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案要案紀實——155.惡意槍殺案

中國大案要案紀實——155.惡意槍殺案

民警果斷擊斃”四名歹徒”,案件迷霧重重,村民四處伸冤

1997年8月9日,普寧市電視臺新聞報道說“8月7日下午5時許,四名歹徒持槍闖入東西南村一村民家威脅該村民,並搶去家中財物後揚長而去,我民警接警後迅速出擊,抓獲歹徒。在押解途中,由於鄉間道路崎嶇車速較慢,四名歹徒趁機撞開車門逃脫,公安民警在鳴槍無效情況下,開槍擊斃四名歹徒,這是一個罪惡累累的搶劫勒索犯罪團伙。”

四名死者家屬面對親人不明不白被殺,又蒙如此罪名,悲憤之極,他們根據目擊和掌握情況,紛紛向普寧市委和有關部門反映,這是一起民警冤殺無辜的大慘案。他們在控告信中陳述事件原委:

8月7日下午4點左右,佔隴鎮村民、個體紙廠廠長、28歲的陳廣豐,自己一個人到東西南村找陳某某追討欠款,雙方發生爭執後,陳某某報案稱,陳廣豐等人持槍勒索,佔隴派出所副所長羅國斌便帶領民警到陳廣豐家將其抓捕,並將與陳某某報案根本無關,在陳廣豐家喝茶談事的鄭燦炎,黃華生,陳松平(都為佔隴鎮村民,紙廠工人)三名村民一同抓後,將四人雙手反綁,不經審問,把四人押到一偏僻小道旁全部槍殺。後又給四人羅織罪名,編造逃跑謊言,意圖掩蓋民警草菅人命,暗殺無辜的犯罪行為。

死者家屬不單單是給出了案件發生過程的受害者版本,還提出了幾條有力的質疑,如陳廣豐等四人被抓走時,已雙手被反捆,被七八名民警持衝鋒槍押到警車裡,怎能出現四人同時逃跑。民警槍斃四人後,死者家屬被拒絕到現場認屍,第二天即匆匆火化,有毀滅殺人證據的嫌疑。

1997年8月11日,死者家屬與200多名鄉親到普寧市委、市政府,強烈要求查清本案真實情況。

8月25日,普寧市檢察院向控告者答覆調查結果,肯定了民警使用武器的合法性。

10月中旬,鄭燦明(鄭燦炎之弟)等死者家屬進京,向有關部門控告。

10月30日,相關部門將死者家屬的投訴材料轉去中共揭陽市委政法委,12月7日,揭陽市政法委回覆:關於普寧市佔隴派出所抓走的正鄭燦炎等四人,並在其逃脫時警告無效而予以擊斃的情況,可直接向廣東省檢察院控申處詢問。

檢察院定性:民警開槍合理;村民說:我們不是地上的螞蟻

1997年12月16日,有記者來到佔隴鎮調查。陳廣豐母親家是四名村民被抓走現場。村民陳文輝反映:“8月7日下午4點多鐘,陳廣豐在路上遇見我弟弟後,問我弟弟陳某某家在哪兒。我弟弟說在東溪南村,陳廣豐就向東西南村方向走去,當時我弟弟看見只有陳廣豐一人,手裡沒拿什麼東西。”

陳廣豐母親陳嬋英說,8月7日下午6點多,鍾家莊派出所來了6名未著裝的民警,帶著兩隻衝鋒槍,四支手槍,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就搜查,不由分說就陳廣豐等四人抓上警車帶走。晚上10點多鐘,那些民警第二次來家搜查,不準陳嬋英進屋,後來說是搜到一支手槍,把陳嬋英叫進屋硬按她的手,在搜查記錄上留下了手印。

村民陳炳炎反應,當時他親眼看見幾個民警把陳廣豐四人用皮帶和各自的襯衣撕成布條,雙手反捆。

陳廣豐妻子陳麗珍懷抱未滿週歲的女兒,神情哀傷的說:“民警抓陳廣豐時,把他的摩托車也開走了,車廂盒裡放有買加工紙的4萬元現金,後來去向不明。”

一位60多歲的村民憤怒地用腳在地上使勁蹭著說:“我們農民也是人,不是地上的螞蟻!”

普寧市檢察院在送交普寧市委、市人大的“檢查報告”認為:在審查公安機關偵查活動案件的來源及定性;佔隴派出所報告案情的真實性;公安幹警使用武器的合法性;公安幹警當場採取擊斃措施的必要性等方面均沒有發現公安幹警有違法行為。

該院檢察委員會決議認為,趕緊在搶劫犯逃脫和鳴槍工作警告無效的情況下,他已經採取果斷措施,動用武器是完全合法,也是完全必要的。

旁觀者直言引出新情況,記者深入採訪,案件漏洞百出

記者找到佔隴鎮下寨村村委會時,是村領導在開會。村黨支部書記陳坤進當著下寨村一班人的面向記者介紹:8月7日晚九點多鐘,該村保安隊長向他彙報說,當天下午六點左右,佔隴派出所副所長羅國斌帶領五、六名民警到村委會,讓治保主任陳松周和三名保安隊員一同到陳廣豐家。民警沒帶手銬,用布條將陳廣豐等四人捆綁後推上警車帶走。後據瞭解,這起事件是由陳廣豐向東西南村陳某某追債引發的。

陳坤進說,前幾年陳廣豐比較愛打架,但沒有偷搶行為。這幾年他表現不錯,辦了個紙廠。

陳廣豐家屬反映陳的摩托車被派出所帶走時,箱內有4萬元現金,記者向當時在場的保安隊員詢問,保安隊員說當時看見摩托車箱裡有幾疊錢,羅副所長立即把箱蓋按下,開走了摩托車。

此時,村委會“一班人”中有幾個人還介紹了一個情況:8月7日,報案人陳某某的表親是揭陽市公安局某位副局長,此人原在佔隴派出所當副所長。

“他們對案件定性是錯的,什麼結夥勒索、搶劫逃跑,根本沒有這回事兒!”最後陳坤進語氣堅定的說。

記者又通過調查找到了一些目擊者:

在通往普寧的廣汕公路北側一處公路旁有一條土路,再往北前行約一公里,土路邊兒菜地中間有一條水溝,這便是鄭燦炎、陳廣豐、黃華生、陳松平四人被“就地正法”的現場。距現場對面約150米處有一農舍。進入農舍,一間破茅草屋內主人陳海松說:“8月7日晚七點多鐘,我正吃飯時看見三輛汽車很快開過來停在路旁,車熄火後不久,我聽見‘砰砰’的槍聲,還聽見有人的哭聲,接著槍聲又響了好久,又聽見有人哭了好久,我當時沒敢過去,所以看不清,當晚又下起了大雨。”

記者來普寧市電視臺採訪,一位女副臺長說明:電視臺8月9日晚播出的“四名持槍搶劫歹徒逃跑,被我公安幹警擊斃”的新聞,是當日早上普寧市公安局送來的錄像帶和解說詞。

彌天大謊敗露,七民警被提起公訴,難以置信的一幕就這樣發生了

時間跨入1999年。1月9日,一條牽動人心的消息傳來——佔隴派出所負責全面工作的副所長黃石武(三級警督),原副所長羅國斌(一級警督)及原五名民警因故意殺人,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1998年5月,在廣東省委政法委的重視和決定下,組成由省政法委牽頭,省公檢法部門參加的工作組,對普寧市“8.7”案件進行調查後,由廣東省公安廳對佔隴派出所民警涉嫌故意殺人一案立案,由省公安廳刑偵局牽頭組成普寧市佔隴“8.7”案件專案組。

1998年8月19日,專案組對涉案的佔隴派出所七名民警以“違反規定使用武器槍械”,採取“停止執行任務、禁閉”的措施。8月26日,七名民警先後向專案組坦白,交代了槍殺陳廣豐等四人的犯罪事實。

廣東省公安廳查明,這是一起隱瞞了一局一年之久的殺人案,案發當晚被抓的陳廣豐等人並未逃跑,而是一個個被強行拉下車後,由原副所長黃石武下令並分別槍殺。

經技術鑑定,陳廣豐身上共有17處槍彈創口;鄭燦炎身上共有9處槍彈創口,黃華生身上共有12處槍彈創口;陳松平身上共有10處槍彈創口。

1998年9月18日成廣東省公安廳對佔隴派出所原副所長羅國斌,原民警鄭文緒採取監視居住措施。

1998年9月21日,佔隴派出所原副所長黃石武、原民警方輝彬、張永進、黃建偉、陳偉城,被廣東省公安廳刑事拘留。

廣東省公安廳認為這是一起故意殺人案件,應嚴格按照程序,遂將本案移交揭陽市公安局辦理。

1998年12月10日,揭陽市公安局將黃石武、羅國斌等七名犯罪嫌疑人逮捕。並查清:案發後,黃石武為隱瞞事實,逃避上級追查,多次召集有關開槍人員,威脅他們不許暴露實情,同時編造陳廣豐等四人是在押解途中跳車逃跑被擊斃的假口供。

1998年12月18日,揭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將本案移送揭陽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1999年1月5日,揭陽市檢察院發佈了起訴書,案情大體有了一個輪廓:

1997年8月7日下午6時許,陳某某拿一顆五四式手槍子彈殼到普寧市公安局佔隴派出所報案稱,陳廣豐等人持槍到他家勒索,並開了一槍。接報後,被告人黃石武指派被告人羅國賓、方輝彬、鄭文緒、張永進、陳偉城、黃建偉攜帶兩隻七九式微型衝鋒槍等武器前往抓捕。

羅國斌等六人乘坐一輛三菱吉普車,趕到陳廣豐、鄭燦炎、黃華生、陳松平抓獲。

當晚7:15左右,羅國斌等六人押解陳廣豐等四人途經下寨村新路中段時,與黃石武相遇。黃石武和羅國斌二人商量將陳廣豐四人擊斃,當晚7:30左右,在東西南村老路僻靜處,被告人黃石武將車叫停並命令羅國斌、方輝彬、鄭文緒、張永進,陳偉城、黃建偉等二人一組,把陳廣豐等四人擊斃。方輝彬、鄭文緒、張永進,陳偉城、黃建偉提出異議,黃石武聲稱有事兒由他負責,並首先拉陳廣豐到路邊,其他被告見此情形,也將陳松平等人沿路拉開。

各組到位後,被告黃石武首先用七九式微型衝鋒槍朝陳廣豐涉及。黃石武開槍後,發現羅國斌等人還沒有開槍,再次命令開槍,被告人黃建偉持“五四”式手槍朝陳廣豐開了一槍後卡殼,接著黃石武見陳廣豐站起來往前走,再用衝鋒槍繼續朝陳射擊。其他被告人也分別朝鄭燦炎、黃華生、陳松平開槍射擊。

在第一輪開槍後,方輝彬在黃石武的命令下,又持“七九”式微型衝鋒槍,對陳松平進行補槍。被害人陳廣豐、鄭燦炎、黃華生、陳松平四人被當場擊斃,經法醫鑑定四人均因心、肺槍彈傷死亡。

殘忍可憎,奇冤堪傷,中國老百姓相信法律與良知

據瞭解,自1997年8月7日,四名村民被殺害後,他們親屬先後27次到本地區、廣州、北京伸冤共達254人次。目前他們已委託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顧先平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就賠償問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顧先平律師指出:本案更為嚴重的是,受害人遭槍殺及被強行匆匆火化,這不但剝奪了受害人及其家屬的有關合法權利,還給偵破工作帶來極大困難,使屍檢鑑定只能以侵害人照片為依據,不僅使本案的偵查起訴拖延至今,還將在一定程度下影響本案公正判決。

黃進發和陳達福都是五六十歲的人,他們各自的兒子黃華生和陳松平被殺害後,作為父親,“白髮送黑髮”的心情不言而喻,他們說:“兒子剛二十二、三歲就這樣去了,我們真是痛不欲生,民事賠償固然重要,但人的生命是無價的,更重要的是依法追究兇手的刑事責任。”

據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8.7”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黃石武接受偵查人員詢問時,被問到“你為什麼要擊斃陳廣豐等人?”。黃石武回答說,因為當時在佔隴發生很多涉槍案件,我想殺一儆百,才下令將陳廣豐等四人擊斃。

羅國斌在接受偵查人員詢問時,被問到“你們知道案犯陳廣豐四人的身份及犯罪事實嘛?”羅國斌回答說:“都不清楚,我連陳廣豐是哪一個都不知道。”

鄭燦明今年29歲,據村民講,他像哥哥鄭燦炎一樣老實厚道,鄭燦炎生前依靠收碎布和地拖為生,一個月七八百元收入養活一家四口。他死後留下妻子和兒子女兒,他們的生活負擔全壓在鄭燦明的肩上。

鄭燦明至今難忘與唯一的哥哥生死相別的情景。他噙著眼淚向記者說:“前年8月8日那天,我好不容易才進入火葬場,見我哥哥最後一面、我要求給他擦乾淨身上的血跡再火化。我找了一塊布,蹲下來抱起哥哥,見他眼睛還圓睜著,前胸和腋下有許多彈孔,我邊流淚邊擦拭哥哥身上血跡,用手去合攏他的雙眼,奇怪的是,兩次都合不上眼睛,我急得大哭說‘哥哥,全村鄉親都知道你是清白的,死得太冤枉,你就放心走吧,我會照顧好孩子的,也一定要為你伸冤!’我說完,第三次才把哥哥的眼睛合上。”

鄭燦明為了對死去哥哥的承諾,奔走呼號,幾易寒暑,歷盡艱辛,總算討得了一個說法。

最後的判決,罪惡終於得到了懲罰

1999年1月12日,廣東省揭陽市人民檢察院向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普寧市公安局佔隴派出所原副所長黃石武、羅國斌,原民警方輝彬、鄭文緒、陳偉城、張永進、黃建偉犯故意殺人罪。

黃石武等7名被告人實施犯罪後,製造被害人脫逃的假相,企圖逃脫罪責,其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是在偵查機關掌握了其犯罪線索並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後,故被告人的行為構不成自首。

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黃石武等7名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非法使用槍支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槍殺4人,情節惡劣,後果嚴重。黃石武參與密謀殺人,命令、指揮其他被告人作案,帶頭槍殺陳廣豐,夥同其他被告人殺死4名被害人後,又要求各被告人統一口徑,謊報案情,罪行極其嚴重;被告人羅國斌參與密謀殺人,開槍射擊被告人;其兩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均應處死刑;鑑於被告人羅國斌的罪責比黃石武稍輕,且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故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

被告人方輝彬、鄭文緒、陳偉城、張永進、黃建偉對槍殺被害人曾持反對意見,後在黃石武的命令、指揮下槍殺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均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1999年7月13日,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黃石武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羅國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方輝彬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處鄭文緒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分別判處陳偉城、張永進、黃建偉有期徒刑7年、5年、5年。

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後,被告人黃石武等7人均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查,上訴人黃石武等7人因本案於1998年8月19日被停止執行職務接受審查,至同月26日先後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上訴人黃石武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原判判處其死刑適當,要求從輕處罰,不予採納。

上訴人羅國斌參與密謀殺人,開槍射殺鄭燦炎,是致鄭死亡的兇手之一,亦是本案的主犯。原判已考慮其能坦白交代罪行,其罪責比黃石武稍輕,量刑已酌情從輕判處,現再要求減輕處罰,據理不足,不予採納。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又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33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的人民警察職責範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本案中,上訴人方輝彬、鄭文緒、陳偉城沒有拒絕執行黃石武發出的違反法律的命令,參與槍殺被害人,事後又隱瞞事實真相,故其三人及辯護人所提出屬脅從犯的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黃石武、羅國斌、方輝彬、鄭文緒、陳偉城、張永進、黃建偉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非法使用槍支射擊4人,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黃石武、羅國斌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方輝彬、鄭文緒、陳偉城、張永進、黃建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能坦白交代罪行,依法均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要求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經查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後,於2000年12月18日依法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個裁定即為核准罪犯黃石武死刑,罪犯羅國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事裁定。

2001年3月8日,被害人家屬獲得刑事賠償。

2000年12月22日8時30分,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揭東縣法院公開宣判黃石武等7名罪犯故意殺人案後,黃石武隨即被法警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據反映,普寧市當地一些群眾得知黃石武伏法的消息後,奔走相告,紛紛認為黃石武執法犯法,殺害無辜,手段殘忍,其被依法判處死刑是罪有應得。

這一天,4位被害人的親屬們更是百感交集,他們多年來為親人慘死鳴冤告狀,歷盡艱辛總算看到了結果。 2001年3月8日,普寧市公安局根據4名被害人親屬提出的刑事賠償請求,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雙方在該決定書上籤了字:

一、被害人陳廣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生前撫養母親生活費共計128800.00元。

二、被害人鄭燦炎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生前撫養子女生活費共計160080.00元。

三、被害人陳松平的死亡陪償金、喪葬費、生前撫養母親生活費共計128568.00元。

四、被害人黃華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24200.00元。

另外,普寧市公安局在《刑事賠償決定書》中還返還了扣押陳廣豐等4名被害人生前隨身攜帶的現金和物品。

至此,該案塵埃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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