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毒、防毒、拒毒 共建绿色家园

百年前就有诗曰“剜骨剃髓不用刀,请君夜吸相思膏”(相思膏即鸦片)。毒品问题与艾滋病、恐怖活动并称为当前人类社会的三大公害,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影响经济发展,危害人民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在我国一些林区,由于历史、经济、地理等因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经过森林公关机关不断严厉打击整治,虽没有大面积、集中、连片种植毒品原植物情况,但隐蔽种植、异地种植、伪装种植等现象仍有发生。

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颁布实施,明确我国“有毒必肃、种毒必铲、吸毒必戒、贩毒必惩”的严明立场,牢固树立“种毒违法、种毒必铲、种毒必究”的法制观念。今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之际,本报推出特刊,专题介绍林区禁种铲毒相关知识。

什么是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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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林区常见毒品原植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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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原植物是指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我国林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主要是种植罂粟,少数地区也种植大麻和古柯植物。

罂粟

别名:罂子粟、阿芙蓉等

形态特征:一年生或二年生草本,株高0.6-1米。花有白色、粉红色或紫色。

负面作用:罂粟是阿片类毒品的主要原植物,从其果上提取的汁液,可加工成鸦片、吗啡、海洛因等毒品。长期食用罂粟容易成瘾,慢性中毒,严重危害身体,甚至可能因呼吸困难致死。我国规定除药用科研外,一律禁止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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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

别名:火麻、线麻、胡麻等

通常所说的可制造为毒品的大麻并非指所有的大麻,而是专指印度大麻中的较矮小、多分枝的变种。

形态特征:一年生直立草本,株高1-3米。花黄绿色。

负面作用:大麻雌花枝上的顶端、叶、种子及茎中含有致幻成瘾的毒品活性成分四氢大麻酚(THC),可制成大麻烟、大麻脂、大麻油等毒品。长期服用可导致记忆力、判断力受损,精神衰退,人格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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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柯

别名:古加、高柯

主要产地:拉丁美洲的哥伦比亚、秘鲁、玻利维亚等地。

形态特征:灌木或小灌木,株高约2-4米。花黄白色。

负面作用:古柯叶为毒品的主要原植物,每片可提取1%的古柯碱(即毒品可卡因)。其通过刺激大脑皮层兴奋中枢神经,能使脉搏、心率加快,血压及体温升高,精神亢奋,甚至产生触幻觉与嗅幻觉,最典型的是皮下虫行蚁走感,奇痒难忍。

恰特树

别名:阿拉伯茶树

主要产地:东非和阿拉伯半岛。

形态特征:终年长绿的多年生灌木植物,株高大多1-5米。

负面作用:恰特树叶即“恰特草”,又称“东非罂粟”“阿拉伯茶”,因含有兴奋化学物质—卡西酮,对人体中枢神经具有刺激作用,降低人体免疫力,长期咀嚼会染癖成瘾。不少阿拉伯国家把恰特草、吗啡等视为同类的违禁品,我国明确将恰特草列入精神药品目录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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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毒品原植物怎么办?

鼓励举报,人人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发现毒品及其原植物正在流通: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发现毒品原植物的非法种植:向当地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森林公安机关举报。

国家禁毒重要宣传节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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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被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有期徒刑。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相关认定标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认定标准: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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