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犯强奸未遂,但受害人自卫杀人了会怎么判?

薛晓糖儿


按题主所述,应该是嫌疑人在对受害人,实施强奸过程中,遭到受害人的拼死反抗而强奸未遂,并且在此过程中被受害人杀死。

如此情形应该怎么判,关键因素是否适用正当防卫,是否构成防卫过时或过当。在遭遇抢劫,强奸,杀人等犯罪行为时,可以实施自卫。在法律规定范畴内的自卫,为正当防卫。构成正当防卫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一个是适时,一个是适当。所谓适时是指犯罪行为正在进行中,适当是指自卫行为应该与制止犯罪行为相适应,超出制止范围的自卫属于过当。

题主所述情况,一般应适用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题主描述模糊,缺乏细节,虽不存在防卫过时,但很难确定是否有防卫过当行为。比如,在受害人的自卫过程中,由于受到打击,嫌疑人已经失去反抗能力,而此时受害人仍然对嫌疑人进行殴打攻击,致嫌疑人死亡,就会构成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但并非在防卫过程中致死嫌疑人,都会构成防卫过当。

在司法实践中,有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个犯罪嫌疑人,欲对一个女性实施拦路强奸。嫌疑人将女受害人,强行拖至隐秘的小树林中,强行撕开了受害人的衣裤,褪下了自己的裤子,露出生殖器,欲对女受害人强奸。受害人是个裁缝,随身携带了一把剪刀。情急之中受害人摸出剪刀,突然剪断了嫌疑人的生殖器。嫌疑人因为疼痛难忍落荒而逃,受害人也被自己的举动吓呆了,慌乱中把剪下的嫌疑人的生殖器埋进土里,匆匆跑回家中。

嫌疑人被路人送进医院,虽然经过治疗保住了性命,但生殖器因为污染和超过最佳时间,未能接活,落下了终身残疾。

在案件的侦查审理过程中,嫌疑人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女受害人,法院依据事实和证据,认定女受害人为正当防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院批准对嫌疑人逮捕并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嫌疑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因鉴于犯罪未遂及已经丧失性能力,判处嫌疑人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无奈且向上


看该女子在什么情况下杀的对方。两种结果:一种是正当防卫;一种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正当防卫。

简单地说,强奸犯正在实施犯罪的时候,被害人怎么反抗“都不为过”。被害人被强力搂抱、亲吻、撕扯或“欲行不轨”的时候,可以对强奸犯的任何部位进行打击、可以利用各种顺手工具予以打击、可以用各种“想的到”的手段予以打击,也就是说,被害人此时具有“无限防卫权”。法律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特别注意,一旦强奸犯“住手”了,就不要再贸然“打”他了。比如,在被害人苦苦哀求下,强奸犯停止了犯罪行为,此时,被害人趁其不备,对其打击;或者在强奸犯欲行不轨的时候,被害人将其“命根子”折断,强奸犯被“重创”已无反抗能力,此时被害人极度愤怒,对其打击。上述情况,无论强奸犯是主动亦或被动“住手”,被害人已经不具备防卫正当性和紧迫性的条件了,此时,再予打击,就超出了防卫的限度,属于伤害的性质了,依据结果及该女子对其打击的部位、打击的强度,认定女子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但强奸犯有严重的过错在先,法律在量刑时会考虑的。


正当防卫的“严苛”之争。

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是很困难的,有数据显示正当防卫的判决率是6%,进而导致两种观点之争: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在极度恐惧的情况下不可能还要求其理智、精确的计算还击的尺度,因此,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不能过于严苛;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毕竟是普遍适用的,一旦放开对正当防卫权限的限制,势必会产生一系列衍生问题,如泄愤报复等私权泛滥等等。专家有分歧、司法实践中不敢判,都起源于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偏差,因此,下一步还需要制定详尽的司法解释及辅助权威的指导性案例来解决正当防卫问题,但解决之前,我们还是要多了解一些现行的观点和判例,我想,应该是有益无害的。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留言。


Beyond1975


根据当前法律规定,女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够成犯罪。

众所周知,强奸是针对女性的严重暴力犯罪,不光会侵害女性的性自由,更会对女性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危害。况且,女性在面对强奸犯罪的过程中,普遍都会惊恐万分和惊慌失措,会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竭尽全力进行反抗。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有效提高她们在面对强奸犯时的反抗成功率,法律服务了女性在强奸罪行中的无限防卫权,即女性在反抗强奸的过程中就算造成强奸犯死亡,也不构成防卫过当,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存在某些奇葩案例。曾经有这么一个真实案件,一名女性在反抗强奸过程中,把强奸犯的xx给弄断了,然后女性不顾强奸犯血流不止而逃跑,最终强奸犯因流血过多而死亡。强奸犯家属认为,他的xx断裂以后已经失去继续作恶的能力,即危害行为已经结束,因此女子负有挽救他生命的义务。由于女子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导致男子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所以构成防卫过当,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对于此案,我只想说谁要是在那种情况下还能保持冷静不逃命,那她就不是人而是神,要求做到这点的法律也是为神制定的,而不是为我们普罗大众制定的。法不强人所难是一项基本原则,因此该女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行为。


冰焰


要他么不杀不就强奸得手了吗!当然是自卫了!!!



闲人观雨


题中已经把几个要点说得很清楚,强奸犯已经被确定,受害人属于自卫也被肯定,至于自卫过程中导致对方死亡则不适用故意杀人范畴,而更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所以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女人在受到不法侵害的过程中本就属于弱势群体,本来就很难抓住逃脱和反抗的机会,当抓住任意一个反击的机会时,根本就无法判断是否会给对方造成何种伤害,我们看见影视剧中所描述的女人反抗过程,就可以看出几乎都是闭着眼睛随便乱打乱刺的,这都是真实的写照,所以导致对方死亡的绝对是无意识的自卫反抗行为,自然就无需承担责任啦!

有人可能会想,强奸未遂属于没有完成实施侵害,这样还被女子所杀,怎么不属于故意杀人呐?我们要知道,无论强奸还是强奸未遂都属于违法行为,对女士的侵害已经成立,因为女士如果有机会反击总不能去等着强奸完再去自卫或反击吧!即使不是强奸目的,对女士发生不法侵害时女士反击一样是合理合法的。


但女士做到自保需要注意下面三点:

第一,在对对方反击成功后,对方无论倒地昏迷还是死亡,切不可再进行击打,否则真的可能涉嫌防卫过当,当然对方只要有还手能力,你就可以进行继续击打,因为真的轮到他起来后那么死的恐怕就是自己了。

第二,尽快选择逃离现场,尽快找到有人可以给你一定保护的场所,以防被追赶后发生生命危险。

第三,逃离后第一时间报警,说明现场情况,并说明应该有伤者,请警方连续医务人员赶来救治,做到为对方生命负责的义务,同时属于疑似伤人后主动自首,这样即使真的死了,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了。


总之,任何人在遭受不法侵害过程中因自我防卫导致的对方伤亡,大多都属于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也极有可能发生,法律也会最大限度的给予正义方减轻刑责,甚至结合现场情况进行分析给予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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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这个在法律上属于正当防卫,按理论上来说是无罪的,但是会根据当时的事发情况,多少还是会有些麻烦。

我们援引一个真实的案例。

洛林区关林镇女工小丽下夜班回家,被吃宵夜的江某盯上,江某尾随,并将小丽拖入树林深入欲实施强奸,小丽拼命反抗,导致江某生殖器折断,失血过多死亡(江某喝过酒,还吃了伟哥),结果小丽被判了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并赔偿受害人家属8.8万。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子。

首先江某犯罪在先,这个没有什么问题。

其次小丽正当防卫,这个也是没有罪的,但为什么小丽被判了三年呢?

我们来逐个的解释法律条文

1、正当防卫:根据《刑法》 [1]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强奸属于无限正当防卫,就是在小丽反抗江某过程中,导致江某的死亡,小丽是没有刑事责任的。但是她为什么会被判刑呢?

在江某某处折断,流血的过程中,江某又喝过酒,他已经丧失行为能力,导致强奸行为已经终止。正当防卫的阶段已经过去,这个时候是江某处于危险状态,无论江某的出发点是什么?但是江某现在的这个样子与小丽是有关系的,或者说是有责任的,小丽应该立即报警,对江某进行救治,挽救江某的生命。

但是小丽顾忌自己的名誉,而选择了没有对江某进行救治,从而导致了江某的死亡。

小丽被判刑的原因是不作为与过失致人死亡。

但是考虑到江某的行为在先,可以减轻小丽的处罚,于是小丽被判了三年,缓刑三年。

所以说还是要看具体情况而定,而不能一概而论。

正当防卫还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侵犯人虽然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但是他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他即使侵犯主体,但同时又是具有生命与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这个问题一定要清楚。

第二,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的单个公民,就是说这个人必须年满16周岁,如果是15岁的孩子去侵犯你,你失手把他打死,这也不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侵害行为的发生,你的行为举动一定要包含这个目的,超出这个范围,又不属于正当防卫,比如在争斗过程中,侵犯人已经被打倒,丧失行为能力,你气不过,又去对他进行报复性的攻击,而导致的后果,这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第四,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这个是在防卫的过程中头脑一定要清醒,不能采取过激的防卫行为,比如你身边有木棍,刀具,与AK47,最优的是木棍,终止侵犯行为是没有错的,错的是你明知道你采取的方式会造成恶劣后果,而没有避免他的发生。

超出这4点都会构成防卫过当,要负有一定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量刑的时候会酌情减免,与从轻处罚。


百悦轩


如果单从题目来看,受害人是要接受刑事处罚的。因为题目中明确的说了,犯罪份子强奸未遂,初步判断情节并不严重,至于受害人实施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受害者的行为可能涉嫌防卫过当,因此说受害人是要承担责任的。下面我就本案分几种情况做详细的说明。

第一种情形,在这个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强奸的行为,因受害人的反抗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没有强奸成功,最终导致犯罪未遂。但是这里有一个重点,就是受害人的反抗行为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强奸的过程当中而同步进行,如果是那受害人的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有着特别严格的要求,这个案件很有可能按照防卫过当处理。对于受害人可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在正当防卫里边,有几个很重要的构成要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不能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



第二种情形,犯罪嫌疑人对受害者实施强奸,引起受害者的强烈反抗,面对受害者的强烈反抗,犯罪嫌疑人最终放弃了强奸的举动。强奸行为虽然已经制止,但是受害者心理不平衡,她认为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侮辱,她心里很窝火所以一时冲动的受害者接着打击报复犯罪嫌疑人,最终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如果属于这种情形的话,受害者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亦或属于故意杀人罪,但是同样可以减轻处罚,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有错在先。但是这种减轻处罚要比第一种情形处罚严重的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强奸未遂,受害者杀死犯罪嫌疑人,受害者是要承担责任的。依据警方破案侦察结果,如果此案的“正当防卫”没有被采信,受害人极有可能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有着极其苛刻的要求,从判例来看还不足5.98%。之所以这样规定,之所以这样苛刻,主要是为了防止有些人图谋不轨,借此机会打击报复他人。这才是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要求特别高的主要用原因。关于这个案件您还有什么新的观点,欢迎评论区留言。


璟轩自媒体


这个问题背后本身是一个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即指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种损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两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卫方面的要件:

侵害方面的要件是:①必须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②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于预备的或想象的侵害行为,不能借口正当防卫,先发制人,而只能采取预防措施;对于已经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没有实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经实施完了,也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但侵害行为虽已完成,却在仍能排除其危害的情况下,则应认为侵害行为仍在继续中。例如罪犯抢夺他人财物逃跑,事主立即追踪并强行将财物夺回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如果抢夺者已经逃匿,事后被事主发现,就不能认为侵害的事实正在进行。

防卫方面的要件是:①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针对第三人。如果实施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②防卫不能过当。即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必要限度不是指防卫者和侵害者的损害是否基本均衡,而是指是否超过了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如果防卫行为不是当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因而对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是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清风普法


再次看到这个问题,觉得以现在的正当防卫解释办法,应该无罪释放,连批捕、上庭都不会。

因为9月1日,江苏昆山市警方已就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作出了公正和大得人心的调查处理结果。被打被砍的于海明在情急之下,捡起刘海龙掉落的凶器反击得手,让刘海龙杀死。警方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在强奸案中,强奸犯为了达到的不法行为,一般对女性施加暴力,如打耳光、拳击、捆绑,或采取威胁、恫吓,精神上的强制和折磨,迫使受害人就范。]而此时的女性,则处于极大的恐惧当中。肯定会发生激烈的反抗行为,这时候,或抓、或咬、或打,攻击强奸犯的敏感部位,拿起任何可用的武器对强奸犯进行反击,只有重伤强奸犯,才能可能逃脱强奸犯的魔爪。

依照最新昆山“龙哥案”的比照案例,受害人在受到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下的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们社会的进步与法律的进步,因为前几年,有一起强奸案例中,受害人因为强奸犯的死亡而被判刑。事发在河南洛阳,当时洛龙区关林镇女青年宋丽加班后回家,被江某盯上,江某捂住宋丽的嘴将其拖到小树林中进行了强奸。宋丽拼命反抗,导致江某的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死亡。当时的公诉机关认定,宋丽在被强奸的过程中反抗,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其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未打120进行急救,使江某死亡。法院则认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犯江某死亡后果,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宋丽还进行了民事赔偿。如依据昆山“龙哥案”进行审理,宋丽属于受害者,在反抗强奸中造成江某死亡,应是正当防卫,还应向江某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人身伤害损失费。

可以说,随着“龙哥案”的落幕,对于正当防卫的实施相信会越来越明确,真正地起到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健康和安全的作用,大赞特赞。


黎涛微世界


无过当防卫,打死无责。

什么叫无过当防卫?我给大家解释解释。

一般来说正当防卫大家都懂,就是别人要侵犯你,无论是要杀人还是要绑架还是要抢劫还是要伤害还是要强奸,你被动反抗,就是正当防卫。但是防卫有限度,超了限度就不正当了,比如人家只是发生口角的时候要推搡推搡你,你给人一刀捅死,那肯定过当。防卫过当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但是法律又说了,在别人对你实施某些犯罪行为的时候,你怎么防卫都不过当,比如,强奸。

所以,打死强奸犯,没事儿,适用无过当防卫,怎么防卫都不为过,都不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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