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买车新骗局:验车、签合同、汇款,就是提不了车!

案件播报|买车新骗局:验车、签合同、汇款,就是提不了车!

随着网络的普及,各种购车APP如雨后春笋般崛起,给大家提供了一个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就可以买卖车的平台。但有人却趁机打起歪主意,通过购车平台,查询购车人的信息,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与购车人签订合同,收取购车款后失去联系...

近日,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利用购车平台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经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济宁高新区法院公开庭审了此案,被告人陈某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介绍

被告人陈某乐注册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名为“济宁某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

来自各地的受害人(购车人)通过“牛妞”、“省心包”“车行138”等买卖车交易平台APP,发布购车信息,陈某乐通过平台查询到购车人信息,继而主动联系购车人,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向买车人报价,在达成买卖协议后,由购车人先通过微信预付定金,后购车人一方到陈某乐提供的验车点进行验车,与陈某乐签订购车合同,最终买车人将购车款打入陈某乐所在的公司账户内。当陈某乐收到购车款后,就失去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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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种方式,被告人陈某乐共骗取13名受害人高达280多万元的购车款。

2017年7月10日,陈某乐因涉嫌诈骗罪被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8年3月20日,济宁高新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乐犯合同诈骗罪向高新区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违法所得280余万元退赔各被害人。

(以上购车平台名称、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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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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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做生意要诚信,签订合同就要履行。案件中的被告人陈某乐,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虚构买卖车事实,将购车人的钱款据为已有,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后逃之夭夭,触犯了合同诈骗罪,导致走上刑事犯罪歧途,最终背负上十二年的牢狱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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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如此多的受害人,小编不禁还想要提醒大家:购车要谨慎,谨防车财两空!

购车最好要实地到正规的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款要交至销售店的收银处,并索要正规发票。一旦发现对方行为涉嫌合同诈骗,要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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