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窗|當年,澤州公園門“捷豹”醉駕4人受傷事件,法院判決……

2016年春節期間,在澤州公園門前路段, 一輛醉駕“捷豹”小轎車, 超速行駛發生車禍, 造成車上一人重傷,兩名95後女孩輕傷, 明知酒駕仍乘坐, 經濟損失和醫療費用該由誰來出? 事故責任應當誰來承擔? 法院又是如何判決的? 來看今天的以案說法。


2016年2月12日晚,郭某、李某、崔某、牛某等人一起聚餐。聚餐後一行人來到本市某慢搖吧娛樂,期間郭某曾與人飲酒。當晚23時54分許,郭某駕駛其自有的 “捷豹”小轎車,車載崔某、牛某、李某等人回家。車行至澤州公園門前路段時,與道路中心護欄相撞,後駛入對向車道撞向路北綠化帶內指路標杆上,致郭某、崔某、牛某、李某四人受傷。

經鑑定,郭某案發時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21.1mg/100ml。除醉駕外,還查明郭某案發時無機動車駕駛證,並超速行駛,行經路段時速達130±3km/h(該路段限速50km/h)。

本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郭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崔某、牛某、李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經傷情鑑定,崔某構成重傷,牛某、李某、郭某構成輕傷。

晉城市城區人檢察院認為郭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事故,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向晉城市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崔某、牛某認為郭某侵犯其健康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郭某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郭某無視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且超速行駛釀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造成崔某重傷,牛某、李某、郭某等人輕傷,郭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郭某因犯罪行為給崔某、牛某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判處郭某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郭某賠償崔某各項經濟損失494439.46元,賠償牛某各項經濟損失95548.08元。

對於附帶民事賠償部分,崔某、郭某均提出上訴。崔某認為部分賠償費用計算錯誤,郭某認為部分賠償費用不應支持,並提出崔某、牛某對損害發生存在過錯,應減輕其賠償責任。

二審判決

對於郭某提出的崔某、牛某對損害發生具有過錯的上訴理由,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崔某、牛某二人明知郭某酒後駕車,應當預見到酒後駕車的危險性,仍然搭乘郭某所駕駛車輛,事後發生事故,二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有過錯,依法可減輕郭某的賠償責任,依法改判郭某承擔90%的賠償責任,改判郭某賠償崔某各項經濟損失444995.51元,賠償牛某各項經濟損失85993.27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郭某因酒駕、超速造成事故,並造成搭乘人崔某、牛某的人身損害,作為駕駛員,存在過錯,依法應當承擔責任。但崔某、牛某明知郭某飲酒後駕車,應當預見酒後駕車易導致交通事故的後果,還乘坐郭某駕駛的車輛,故二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普法小貼士

晉城中院提醒廣大市民:

每個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為喝酒這一件小事,郭某害人害己,造成一人重傷,三人輕傷的後果,造成幾個家庭的傷痛。郭某作為駕駛人自己也構成輕傷,不僅要承擔治療的痛苦,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還要承擔鉅額的民事賠償。崔某、牛某兩人都是95後,花一般的年紀,一時大意,心存僥倖,乘坐他人酒後駕駛車輛,給自己造成了身體上的痛苦、經濟方面的損失。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不僅不能開,而且還不能乘。明知他人酒後駕車,發生事故擔責任。大家都應該遵守交通法規,勿要心存僥倖。

晉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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