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真假難辨的“分手費”

一筆真假難辨的“分手費”

案例回顧

一筆真假難辨的“分手費”

一筆真假難辨的“分手費”

李某拿著一張借條將黎某告上了法庭。


一筆真假難辨的“分手費”


這是一份機打加手寫的借條,手寫金額的部分有塗改的痕跡,將原本寫的的“25000元貳萬圓整+伍仟+壹萬伍仟”劃掉,重新寫了個“肆萬圓整”。這是因為欠錢不還所以對簿公堂嗎?


一筆真假難辨的“分手費”


黎某對此解釋,這只是一筆“分手費”,他們之前是男女朋友,同居期間雙方為共同生活多有金錢往來,因自己有家庭不能公開這段關係,心有虧欠才寫下了這張借條來補償李某,借條上修改的痕跡就是李某對他討價還價的過程。為了讓法官相信,他還詳細介紹自己與李某相識、相戀、相知到最後分手寫下“借條”的全過程。但對於這個故事的真實性,黎某卻沒能拿出任何證據。


一筆真假難辨的“分手費”


對於黎某這個“分手費”的說法,李某完全不認同。李某解釋,自己和黎某隻是朋友關係,因對方資金週轉困難所以多次向自己借款,並由於黎某的請求減免了一部分借款,所以最後確定的金額為四萬元。對此,她展示了從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間支付寶等賬戶的流水憑證以及微信聊天記錄裡關於“借錢”、“還錢”等相關的內容。


一筆真假難辨的“分手費”


法院審理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由於雙方就已經歸還5500的事實沒有異議,最終法院於2018年11月作出判決,判定黎先生歸還李女士借款本金34500元及利息,並承擔訴訟和律師費用。

一筆真假難辨的“分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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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時刻

一筆真假難辨的“分手費”


Q1

對於這起訴訟中的兩種說法,法官為何支持了李某的主張?



一筆真假難辨的“分手費”


我國民事訴訟法證明責任的分配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主張積極事實者應當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證明責任,主張消極事實的當事人對該消極事實不承擔證明責任。

黎某主張該筆借款為“分手費”,就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而不單單只是一段故事。由於他未能對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所以得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遂不能獲得支持。另一方面,李某對於借款四萬元給黎某這一主張拿出了借條、轉賬憑證、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材料,這些足以證明其與黎某之間借貸關係的存在,故其舉證責任已經完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第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Q2

實務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有關“分手費”的糾紛,假如上面案例中的借款真的是一筆“分手費”,這種“借條”能當做債務獲得支持嗎?



一筆真假難辨的“分手費”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第十五條表明,“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一筆真假難辨的“分手費”



也就是說,民間借貸關係的認定不僅要從形式上更應從借據本身的基礎法律關係、借貸存在的事實等方面全面把握,必須以確實發生資金借出為前提,如因情感糾紛、脅迫等事由,僅訂立了借款合同,而無借貸的合意和實際的資金往來,則不能認定為借貸關係,這種披著“借條”外衣實則為“分手費”的主張不能獲得支持。

Q3

由上面我們知道,“分手費”、“青春損失費”等這樣的欠條不能按民間借貸獲得支持,可見並不是自然人之間簽下借款合同便會生效,那麼借款合同生效的時間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筆真假難辨的“分手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根據該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即除了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外,還要求出借人向借款人實際交付貨幣後,借款合同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一筆真假難辨的“分手費”

關於“分手費”的法律知識你有沒有了解的多一點呢?本期的普法就到這裡嘍,感謝大家的關注,我們下期再見啦( ̄▽ ̄)~*


來源|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微信號hyqrmj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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