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考:归侨学生归侨华侨港澳居民和台胞子女考生加分办事指南

归侨学生归侨华侨港澳居民和台胞子女考生加分办事指南

受理机构:各市教育局

责任处(科)室:基础教育处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 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时间:每年4月份办理,具体时间见当年招生文件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审批结果:公示加分确认决定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送达方式: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所需材料:

1:身份类考生中考加分(优待)申请表

材料出具单位:申请者

材料形式:纸质表格

数量:一份

2:侨办、港澳台办证明材料

材料出具单位:侨办、港澳台办

材料形式:原件

数量:一份

办事流程图

浙江中考:归侨学生归侨华侨港澳居民和台胞子女考生加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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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2.《国务院侨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适当照顾解决归侨、侨眷住房困难及其子女升学就业等问题的通知》([83]侨政会字第008号):二、关于子女升学问题。4.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报考中学(包括重点中学)、职业学校的,应给与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本省各类学校,在录取时给予适当照顾;报考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学校或者华侨捐资兴办的学校的,给予优先录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居住在本省的眷属及外籍华人居住在本省的眷属的权益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5.《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号):六、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及幼儿园应按照当地大陆学生入学(园)和升学的有关规定接收台胞子女就读,在入学(园)和升学条件、学校安排、收费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并创造条件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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