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月嫂”不满,朋友圈中撒怨气,结果惹上官司遭索赔

山东高法

对“月嫂”不满,朋友圈中撒怨气,结果惹上官司遭索赔

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从事月嫂、育儿师工作,被告刘某是博山某家政服务部的负责人,从事月嫂、护工等中介服务工作。2018年2月,被告承接了淄川某小区居民王某需求月嫂看护孩子的业务,就介绍原告去做。因被告在承接王某需求及介绍原告工作时,均未对工作时间进行充分说明沟通,在原告与王某协商服务事项时,王某要求原告值夜班,而原告因家庭原因无法承接值夜班的工作,二人未能达成用工合意。事后王某对被告及家政服务部多次表达不满。被告认为受到王某指责系原告原因导致,于是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关于原告对工作不负责的消息,内容涉及原告的职业素养并附上原告的照片,以此发泄怨气。原告认为刘某的行为导致原告的名誉及工作信誉受损,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对“月嫂”不满,朋友圈中撒怨气,结果惹上官司遭索赔

裁判理由和结论:

在本案中,被告刘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关于原告杨某对工作不负责的消息,内容涉及原告的职业素养并附上原告的照片,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损害了原告的工作信誉,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依法应当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承办法官认为发生此纠纷的原因系双方交流沟通不够产生误会导致,给双方解开心结,消除误会是消弭双方矛盾的根本方法。基于此,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当面互相陈述还原事实,与她们一起分析每一个细节、节点,最终使双方都认识到了误会产生的原因确系工作忙乱,没有将相关细节交流清楚。

后承办法官又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阐述损害后果,被告认识到了错误,经原告谅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刘某于2018年3月2日删除其发布至网络上的侵犯原告杨某名誉的信息,当面向原告杨某赔礼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信,刊登天数不少于30日;(二)被告刘某于2018年3月2日赔偿原告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已当庭过付);(三)原、被告均同意对该纠纷做一次性终结处理,此后双方互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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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提 醒: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各合作方应当强化交流沟通。合作方之间遇到问题和纠纷,当事人应当先认真仔细查找原因,不要想当然的对合作伙伴作出怀疑,进而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因此我们提醒大家,在使用网络交流平台时,要合法、合理,不发布虚假事实,不传播没有根据的消息,不为泄私愤而攻击他人声誉,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交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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