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因欺詐發行被強制退市的不得申請重新上市

11月1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規定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實施標準和程序。

據觀點地產新媒體瞭解,《實施辦法》明確了4種重大違法退市情形,包括首發上市欺詐發行、重組上市欺詐發行、年報造假規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實施辦法》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並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適用原規則;《實施辦法》施行後,上市公司被有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認定存在違法行為的,無論其違法行為發生時點,上市公司因其該等違法行為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均適用新規。

《實施辦法》表示,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其終止上市情形已消除,同時,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社會公眾股持有的股份佔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社會公眾股持有的股份佔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10%以上;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等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請重新上市。

此外,主動退市公司可以隨時向上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請。

而強制退市公司向上交所申請重新上市的,其申請時間應當因市場交易類指標強制退市的公司,自其股票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股份轉讓系統)轉讓之日起滿3個月;因欺詐發行之外的其他違法行為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公司,自其股票進入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之日起滿5個完整會計年度。

但因欺詐發行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公司,其股票被終止上市後,不得向上交所申請重新上市。

值得一提的是,上交所提到,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設漲跌幅限制。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原則上應為其在股份轉讓系統或其他交易場所最後一個轉讓日或交易日的成交價。

本文源自觀點地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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