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嘉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廣東證監局《關於對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的公告

廣東嘉應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8年11月7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證監局”)下發的《關於對廣東嘉應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8]88號、[2018]89號,以下簡稱“《警示函》”),廣東證監局對公司和公司時任董事長陳泳洪先生、時任總經理黃利兵先生以及財務總監陳曉燕女士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公司已將《警示函》轉交上述各相關當事人。現將《警示函》的詳細情況公告如下:

“經查,你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7年10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第三季度報告,預測2017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淨利潤)為3,400萬元至3,800萬元。2018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將2017年度淨利潤修正為-5,900萬元至-6,900萬元。2018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業績快報,預計2017年度淨利潤為-6,381.75萬元。2018年4月27日,你公司在年度報告中披露2017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為-2.15億元。你公司2017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及業績快報中披露的淨利潤與2017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存在重大差異,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有關規定。

嘉應制藥時任董事長陳泳洪、時任總經理黃利兵、財務總監陳曉燕,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應認真吸取教訓,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並督促公司董監高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人員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意見。”

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高理人員對《警示函》中涉及的問題高度重視,今後將以此為戒,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的相關規定,確保公司規範運作,並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特此公告。

廣東嘉應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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