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P2P聖典網案情曝光:女法人系從犯,被判刑1年半!


廣州P2P聖典網案情曝光:女法人系從犯,被判刑1年半!



新金融探案 11月14日消息,近日,廣州P2P平臺聖典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二審宣判,被告人即該公司法人劉某(1986年,女,文化程度高中)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經審計,該案有23名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160萬餘元,被害人損失金額為人民幣114萬餘元。法院責令被告人劉某退賠全額退賠受害人損失。

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顯示,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審理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於2018年7月20日、2018年10月18日分別作出(2018)粵0106刑初181號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原審被告人劉某不服,提出上訴。注:本案於2017年5月12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現被羈押於廣州市天河區看守所。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某與同案人檀某(另案處理)經事前商量,於2016年1月18日投資設立廣州市鑫曷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劉某任法定代表人,並由劉慧開立建設銀行卡,招商銀行卡用於公司使用。被告人劉某、同案人檀某在鑫曷公司設立後,在沒有獲得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情況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互聯網上建立聖典網(××)借貸服務平臺。通過虛假宣傳,許諾年化收益率8%-18%的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虛構投資項目誘騙被害人劉某等人進行投資。2016年6月,在公司資金鍊斷裂無法返款投資款後,被告人劉某還出面“安撫”投資者,要求投資者別報案並承諾還款。經審計,目前本案已有23名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1608790.07元,被害人損失金額為人民幣1148081.23元。

2017年5月12日16時,被告人劉某自行到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經偵大隊投案,但未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原判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監管部門批准,結夥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劉某聽從同案人檀瑋的安排以自己的名義登記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租賃場地、開立公司銀行卡,在公司資金鍊斷裂無法返還投資款時聽從同案人檀某安排出面安撫投資者,要求投資者別報案並承諾還款等,且現無證據反映被告人劉某分得投資款,故被告人劉某系受同案人檀瑋的糾集和安排參與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追繳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根據被告人劉某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認罪態度等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追繳被告人劉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148081.23元,發還給各被害人。追繳不足以清償被害人損失的,責令被告人劉某退賠,退賠數額以人民幣1148081.23元為限。

上訴人劉慧及其辯護人提出:涉案文件中,沒有經劉某簽名的相關字據、合同;劉某未參與鑫曷聖公司的經營,沒有聽從同案人檀某的安排安撫被害人,且沒有分得投資款;綜上,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劉某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決責令其退賠有誤。

對於上訴人劉慧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意見。經查,劉某系鑫曷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聽從同案人檀某的安排開設銀行賬戶並用於被害人與公司的網絡支付平臺使用,在公司資金鍊出現問題後,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被害人洽淡及承諾還款,對公司違法吸納存款是明知的,並參與公司經營,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原判綜合相關證據對劉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作出了詳細的闡述。上訴人劉某及其辯護人提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意見據理不足,不予採納。

二審法院終審裁定認為,上訴人劉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未經國家有關監管部門批准,結夥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劉某聽從同案人檀某的安排,擔任鑫曷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租賃場地、開立公司銀行卡,並安撫投資者、承諾還款等,且未分得投資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P2P聖典網案情曝光:女法人系從犯,被判刑1年半!



據金融虎旗下新金融探案瞭解,聖典網平臺於2015年開始籌備,2016年3月份開始正式線上試運行,宣稱屬於P2B個人對企業的借貸服務平臺,僅運營3個月就非吸160餘萬元,同年6月份,該平臺曝出兌付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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