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操」P2P單方面宣佈清盤:出借人如何主動討回血汗錢?

從6月中下旬雷潮爆發開始,隆隆的雷聲中,一直夾雜著此起彼伏的“良性退出”的聲音。各路平臺在各種不同情況下,紛紛聲稱要良性清盤退出,各地互金協會也相繼出臺各種大同小異的退出指引。

然而,7月底爆發兌付危機的百億存量平臺草根投資,耗費兩個多月的時間,在嘗試過多種挽救方案之後,最終在10月19日,以平臺實控人自首、警方正式立案收場。

同樣是杭州地區的平臺,可溯金融的情況則恰好相反。7月中旬,可溯金融被指涉嫌非法集資,公安機關受理此案後,經過兩個月的調查,最終做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

而在兩者之間,還有為數眾多的平臺,仍然與投資人虛虛實實地進行著討價還價的拉鋸戰,令人眼花繚亂的清盤套路仍在不斷上演。

所謂“良性退出”一般是指全身而退,平臺、投資人、借款人相關各方都能皆大歡喜。但這在當下的網貸行業,已然是一種不可能實現的奢望。

那麼,退而求其次,在正視既成事實的基礎上,及時止損,讓問題平臺平穩有序地退出,儘量減少進一步的損失,讓該付出代價的儘快付出代價,避免無謂的拉鋸虛耗,防止有損社會穩定的群體事件,同時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建立這樣的退出機制,或許才是當務之急,能夠實現這樣的退出,或許才是更具現實意義的“良性退出”。

01

成立出借人委員會 深度參與退出工作

7月份至今,已有北京、浙江、上海、廣東等7地互金協會發布了P2P平臺退出指引。而早在去年,深圳、濟南就已經發布過指引文件。相比之下,今年的指引文件都將保護出借人權益放在了重要位置,不僅普遍將其放在了基本指導原則之中,而且還有多個文件專門用一章的篇幅來強調。

但具體來看,其中大部分都基本停留在指導原則層面,只是一再要求平臺方將出借人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僅涉及諸如建立溝通機制、做好宣傳安撫工作等枝節性的措施。網貸之家觀察到,在實際的退出過程中,平臺方基本完全佔據主導地位,而出借人通常只能被動選擇和接受。

比如近期引起大量關注的深圳平臺“理想寶”,其第一版清盤方案,在沒有徵求投資人意見的情況下,就單方面決定將平臺存量債權全部轉讓給第三方,並且要求投資人只能從平臺提供的四種方案中選擇一種。

只有上海和安徽兩地的退出指引,提供了較詳細的可操作細節。

上海明確規定出借人委員會是平臺退出工作不可或缺的參與主體,並明確界定了其具體職權,其中包括“列席退出工作小組會議,就退出方案制定、實施等提出相關建議及意見”、“與退出工作小組就出借人資金清償方案進行協商,瞭解逾期資產、平臺債務債權、擔保物等情況”。

安徽則走得更遠,不僅提出以選舉的形式產生出借人委員會,而且還提出,“網貸機構可成立共同委員會,由網貸機構管理層和出借人委員會代表共同經營,主要經營目的是存量項目的化解”,甚至要求在平臺退出清算期間,“平臺高管限制高收入,管理層收入應與出借人委員會協商”。

百舸新金融智庫創始人、北京大學新金融和創業投資研究中心研究員陳文表示,成立出借人委員會有兩大重要作用。第一,面對網貸平臺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的出借人用戶,協調成本是相當高的,通過出借人委員會可以降低整個出借人群體的協調成本。第二,在平臺退出清算期間,如果政府不介入,是沒有什麼有效監督的,即使政府介入,由於政府的監管力量是不足的,也難以做到全方位的監督,所以,還有需要利益最相關的主體來發揮監督作用,出借人委員會是最好的選擇。

網貸之家專欄作者肥皂表示,“上海等地的做法其實對於投資者保護來講進了一大步,可以說是一個實質性的進步。但其他地區受制於多種因素並沒有一個有效的進步。”

02

引入第三方資產評估機構 清查平臺存量債權

在經歷過雷潮,目睹過太多的套路清盤之後,投資人群體中早已瀰漫著懷疑和不信任的情緒。這種情緒的普遍存在,更容易讓雙方陷入對立狀態,也讓矛盾更容易激化,往往可能讓本來可以向好的事態轉向惡化。

仔細考察,其實,問題的癥結在於信息不對稱。投資人對於平臺存量債權的實際情況缺乏瞭解,而平臺出於種種原因有意隱瞞甚至虛構債權情況,這導致雙方很難就清償方案達成共識,使得平臺退出進程難以推進,而且變故叢生。

如何化解這種不信任,從而有效推動退出進程?有觀點認為,解決問題的關鍵在於,在平臺做出退出決定伊始,即由政府監管部門指定第三方資產評估機構

,清查存量業務所涉資金的真實流向,評估待償債權的真實質量,預判收回難度;或者由出借人委員會自主選擇第三方資產評估機構,來進行清查評估工作。

陳文認為,“化解這種不信任,主要還要依靠一些相對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的介入。由地方政府監管部門指定第三方進行清查評估工作,可以為四大AMC和一些市場化的資產管理機構的積極介入,做必要的鋪墊。”

“現在監管方面一直在推動四大AMC介入問題平臺的風險化解,四大MAC本身的信用背書對於化解這種不信任有非常大的作用。但四大的介入可能會讓投資人產生不理性的償付預期,這對於四大來說是非常大的壓力,這也是為什麼四大遲遲沒有真正介入。如果由政府部門先行主導進行清查評估形成結論,一方面可以讓四大及市場化的資產管理機構在介入之前就心中有底,以做出理性的評估;另一方面,因為有政府評估背書,可以促進投資人對於以此為基礎的清償方案的認可”,陳文解釋道。

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進一步指出,“要保障出借人的利益,必須要發揮律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的監督作用,為了提高第三方機構的積極性,

需要就第三方機構的報酬來源、支付優先級、支付程序和約束機制等進行清晰地界定。此外,平臺退出過程中,資產的清查與催收等工作均離不開平臺內部員工的支持,就這個階段員工的薪資支付相關問題也需要明確下來。”

03

讓上帝的歸上帝 凱撒的歸凱撒

根據清查存量業務的資金真實流向的結果,可以把清盤平臺分為兩類。一類是業務基本真實,但清收債權需要時間;一類是存在自融,涉嫌非法集資。

對於第一類,如何處置待收債權是主要難點。無論是各地的退出指引,還是各平臺具體的清盤實踐,都提供了較多的債權處置方法,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存在部分平臺聯手第三方資產管理機構,通過人為壓低迴款預期的方式,誘導投資人接受低價退出,最終平臺和第三方從中獲利。

對此,陳文表示,解決這個問題,一方面是

提高不良債權處置環節的透明度,讓出借人委員會能夠發揮監督作用;另一方面,如前所述,讓更多市場化的資產管理公司能夠介入,能減少這種不法謀利的機會,監管方面提出讓四大AMC介入,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防止問題平臺類似的道德風險問題。

對於第二類,由於存在自融和挪用,平臺及其關聯方其實已轉換為實質上的債務人,負有還款的責任。這種類型的平臺,更傾向於採取拖延戰術,給轉移資產或跑路爭取時間。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儘快評估平臺方的真實償債能力,是問題的關鍵。如果平臺方能夠提供真實足量的可變現資產,那麼後續問題就與第一類平臺一致,即如何儘快處置資產。如果經過評估,平臺方不具備償還能力,或者缺乏償還意願,則儘早報警讓公權力介入可能是更好的選擇。

將平臺實控人等相關人等送入監獄,絕不是投資人的初衷。公權力的介入,也許能夠提升平臺方的還款意願,但如果是真的缺乏還款能力,那麼即使啟動司法程序也同樣於事無補。但凡事總要有一個結果,犯了錯誤總要有人付出代價,如果無法追回款項,那麼讓相關人等儘快進入司法程序,也算是給廣大投資人的一個交代,投資人也好放下那一直懸在空中的焦灼的心。

網貸之家專欄作者肥皂表示,“司法程序從抓捕、審訊、查封資產,到移送檢查機關、法院判決,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所以有出借人說,報警等於錢拿不回來了,當然不能那麼絕對,但是這個週期實在太長。針對網貸平臺或者其他金融犯罪,一但形成事實,司法介入後,如何快速的處置資產,能夠先變現一部分來補償出借人損失尤為重要。也呼籲監管能夠特事特辦,建立綠色通道,也方便出借人瞭解詳情。”

陳文則表示,“在這個環節中,一個優化的空間在於,在清算的過程中如何實現價值的最大化,所謂價值最大化,是指相關出借人能夠得到最大比例的償付。”

而對於償付期限,儘管各地退出指引對於退出工作組的成立、退出方案的指定公佈,基本都提出了嚴格的時間要求,但對於最終完成清償的期限,則沒有具體的要求。因此,我們看到,存在不少平臺將清償期限拉長數年甚至十數年之久。針對這種現象,大家普遍關心的問題是,是否應該從政策層面對清償期限做出一定的限制?

對此,陳文表示,“償付期限實際上很難做一個政策上的限制,因為平臺底層資產的期限可能有差別,一般來說,小貸資產的期限很多都是是三年期,所以我們看到平臺一般都是設置了三年期的退出期限。”

薛洪言則表示,“政策可以規定最長的清償期限,但政策無法強制要求兌付比例的下限,在兌付比例無法保障的前提下,強制規定清償期限並無太大意義,也未必是對出借人最優的方案。”

“關鍵是在退出期限內,確保平臺實控人不是以退出作為幌子,然後就伺機人間蒸發。如果能夠控制實控人不跑路,那麼在退出清算的過程中,投資人其實還是可以申請公權力介入的”,陳文強調道。

此外,各地指引均提出“退出路徑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因而市場上出現了諸如人參大蒜抵債、充電寶項目抵債等等令人眼花繚亂的兌付方式。如何在兼顧市場化運作的同時,保障投資人的權益?

陳文對此表示,“以物抵債確實也可以算作市場化運作的路徑選擇,這個目前來看也是一個非常難解的問題,因為目前退出的過程仍然是由平臺方主導,多多少少存在道德風險問題,這種問題的解決,仍然有待於第三方資產管理機構的真正介入。從這個角度來看,需要推動更多市場化機構有激勵參與這種不良資產的處置,從而使得投資人有更多的選擇。

但總的來說,目前關於P2P網貸平臺良性退出,仍然只是限於各地互金協會層面的規約。薛洪言指出,“互金協會屬於自律組織,協會出臺的退出指引屬於一種自律規範和操作建議,對平臺的約束力取決於平臺的自律程度。一般情況下,擬退出的平臺不會再涉足這個行業,遵循行業自律規範的動力並不高。”

因此,如果要真正實現P2P行業的良性退出,或許還需要更高的監管層級出臺更具約束力的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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