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是全额拨款吗?

如风儿私语


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方式肯定是全额拨款

所谓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就是承担政府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有两种性质,一种是参公,一种被划归为公益一类,受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限。无论哪种性质,在财政供养方式上,都是全额财政全额拨款。在管理方式上,参公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执行的是公务员管理模式,而公益类的,则依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在2020年底前将全部完成改革,转变单位性质和职能。今后,行政执法类这一性质的事业单位将不复存在。其中:

1、行政类事业单位。无论是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都将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全部清理其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结合党政机构调整,撤并整合职责相近、设置重复分散、规模过小的事业单位,同步划转涉改部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今后,除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中央部署推进改革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行政类事业单位,优化职责和人员结构,同机关统筹管理。

2、执法类事业单位。建立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综合执法队伍。加大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力度,建立“部门专业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体系。今后,省级部门原则上不设专门的执法队伍。行政执法职能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设区市和市辖区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强化市县行政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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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类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将行政类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不再保留行政类职能。同时,也明确了,行政执法类职能和机构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其原因,与行政编制同样在严控总量,有极大的关联。行政编制改革,要求实行控编减编,总量控制,保留在2012年底数之内,不得增加。全国内行政编制只有700多万,而行政执法人员有200多万,一次增加三分之一的行政编制,不符合国家精简机构和编制、控编减编政策。而且在行政执法机构中,参公人员、事业人员、工勤人员、临时人员,成分复杂,怎么样进行区分、划分,哪些人可以使用行政编制,哪些人使用事业编制,都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

2、行政执法类是全额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按照财政拨款形式,分为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要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改全额供给(乡镇卫生院除外)。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自主经营。事业单位将以公益服务职能为主,以全额财政拨款为主。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是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经费、人员工资福利等全由财政供给。至于其职权范围内产生的罚没收入等,实行专户专存,无自己截留使用的权力,更算不得生产经营收入。

3、行政执法类不再是参公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改革,行政类职能划归行政机关承担后,事业单位没有了参公的依据,将全面取消参公属性,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也不例外。已经取得参公身份的人员,暂时保留身份与待遇,等待职称、级别等对接政策出台。参公人员中,省考、群团、军转、选调生等六类人员,可以在公务员或者党群参公人员岗位之间自由转任。政策如此,实际情况是,公务员或者党群参公岗位、行政编制、领导职位空缺,才是转任的前提,岗位、编制、职位如此紧缺,机构整合后更紧张,自由转任,也只能是政策规定而已。


真宁腔调


按国家规定应该是全额或参公的单位,但在地方有不少还是自收自支


赖大鼓


各地具体情况不一,不能一概而论,有的全额,有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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