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答覆:聘用制書記員不能辦理執行公務證,法院兩人執行只需一人持“雙證”即可

最高院答复:聘用制书记员不能办理执行公务证,法院两人执行只需一人持“双证”即可

2017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四家單位聯合印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聘用制書記員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試行)》,號稱“標誌著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的最後一塊制度拼圖已經完成,”

根據該文件規定,法院、檢察院聘用制書記員,就是對編制外書記員管理實行聘用制使用方式,由用人法院、檢察院與聘用制書記員簽訂勞動合同,採取省級統一招聘,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實行等級管理的書記員管理形式。

依照該《辦法》,各地法檢部門開始大規模省裡統一組織開展聘用制書記員招聘工作。然而,司法實踐中,聘用制書記員的職權,是否具有正式在編幹警同樣的司法職權,一直沒有明確規定,給現實司法工作帶來不便。

最高院答复:聘用制书记员不能办理执行公务证,法院两人执行只需一人持“双证”即可

為此,江蘇省高院專門向最高院提交了《關於解決聘用制書記員執行公務證相關問題的請示》。2018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政(2018)335號文的形式,做出了《關於研究意見的覆函》,對相關問題做出了權威規定。

根據該《覆函》的規定,法院聘用制書記員由於不是正式在編且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員,不能辦理執行公務證;法院執行人員外出執行時,只要一名執行人員具有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另一名執行人員有工作證即可。

以下是網友上傳的《覆函》內容:

最高院答复:聘用制书记员不能办理执行公务证,法院两人执行只需一人持“双证”即可
最高院答复:聘用制书记员不能办理执行公务证,法院两人执行只需一人持“双证”即可

跟聘任制書記員同樣情況的,在法檢內部還有聘用製法警問題,在公安機關還有輔警問題。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六條規定來看,協警不能行使人民警察的權力,只能配合、協助警察行使法定的權力,他們本身沒有單獨的執法權。

公安部的印發《公安交通管理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第五條 勤務輔警可以在交通警察的帶領或者監督下承擔下列輔助工作:

(一)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糾正交通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

(二)協助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安全,協助勘驗現場,保護、清理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導事故當事人快速處理財產損失交通事故;

(四)協助監控、看管酒駕、毒駕等違法犯罪嫌疑人和交通肇事人員;

(五)報告道路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

(六)協助實施交通管制和路檢路查;

(七)協助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八)接受群眾求助;

(九)其他可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工作。

輔警不得從事其他執法行為,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

最高院答复:聘用制书记员不能办理执行公务证,法院两人执行只需一人持“双证”即可

關於工作證,根據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發放範圍為屬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建制單位、在編在職並已評授警銜的人民警察,不包括國家安全、司法其他部門的警察。輔警不是正式在編,肯定沒有警察證,不過可以持有工作證。根據報道,不少地方已經啟動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證制發工作,分批分層分類為輔警統一製作、配發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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