手藝,又想符合勞動法,那就不要拜師,可以去曲藝院校學習,按時交學費就行,前提是你得考得上才行。就算考上了曲校,學到了本事,畢業了不還得需要一個平臺嗎?不還需要老師指點嗎?曲藝是一個活到老學到老的行當,我就沒見過只靠學校裡學的東西可以大紅大紫的人!


3、既然拜師了,就代表認可三年學藝,兩年效力的行規,相信拜師以前都是瞭解的,不存在欺騙性的問題。


4、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如果什麼事都要靠法律來解決,那麼這個社會就沒救了。


以郭德綱收徒為例,有的人是按傳統規矩收的兒徒,比如燒餅、張雲雷、岳雲鵬、孔雲龍、欒雲平等等,這些人理應遵守三年學藝,兩年效力的規矩,但是郭德綱並沒有要求他們必須兩年效力,因為大部分人都沒有效力的能力。按照郭德綱的說法,給師父效力是自己憑能耐出去掙錢,回來孝敬師父才叫效力;如果是師父帶你演出,那根本不叫效力,還屬於師父帶著你吃飯。所以在岳雲鵬第一次開個人專場時,郭德綱說岳雲鵬是所有徒弟中第一個憑能力給師父效力的人。現在有能力自己開專場的徒弟越來越多了,比如燒餅、張鶴倫、張雲雷等等。


郭德綱還有一些徒弟是不需要遵從三年學藝,兩年效力的規矩的,比如周九良,他是德雲社與北京戲曲藝術職業學院合辦的德雲藝術傳習社的優秀畢業生,而這個學校是公開招生且收學費的,畢業了還發文憑的,所以就不受相聲行規的制約。


對於有些既沒有交過學費,又在郭德綱家裡吃住和學藝的,學了一身本事以後再來講勞動法的徒弟,那隻能說是白眼狼轉世,沒其他好說的了!


相聲演義


這個問題問到點子上了。

三年學藝兩年效力是否違反勞動法,要看實際情況。

德雲社作為演出團體公司經營。如果徒弟沒有和師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就不屬於僱傭關係。師傅不用付報酬,徒弟也可以隨時走人。但有些徒弟沒有其他收入,實實在在地“兩年效力”,絕對餓得上不了臺。更不要說三節兩壽還要表達感謝。



兩年效力不可能讓徒弟餓死,但只靠演出提成,這樣有達不到最低收入標準的可能。所以最大的可能,是學藝之後,按照實際情況,簽訂勞動合同,以北京最低工資標準為底+提成。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師傅給的工資就無法攤入演出成本中。在稅務方面,不籤合同,德雲社是吃虧的。



雖說行有行規,但國也有國法。稍稍有點管理經驗的人都會知道,行業標準大不過國家標準。如果有衝突,國家標準最大。從法律上來講,出走德雲社的演員們沒有任何問題。之所以德雲社對這些人口誅筆伐,時不時地敲打,就是因為從道德上出走的徒弟們做法欠妥。德雲社也僅僅是抓著傳統和道德方面做文章。沒有從法律上面說事。畢竟人家沒有犯法。



這也是傳統行規和法律、現代契約之間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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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得明確你是去學藝還是去講法律去。以前,我們這有個老中醫,收了倆徒弟。階級鬥爭開批鬥會時,一個徒弟揭發老師:他還是舊社會那一套,自己不幹話,光讓我倆幹,剝削我們。得,從此老醫生茶水伺奉著他,啥也不讓他幹,再也不剝削他了。幾年後另一學生出師了,他啥也沒學會。就象現在一些家長和學生拿著教育法說老師體罰學生不遵重學生尊嚴。對,你有法律作後盾,但老師雖無法律撐腰,可也能用行動:不管你。來對你。除了父母,沒有人把自己一輩子摸索出來的經驗無償教給你 。遵重師父!永遠不要太把別人不當回事,也不要太把自己當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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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非常合理。我前幾年拜師學手藝。還給師傅打雜打了一年呢。白乾的,沒毛病。師傅沒有理由白白教你什麼,你也不可能跟別人免費學手藝。老祖宗傳下的規矩,不能破了。如果籤合同,那就是公司,既然是公司就不要談情懷,我不想幹了就跳槽或自己做,一邊談情懷一邊又要籤合同,太無恥了。

最煩水軍動不動就拿三年學藝兩年效力說事,然後一群人跟風。我想:就算是三年學藝兩年效力有合理性,那曹何二人離開德雲社時也過了三年學藝兩年效力的時間了吧?2002年曹跟郭學藝,到2010年曹離開德雲社,整整八年時光,學藝3年,效力5年,還不夠?我想,就是當初郭跟耀文先生學藝,也沒有一直跟著耀文先生演出,然後把所有收入交給先生,再由先生進行重新分配吧?呵呵,坐等水軍再找其它藉口掙工資……這些事情外人又不瞭解,是與非外人也不好評判,都是憑著自己的想法去評論雙方。



剛開始還想做個吃瓜群眾看看熱鬧,後來就覺得沒什麼意思,至於為了這些類似的事件吵來吵去的那些人可能就什麼時間太多沒地方去揮霍了吧,不說能不能吵出個結果來吧,就是能吵出個所以然來有怎麼樣呢。師父教會你吃飯的手藝是大恩大德,俗話講滴水之恩當湧泉相報,過河拆橋的德性不可取。我們這邊徒弟學成了要辦 謝師酒,如果要自立門戶,師傅一般都會贈予一套吃飯的傢伙。本村一個老木匠為人不錯,徒弟也收的多,過年過節、師父師母生日那叫一個熱鬧,徒弟能來的都會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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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中國前是這樣的老傳統,我的父親小時候拜師學藝也是這樣。學徒期間吃住都在師父家,出師後還在師父家,掙的錢一分都沒要,給師父了,父親這樣跟我說。這是在手藝行業,民國時期,父親與我交談,滿滿的都是青少年時候的回憶。他老人家是個老實巴交,善良之人,幾十年後,當我上中學了,父親還接師父到家中作客,我只見過一次。。

三年學徒,兩年放力只是俗成的行規,並無法律效力。對於尊師重道之人,不是難事,也不是問題。如果按現在來講,簽訂勞務同才服合法律條例,也受保護。時代不同,一切都在變,曹金只是在德雲社工作,私下開公司接活,與外界簽訂好了演出合同,再籤德雲社合同,顯然制約了他自己,用他自己的話說,簽過的合同比起磕過的頭,自已更在乎簽過的合同,從這點來看,合同比師父更重要,大家應該明白了吧。


剛強204142387


這個問題我來答吧,看了看幾個答覆都不在點上。第一,三年學徒兩年效力不屬於勞動關係,自然不能用勞動法來約束,所以也就談不到符不符合勞動法。提問的人可能對勞動關係有誤解,除了勞動關係以外,還有勞務關係、僱傭關係、幫工關係,三年學徒兩年效力屬於這三者裡的哪一種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大部分應屬於幫工關係,這種關係不受勞動法約束和保護,所以何曹離開時,郭德綱不能以違反勞動合同為由提出違約賠償,也無法對二者進行競業限制,所以何曹離開後還可以到處說相聲。對於何曹而言,也無法以二人所謂的證據對郭德綱和德雲社要求賠償或補償。第二,何曹離開後,德雲社已按公司制管理,全稱是“ ”,留下來的人都和德雲社簽訂了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岳雲鵬張雲雷燒餅這些人既是郭德綱的徒弟,同時也具有了德雲社員工的身份。作為德雲社的員工,這些人和公司之間的關係要遵照勞動法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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