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外,原则上不得采取单双号限行!

11月13日,市政府印发《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工作目标

《方案》明确,2018-2019年秋冬季(2018年10月1日-2019年3月31日),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要同比下降4.5%,力争下降5.5%,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2天。

主要任务

全力推进散煤污染整治

1、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

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和供暖锅炉“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严格执行市下达的“双代”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要根据散煤治理任务需求,合理分配天然气气量;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在气源电源紧张时,合理调控、压非保民,

优先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地区推广使用洁净煤。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市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防止散煤复烧。

2、深化锅炉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年度任务。

支持使用达标合规的醇基燃料,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0蒸吨以上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

加快推进退城搬迁和去产能

3、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市环城生物化工厂等10家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城市建成区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

4、压减退出过剩产能。2018年11月底前,压减退出水泥产能350万吨。启动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下、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焦炉淘汰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压减退出焦炭产能130万吨。

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

5、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立清单,实施分类处置。

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列入整合搬迁类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散乱污”企业集群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整体整治,并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对能耗低、污染小、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但因手续不完善、规划未落实、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被列入“散乱污”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规范改造、扶持提升。

实施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

6、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自2018年11月15日起,严格执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有序推进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钢铁企业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转炉一次烟尘、钢渣处理、废酸再生除外)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

焦化企业焦炉烟囱烟气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30、130毫克/立方米;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焦炉装煤、推焦、硫铵结晶干燥、干熄焦和燃用焦炉煤气的粗苯管式炉、氨分解炉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参照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

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河北力马燃气有限公司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完成4家112MW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推进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

7、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对工业企业物料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实施生产环节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推进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

2018年11月底前,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焦化、铸造行业企业料场堆场管理全部达到河北省《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地方标准存储要求,实现规范管理。

8、实施园区污染综合治理。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对各类园区的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推进淘汰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9、加强排污许可管理。2018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完成陶瓷、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等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

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8年11月底前,要将错峰生产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

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10、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年11月15日前,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

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含破拆、改造等)建筑工地,全部安装PM10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

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到2018年12月底,城市建成区达到90%,县城达到85%以上。

11、深化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原则上禁止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积极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对环保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露天矿山依法强制关闭。

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12处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修复绿化。

12、严控秸秆、垃圾露天焚烧。推进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

2018年12月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控制农业氨排放,2018年化肥使用量减少8000吨,氮肥利用率提高到38%;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

强化各级政府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高架视频和红外监控报警、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秸秆、垃圾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巡查过程中强化秸秆、垃圾露天焚烧检查,自2018年11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垃圾禁烧专项检查。

开展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3、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2018年12月底前,对新生产、销售的车(机)型系族全面开展抽检工作。

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形成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

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

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在排放检验机构企业官方网站和办事业务大厅建设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完成1-2家试点。对市内货场、批发市场等非民生保障的柴油货车进行严格管控,倒逼批发市场搬迁。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条件的柴油车深度治理,并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在用燃油、燃气的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

14、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18年11月底前,建立城市专项作业车治理机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备案制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

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地区,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

15、加快车辆结构升级。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制定营运车辆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

自2018年11月15日起,建成区新增及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等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制定2020年底前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方案。

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

16、开展黑加油站(点)排查整治。建立油品监管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商务、公安、环保、工商等多部门联合执法。

2018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按照“关停一批、撤销一批、拆除一批、收缴一批、销毁一批、惩处一批”的要求,对排查出的“黑加油站(点)”、非法小炼油厂及其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加油站(点)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对“黑加油站(点)”、“黑油罐车”、非法小炼油厂,要立即查封,并予以拆除后,严防死灰复燃;对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油气回收装置的加油站(点),依法予以查封并限期整改;对计量性能不合格加油机和质量不达标油品予以收缴或销毁。

对在经营活动中涉嫌违法和在专项行动中阻碍执法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严肃查处。

17、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油柴油。加强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的常态化监督检查,2018年12月底前从炼油厂、储油库、加油加气站抽检2100批次;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加油站抽检尿素100次。

开展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8、全面排查工业炉窑。以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为重点,对涉及的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行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于2018年11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

对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2018年12月底前,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

19、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严格执行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法监管,促使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重点加大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的淘汰力度。加快淘汰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

20、加快清洁燃料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大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

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21、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按钢铁行业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执行;对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对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开展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22、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2018年11月底前,对石油化工、制药、有机化工、焦化、表面涂装、印刷、印染、木质家具、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革、纺织面料鞋生产制造、平板玻璃等行业开展VOCs深度治理;对37家制药企业已有VOCs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提高VOCs去除效率。

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并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对未完成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错峰生产方案。

23、加强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

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

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

24、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11月底前,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全口径清单。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

2018年12月底前,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化工行业全面完成首轮LDAR工作。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

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要密闭。

25、

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指导企业选择适宜的VOCs治理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018年11月底前,对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和在线监控设备、超标报警装置安装运行情况及治污效果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使用低效治污设施和低劣监控设备及市场不规范行为;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参照治理技术指南限期完成整改。

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限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

科学实施秋冬季应急减排措施

26、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与周边城市统一区域应急预警标准,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预案。

建立快速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通报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按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按要求实施区域应急联动。

27、夯实应急减排措施。严格落实《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冀气领办〔2018〕238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按照省要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

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要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除国家要求和重大活动保障任务需要外),并提前1-2天发布预警信息。

工业企业应急减排要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和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对同行业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落实细化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

要指导企业“一厂一策”制定应急减排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同应急级别停产限产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建筑施工工程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扬尘管控措施严格到位的情况下,秋冬季可以正常施工。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要求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扶贫易地搬迁项目和当地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正常施工;其他工程项目除土石方(含破拆、改造)工程停工外,室内地面铺装、内外墙体及内部装修等工序,在严格落实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可不采取停工措施;为重点项目配套的砂石料场、商品砼企业,在严格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健全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可采取轮换生产等减排措施,确保国、省、市重点项目建设需要。

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加强技防建设,实施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全覆盖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污染防治设施缺失或不正常运行、扬尘污染管控不到位、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或企业,一经发现,立即依法责令停产(工)整顿,绝不能姑息迁就。

机动车限行由市政府决定,或由有关县(市)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至少提前1天向社会公告。

除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外,原则上不得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

机动车限行期间,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市政设施维护、民生保障、执法、公交、客运、出租、燃气车辆及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限行。

对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稳定达标排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电子商务、互联网产业、文化创意设计业等,不予停产限产。

对于民生领域具有合法手续、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采取停工停业措施。

28、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按照《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制定错峰生产方案,采暖期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碳素、有色、原料药(农药)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错峰生产,根据月度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当调整错峰生产时间。

对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且符合现行产业产业政策的上述行业企业,本着“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按照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建立清单,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安全生产措施,严格防止“一刀切”,严禁不分青红皂白地停产限产。

对符合环保要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其他行业企业,采暖期可不予错峰生产。

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必须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未经允许擅自调整的,按未落实错峰生产要求处理。

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扶贫易地搬迁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29、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针对钢铁、建材、焦化、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重点企业和用车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自2018年11月15日起,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

11

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30、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2018年12月底前,按照省统一部署,初步建成省环保厅和各市、县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在线监测、全程监控和监管指挥。

在国控监测网基础上,进一步将省控、市控和县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联网。2018年12月底前,全市21个工业园区建成20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现对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控和定期考核。全市至少建成一套环境空气VOCs监测站点。

31、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2018年12月底前,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且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逾期未安装的予以停产整治。加大污染源在线监测推进力度,符合安装在线监测条件的涉污企业都要实现在线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同时,加强对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监管和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置,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要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2018年12月底前,钢铁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排放与管控情况。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0套左右固定垂直式、1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建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

启动开展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启动开展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7个年销售汽油5000吨以上加油站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工作。

(石家庄日报首席记者 靳晓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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