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天法律問答」155.工程合同違約金如何認定?

【潤天法律問答】155.工程合同違約金如何認定?

建築工程公司修建建築物或者公路、水利等工程,一般只看建築工程的可觀性進度,但是在修建過程或修建完成後往往會出現許多需要協調的糾紛,也許最後就會產生訴累。

一般而言,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跟多方當事人有關,具體有發包方、承包方、實際施工方、轉包方等。通常建築工程合同爭議發生最多的就是進度款糾紛,承包人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但發包人一般會以承包人承擔工期延誤所產生的的違約金進行抗辯。發包人要主張工期延誤的違約金就涉及到舉證問題,一個是實際開工時間的認定;另一個是竣工時間的認定。

一、如何認定建築工程開工日期

開工日期,是建設工程工期的起算點,也是控制工期風險的第一個重要節點。一般而言,開工日期的確定方式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中約定具體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2、以發包人開工通知中寫明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3、以監理人的開工通知寫明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4、以承包人遞交的開工報告或開工申請被批准的日期為開工日期。


若有開工會議紀要、開工通知明確了開工時間則可以此舉證;沒有這些證據則可依據開工報告記載時間來作為開工時間;若這些均沒有,一般可以合同記載時間舉證。

二、如何確定建築工程竣工日期

現實中,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結算文件後遲遲不予答覆或者根本不予答覆,一般而言,竣工日期的確定方式有以下幾種:

1、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總的來說,明晰建築工程的施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是整個工程結算活動的必要前提。因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般爭議於開工工期與竣工工期時間的確定問題上,同時作為承包方和發包方還要注意,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還需要明確工程合同的相關要點,對於容易出現爭議的內容在合同內應當作出明確約定,避免由於建築工程合同引起的承包方和發包方之間因工程延誤而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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