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703,266,666.6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8)京民初200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被告一: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借款本金合计700,000,000.00元。截至2018年10月15日利息合计3,266,666.67元,及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二华业资本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中信银行有权对被告一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告中信银行处开立的账户(账号8110701011900541195)内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原告中信银行有权对被告一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通州区梨园镇东小马土地项目未来上市收入享有优先受偿;

5、请求判令原告中信银行对被告二华业资本持有的全部被告二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股权数为33,000万)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师费:650,000.00元;

7、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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