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中院公开审理宣恩县杀人骗保案

11月14日,州中院在宣恩县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黄某某、燕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保险诈骗一案,此案全程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视频直播。

州中院公开审理宣恩县杀人骗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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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

被告人燕某某与被害人兰某某婚后长期关系不和。2011年被告人燕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相识,后两人逐渐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兰某某发现后不同意离婚。2017年1月18日,燕某某为兰某某购买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燕某某,被保险人为兰某某,保险金额为贰拾万元,保险条款约定: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若被保险人身故、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倍。2017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与燕某某计划杀害兰某某骗取保险赔偿金。2017年冬月,黄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打砸兰某某的石头交给燕某某。2018年2月17日,黄某某在宣恩城购买作案工具剪刀一把。2月18日,兰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燕某某一同去亲戚家拜年,燕某某按计划将当天的行踪通过手机告知黄某某,当日18时许,黄某某在家中换好衣裤和鞋子,带上作案剪刀及蛇皮口袋驾驶摩托车到达“滴水岩”,捡起数块石头摆在路中间后,埋伏在路边。19时许,兰某某驾车经过“滴水岩”时被黄某某摆放的石头拦停,遂下车移石,上车后,燕某某手持事先准备的石头打击兰某某头部,未打中,后三人发生扭打,兰某某跌下外坎悬崖打电话向其父亲求救。二人见事情败露,黄某某当即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工具丢弃于一天坑中, 燕某某将车内行车记录仪扯下丢至公路外悬崖后趴在公路边假装受伤。19日5时许,兰某某的尸体在公路边悬崖外坎找到。经鉴定,死者兰某某因大量失血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州中院公开审理宣恩县杀人骗保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燕某某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燕某某共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骗取保险金,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是诈骗未遂,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五)项,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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