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追責豈能硬拿基層幹部說事

近年來,基層幹部因安全事故的發生被追責的情況時有發生。通過問責追責,讓失職失責者承擔應有責任,不可否認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和震懾作用,有利於喚醒和激發基層的責任意識和擔當精神。但在鋪天蓋地的問責追責呼聲中,很多追責卻匪夷所思,有罪推定和分配處分名額的做法似乎已經成為慣例,不分青紅皂白地問責追責到已經盡職的基層幹部頭上,讓基層幹部面臨幹活有風險,不幹活也有風險的尷尬境地,最終形成大家都不想擔責、不想幹活的惡劣氛圍。

問責追責,本是改進工作作風和提升工作效能的有效方法,但是在基層實踐中,只要安全事故較大或者出現一定人數的傷亡,一定會追究“有關部門”的責任,一定有一批幹部被處分,即使是這些基層幹部曾經每月巡查提醒企業,在遭遇企業冷眼或者不配合的情況時仍然苦口婆心地勸誡企業主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在企業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不到位時按規發出整改通知或者監察指令。這種把對安全事故的問責追責簡單化成對基層幹部的問責追責,把對基層幹部的問責追責當作平息輿論、“取悅”網民,甚至體現領導權威的“詭道”和“便利貼”的做法,造成了安全生產權、責、利嚴重失衡,已然成為了損耗基層自信,損害基層正常監管秩序的“泥石流”。

要知道,對安全隱患排查本是企業的主體責任,執法檢查,也不是隱患排查。基層部門對企業安全隱患的檢查主要是看其有沒有按時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對排查出來的隱患有沒有按時整改,對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改有沒有形成閉環,以及排查整改資料是不是和現場吻合這些情況。但是,由於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沒有“盡職免責”規定,一些安全生產事故雖然是企業安全管理基礎薄弱、安全管理水平偏低、安全生產職責不清、執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但事出大了,影響壞了,必須有人來承擔事故的責任,相關基層幹部仍不能免責。這體現出的不僅僅是上級部門對基層職能的定位不清,更有推責諉過之嫌。

基層部門對安全的監管的責任不是孤立存在的,安全事故也不是基層幹部拼命幹就能避免的。安全監管的主體是企業,第一責任主體也是企業,在對安全事故追責時顯然應該釐清其中關係,要仔細分析基層幹部是否已經嚴格按照監督檢查計劃的要求履行了相應的職責,在日常工作中是不是對執法檢查計劃予以了高度重視,有沒有要按照要求認真制定、備案,完成相應程序,然後該追責的追責,該處理的處理,只有這樣才少些讓基層幹部既勞心又寒心的案例。(文/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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