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

新華社北京11月15日電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8年11月7日)

學前教育是終身學習的開端,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辦好學前教育、實現幼有所育,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黨和政府為老百姓辦實事的重大民生工程,關係億萬兒童健康成長,關係社會和諧穩定,關係黨和國家事業未來。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學前教育事業快速發展,資源迅速擴大、普及水平大幅提高、管理制度不斷完善,“入園難”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同時也要看到,由於底子薄、欠賬多,目前學前教育仍是整個教育體系的短板,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十分突出,“入園難”、“入園貴”依然是困擾老百姓的煩心事之一。主要表現為:學前教育資源尤其是普惠性資源不足,政策保障體系不完善,教師隊伍建設滯後,監管體制機制不健全,保教質量有待提高,存在“小學化”傾向,部分民辦園過度逐利、幼兒安全問題時有發生。為進一步完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切實辦好新時代學前教育,更好實現幼有所育,現就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黨的教育方針,認真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學前教育規律,牢牢把握學前教育正確發展方向,完善學前教育體制機制,健全學前教育政策保障體系,推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對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對學前教育工作的領導,確保黨的教育方針在學前教育領域深入貫徹,確保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落實到位,確保學前教育始終沿著正確方向發展。

——堅持政府主導。落實各級政府在學前教育規劃、投入、教師隊伍建設、監管等方面的責任,完善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堅持公辦民辦並舉,加大公共財政投入,著力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

——堅持改革創新。突出問題導向,統籌兼顧、綜合施策,破解制約學前教育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補齊制度短板,激發辦園活力,鼓勵引導規範社會力量辦園,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

——堅持規範管理。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實施科學保教,健全治理體系,堵住監管漏洞,完善學前教育法律法規,實現依法依規辦園治園,促進幼兒健康快樂成長。

(三)主要目標

到2020年,全國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到85%,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公辦園和普惠性民辦園在園幼兒佔比)達到80%。廣覆蓋、保基本、有質量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基本建成,學前教育管理體制、辦園體制和政策保障體系基本完善。投入水平顯著提高,成本分擔機制普遍建立。幼兒園辦園行為普遍規範,保教質量明顯提升。不同區域、不同類型城市分類解決學前教育發展問題,大型、特大型城市率先實現發展目標。

到2020年,基本形成以本專科為主體的幼兒園教師培養體系,本專科學前教育專業畢業生規模達到20萬人以上;建立幼兒園教師專業成長機制,健全培訓課程標準,分層分類培訓150萬名左右幼兒園園長、教師;建立普通高等學校學前教育專業質量認證和保障體系,幼兒園教師隊伍綜合素質和科學保教能力得到整體提升,幼兒園教師社會地位、待遇保障進一步提高,職業吸引力明顯增強。

到2035年,全面普及學前三年教育,建成覆蓋城鄉、佈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形成完善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辦園體制和政策保障體系,為幼兒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優質的學前教育。

二、優化佈局與辦園結構

(四)科學規劃佈局。各地要充分考慮人口變化和城鎮化發展趨勢,結合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制定應對學前教育需求高峰方案。以縣為單位制定幼兒園佈局規劃,切實把普惠性幼兒園建設納入城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列入本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招拍掛建設項目成本,選定具體位置,明確服務範圍,確定建設規模,確保優先建設。公辦園資源不足的城鎮地區,新建改擴建一批公辦園。大力發展農村學前教育,每個鄉鎮原則上至少辦好一所公辦中心園,大村獨立建園或設分園,小村聯合辦園,人口分散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可舉辦流動幼兒園、季節班等,配備專職巡迴指導教師,完善縣鄉村三級學前教育公共服務網絡。

(五)調整辦園結構。各地要把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作為重點任務,結合本地實際,著力構建以普惠性資源為主體的辦園體系,堅決扭轉高收費民辦園佔比偏高的局面。大力發展公辦園,充分發揮公辦園保基本、兜底線、引領方向、平抑收費的主渠道作用。按照實現普惠目標的要求,公辦園在園幼兒佔比偏低的省份,逐步提高公辦園在園幼兒佔比,到2020年全國原則上達到50%,各地可從實際出發確定具體發展目標。積極扶持民辦園提供普惠性服務,規範營利性民辦園發展,滿足家長不同選擇性需求。

三、拓寬途徑擴大資源供給

(六)實施學前教育專項。國家繼續實施學前教育行動計劃,逐年安排建設一批普惠性幼兒園,重點擴大農村地區、脫貧攻堅地區、新增人口集中地區普惠性資源。

(七)積極挖潛擴大增量。充分利用騰退搬遷的空置廠房、鄉村公共服務設施、農村中小學閒置校舍等資源,以租賃、租借、劃轉等形式舉辦公辦園。鼓勵支持街道、村集體、有實力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特別是普通高等學校舉辦公辦園,在為本單位職工子女入園提供便利的同時,也為社會提供普惠性服務。對於軍隊停辦的幼兒園,要移交地方政府接收,實行屬地化管理,確保學前教育資源不流失。

(八)規範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使用。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制定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健全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教育等部門聯動管理機制,做好配套幼兒園規劃、土地出讓、園舍設計建設、驗收、移交、辦園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對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情況進行專項治理,2019年年底前整改到位。老城(棚戶區)改造、新城開發和居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應將配套建設幼兒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並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予以建設,確保配套幼兒園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兒園由當地政府統籌安排,辦成公辦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對存在配套幼兒園緩建、縮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辦理竣工驗收。

(九)鼓勵社會力量辦園。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引導社會力量更多舉辦普惠性幼兒園。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進一步完善普惠性民辦園認定標準、補助標準及扶持政策。通過購買服務、綜合獎補、減免租金、派駐公辦教師、培訓教師、教研指導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辦園發展,並將提供普惠性學位數量和辦園質量作為獎補和支持的重要依據。

四、健全經費投入長效機制

(十)優化經費投入結構。國家進一步加大學前教育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學前教育財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主要用於擴大普惠性資源、補充配備教師、提高教師待遇、改善辦園條件。中央財政繼續安排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支持地方多種形式擴大普惠性資源,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健全幼兒資助制度,重點向中西部農村地區和貧困地區傾斜。研究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等支持學前教育發展的政策。地方各級政府要健全學前教育經費投入機制,規範使用管理,強化績效評價,提高使用效益。

(十一)健全學前教育成本分擔機制。各地要從實際出發,科學核定辦園成本,以提供普惠性服務為衡量標準,統籌制定財政補助和收費政策,合理確定分擔比例。到2020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並落實公辦園生均財政撥款標準或生均公用經費標準,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撥款水平;因地制宜制定企事業單位、部隊、街道、村集體辦幼兒園財政補助政策;根據辦園成本、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公辦園收費標準並建立定期動態調整機制。民辦園收費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園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非營利性民辦園(包括普惠性民辦園)收費具體辦法由省級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園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由幼兒園自主決定。地方政府依法加強對民辦園收費的價格監管,堅決抑制過高收費。

(十二)完善學前教育資助制度。各地要認真落實幼兒資助政策,確保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含建檔立卡家庭兒童、低保家庭兒童、特困救助供養兒童等)、孤兒和殘疾兒童得到資助。

五、大力加強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

(十三)嚴格依標配備教職工。各地要及時補充公辦園教職工,嚴禁“有編不補”、長期使用代課教師。民辦園按照配備標準配足配齊教職工。各類幼兒園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配備衛生保健人員。

(十四)依法保障幼兒園教師地位和待遇。各地要認真落實公辦園教師工資待遇保障政策,統籌工資收入政策、經費支出渠道,確保教師工資及時足額髮放、同工同酬。有條件的地方可試點實施鄉村公辦園教師生活補助政策。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範圍的規定,可將公辦園中保育員、安保、廚師等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所需資金從地方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民辦園要參照當地公辦園教師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相應教師的工資收入。各類幼兒園依法依規足額足項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各地要根據學前教育特點和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完善幼兒園教師職稱評聘標準,暢通職稱評聘通道,提高高級職稱比例。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幼兒園園長、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十五)完善教師培養體系。辦好一批幼兒師範專科學校和若干所幼兒師範學院,支持師範院校設立並辦好學前教育專業。中等職業學校相關專業重點培養保育員。根據基本普及學前教育目標,制定學前教育專業培養規劃,擴大本專科層次培養規模及學前教育專業公費師範生招生規模。前移培養起點,大力培養初中畢業起點的五年制專科學歷的幼兒園教師。引導學前教育專業畢業生從事幼教工作,鼓勵師範院校在校生輔修或轉入學前教育專業,擴大有質量教師供給。創新培養模式,優化培養課程體系,突出保教融合,健全學前教育法規及規章制度,加強兒童發展、幼兒園保育教育實踐類課程建設,提高培養專業化水平。2018年啟動師範院校學前教育專業國家認證工作,建立培養質量保障制度。

(十六)健全教師培訓制度。出臺幼兒園教師培訓課程指導標準,實行幼兒園園長、教師定期培訓和全員輪訓制度。研究制定全國幼兒園教師培訓工作方案,用兩年半左右時間,通過國家、省、縣三級培訓網絡,大規模培訓幼兒園園長、教師,重點加強師德師風全員培訓、非學前教育專業教師全員補償培訓和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培訓等。創新培訓模式,支持師範院校與優質幼兒園協同建立培訓基地,強化專業學習與跟崗實踐相結合,增強培訓針對性和實效性,切實提高教師專業水平和科學保教能力。

(十七)嚴格教師隊伍管理。認真落實教師資格准入與定期註冊制度,嚴格執行幼兒園園長、教師專業標準,堅持公開招聘制度,全面落實幼兒園教師持證上崗,切實把好幼兒園園長、教師入口關。非學前教育專業畢業生到幼兒園從教須經專業培訓並取得相應教師資格。強化師德師風建設,通過加強師德教育、完善考評制度、加大監察監督、建立信用記錄、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等措施,提高教師職業素養,培養熱愛幼教、熱愛幼兒的職業情懷。對違反職業行為規範、影響惡劣的實行“一票否決”,終身不得從教。

六、完善監管體系

(十八)落實監管責任。強化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建立健全教育部門主管、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監管機制。健全各級教育部門學前教育管理機構,充實管理力量,建設一支與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模和監管任務相適應的專業化管理隊伍。

(十九)加強源頭監管。嚴格幼兒園准入管理,各地依據國家基本標準調整完善幼兒園設置標準,嚴格掌握審批條件,加強對教職工資質與配備標準、辦園條件等方面的審核。幼兒園審批嚴格執行“先證後照”制度,由縣級教育部門依法進行前置審批,取得辦園許可證後,到相關部門辦理法人登記。對符合條件的幼兒園,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事業單位登記。

(二十)完善過程監管。強化對幼兒園教職工資質和配備、收費行為、安全防護、衛生保健、保教質量、經費使用以及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動態監管,完善年檢制度。各地建立幼兒園基本信息備案及公示制度,充分利用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向社會及時公佈並更新幼兒園教職工配備、收費標準、質量評估等方面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教育、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健全家長投訴渠道,及時回應和解決家長反映的問題。健全家長志願者駐園值守制度,充分發揮幼兒園家長委員會作用,推動家長有效參與幼兒園重大事項決策和日常管理。建設全國學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學前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十一)強化安全監管。落實相關部門對幼兒園安全保衛和監管責任,提升人防、物防、技防能力,建立全覆蓋的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幼兒園所在街道(鄉鎮)、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共同做好幼兒園安全監管工作。幼兒園必須把保護幼兒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落實園長安全主體責任,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責任制,強化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家長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並通過符合幼兒身心特點的方式提高幼兒感知、體悟、躲避危險和傷害的能力。

(二十二)嚴格依法監管。加強辦園行為督導,實行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制度。幼兒園提供虛假或誤導家長信息的,納入誠信記錄。對存在傷害兒童、違規收費等行為的幼兒園,及時進行整改、追究責任;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法吊銷辦園許可證,有關責任人終身不得辦學和執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規範發展民辦園

(二十三)穩妥實施分類管理。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制定民辦園分類管理實施辦法,明確分類管理政策。現有民辦園根據舉辦者申請,限期歸口進行非營利性民辦園或營利性民辦園分類登記。在此期間,縣級以上教育、民政、市場監管部門做好銜接等工作,確保分類登記平穩實施、有序進行。

(二十四)遏制過度逐利行為。民辦園應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收取的費用應主要用於幼兒保教活動、改善辦園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每年依規向當地教育、民政或市場監管部門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社會資本不得通過兼併收購、受託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國有資產或集體資產舉辦的幼兒園、非營利性幼兒園;已違規的,由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進行增資擴股。參與併購、加盟、連鎖經營的營利性幼兒園,應將與相關利益企業簽訂的協議報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當地教育部門應對相關利益企業和幼兒園的資質、辦園方向、課程資源、數量規模及管理能力等進行嚴格審核,實施加盟、連鎖行為的營利性幼兒園原則上應取得省級示範園資質。幼兒園控制主體或品牌加盟主體變更,須經所在區縣教育部門審批,舉辦者變更須按規定辦理核准登記手續,按法定程序履行資產交割。所屬幼兒園出現安全、經營、管理、質量、財務、資產等方面問題時,舉辦者、實際控制人、負責幼兒園經營的管理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民辦園一律不準單獨或作為一部分資產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營利性幼兒園,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營利性幼兒園資產。

(二十五)分類治理無證辦園。各地要將無證園全部納入監管範圍,建立工作臺賬,穩妥做好排查、分類、扶持和治理工作。加大整改扶持力度,通過整改扶持規範一批無證園,達到基本標準的,頒發辦園許可證。整改後仍達不到安全衛生等辦園基本要求的,地方政府要堅決予以取締,並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兒。2020年年底前,各地要穩妥完成無證園治理工作。

八、提高幼兒園保教質量

(二十六)全面改善辦園條件。幼兒園園舍條件、玩教具和幼兒圖書配備應達到規定要求。國家制定幼兒園玩教具和圖書配備指南,廣泛徵集遴選符合幼兒身心特點的優質遊戲活動資源和體現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現代生活特色的繪本。各地要加強對玩教具和圖書配備的指導,支持引導幼兒園充分利用當地自然和文化資源,合理佈局空間、設施,為幼兒提供有利於激發學習探索、安全、豐富、適宜的遊戲材料和玩教具,防止盲目攀比、不切實際。

(二十七)注重保教結合。幼兒園要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樹立科學保教理念,建立良好師幼關係。合理安排幼兒一日生活,為幼兒提供均衡的營養,保證充足的睡眠和適宜的鍛鍊,傳授基本的文明禮儀,培育幼兒良好的衛生、生活、行為習慣和自我保護能力。堅持以遊戲為基本活動,珍視幼兒遊戲活動的獨特價值,保護幼兒的好奇心和學習興趣,尊重個體差異,鼓勵支持幼兒通過親近自然、直接感知、實際操作、親身體驗等方式學習探索,促進幼兒快樂健康成長。開展幼兒園“小學化”專項治理行動,堅決克服和糾正“小學化”傾向,小學起始年級必須按國家課程標準堅持零起點教學。

(二十八)完善學前教育教研體系。健全各級學前教育教研機構,充實教研隊伍,落實教研指導責任區制度,加強園本教研、區域教研,及時解決幼兒園教師在教育實踐過程中的困惑和問題。充分發揮城鎮優質幼兒園和農村鄉鎮中心園的輻射帶動作用,加強對薄弱園的專業引領和實踐指導。

(二十九)健全質量評估監測體系。國家制定幼兒園保教質量評估指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完善幼兒園質量評估標準,健全分級分類評估體系,建立一支立足實踐、熟悉業務的專業化質量評估隊伍,將各類幼兒園全部納入質量評估範疇,定期向社會公佈評估結果。加強幼兒園保育教育資源監管,在幼兒園推行使用的課程教學類資源須經省級學前教育專家指導委員會審核。

九、加強組織領導

(三十)加強黨的領導。全面加強黨對學前教育事業的領導,按照管黨建與管業務相結合的原則,市、縣級黨委教育工作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黨組織統一領導和指導幼兒園黨建工作。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實現幼兒園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充分發揮幼兒園黨組織作用,保障正確辦園方向,認真做好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厚植立德樹人基礎。

(三十一)健全管理體制。認真落實國務院領導、省市統籌、以縣為主的學前教育管理體制。積極推動各地理順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幼兒園的辦園體制,實行屬地化管理。國家完善相關法規制度,制定學前教育發展規劃,推進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地方政府是發展學前教育的責任主體,省級和市級政府負責統籌加強學前教育工作,推動出臺地方性學前教育法規,制定相關規章和本地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健全投入機制,明確分擔責任,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縣級政府對本縣域學前教育發展負主體責任,負責制定學前教育發展規劃和幼兒園佈局、公辦園的建設、教師配備補充、工資待遇及幼兒園運轉,面向各類幼兒園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幼兒園做好保教工作,在土地劃撥等方面對幼兒園予以優惠和支持,確保縣域內學前教育規範有序健康發展。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積極支持辦好本行政區域內各類幼兒園。

(三十二)完善部門協調機制。教育部門要完善政策,制定標準,充實管理、教研力量,加強學前教育的科學指導和監督管理。編制部門要結合實際合理核定公辦園教職工編制。發展改革部門要把學前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幼兒園建設發展。財政部門要完善財政支持政策,支持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城鎮小區和新農村配套幼兒園必要建設用地及時納入相關規劃,會同教育部門加強對配套幼兒園的建設、驗收、移交等環節的監管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完善幼兒園教職工人事(勞動)、工資待遇、社會保障和職稱評聘政策。價格、財政、教育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衛生健康部門要監督指導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民政、市場監管部門要分別對取得辦學許可證的非營利性幼兒園和營利性幼兒園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手續。金融監管部門要對民辦園併購、融資上市等行為進行規範監管。黨委政法委組織協調公安、司法等政法機關和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的指導,依法嚴厲打擊侵害幼兒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推動幼兒園及周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三十三)建立督導問責機制。將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標和相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作為對省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作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督查工作的重點任務,納入督導評估和目標考核體系。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制定普及學前教育督導評估辦法,以縣為單位對普及學前教育情況進行評估,省級為主推動實施,國家審核認定。省一級建立專項督查機制,加強對普惠性資源配置、教師隊伍建設、經費投入與成本分擔機制等政府責任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並將結果向社會公示。對發展學前教育成績突出的地區予以表彰獎勵,對履行職責不力、沒有如期完成發展目標地區的責任人予以問責。

(三十四)研究制定學前教育法。加快推進學前教育立法,進一步明確學前教育在國民教育體系中的地位和公益普惠屬性,強化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在學前教育規劃、投入、資源配置、師資隊伍建設和監管等方面的責任,明確舉辦者對幼兒園辦園條件、師資聘任、工資待遇、運轉保障、經費使用與財務管理等方面的責任,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園行為的懲治力度,推進學前教育走上依法辦園、依法治教的軌道,保障幼兒身心健康成長。

(三十五)營造良好氛圍。教育部門會同宣傳、廣電部門及新聞媒體認真遴選並廣泛宣傳各地學前教育工作的典型經驗,以及為發展學前教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事蹟,積極開展“全國學前教育宣傳月”等宣傳教育活動,傳播科學育兒理念和知識,集中宣傳展示先進典型經驗,大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學前教育改革發展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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