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合同,是否可依据工作邮件认定合同有效?

老板叫我马上把文件通过邮箱发给他

“甲方霸霸”又发消息让我修改东西了


你是否常常听到同事说这些话?

是否也有“同款”领导

是否也遇见过要“随时待命”的甲方

无书面合同,是否可依据工作邮件认定合同有效?

网络时代的到来

让工作跨越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

网络加班 说干就干

无书面合同,是否可依据工作邮件认定合同有效?

而大家似乎都习惯了通过网络

进行工作对接、交流

殊不知,可能带来的交易风险


自2015年9月23日至10月13日期间

甲公司员工与乙公司员工有多次工作邮件往来乙公司员工先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委托甲公司出口货物,订单显示“我司新办公室地址:南京市某路某地”的字样,系乙公司办公地址之一。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无书面合同,是否可依据工作邮件认定合同有效?


随后甲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了三张空运提单:

货物分别于2015年9月26日,托运件数为44箱;

10月1日,托运件数为25箱;

10月11日,托运件数为42箱。

共计产生运费30593.50元,货物出口委托书显示均显示:托运人、发货人为丙公司、承运人为甲公司。

无书面合同,是否可依据工作邮件认定合同有效?

后甲公司员工又与乙公司员工通过邮件确认:货物件数为44箱、25箱、42箱的运费(包含报关费及目的港操作费)分别为14972.50元、6104元和9517元,并承诺于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付掉运费

2015年10月13日、10月16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上述金额的三张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乙公司一直未予支付运费

甲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

遂诉至鼓楼法院


原告甲公司诉请:

1、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运费30593.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乙公司负担。


被告乙公司辩称: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从来没有签订过货运代理合同或其他合同,双方不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或其他任何合同关系,甲公司无权向乙公司主张运费。

审理中

法院要求乙公司核实其与丙公司之间往来情况,乙公司未作回复。甲公司确认,其与丙公司之间从未有过往来,与乙公司仅发生案涉业务往来,之所以有此次合作,是受第一批发往A市货物的收货商指定,后两笔发往B市的业务,系乙公司自行委托。


了解了事情经过

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有权主张运费?

双方邮件往来虽未经公证,但邮件内容与委托书、提单相印证,故对于邮件的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而根据甲公司提交的出口货物委托书和提单、邮件往来以及增值税发票,可以认定甲公司代理出口货物,乙公司确认了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应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甲公司自认其与丙公司之间从无往来,乙公司未按要求予以核实,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明显优于乙公司的消极抗辩,故法院认定甲公司实际作为代理商承运乙公司的出口货物,乙公司应当支付运费、报送费等费用。

运费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如何认定?

关于运费金额,甲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虽为复印件,但与邮件确认的金额完全一致,故其要求支付运费30593.5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邮件中承诺的付款期限为收到发票后一个月内,故利息损失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算较为适当。

判决如下:

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运费30593.5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案件受理费56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2元,由被告乙公司负担。

无书面合同,是否可依据工作邮件认定合同有效?


信息时代数据传播的特点决定了:为减少交易成本、方便交易流程,绝大多数情况下交易双方都不再签订书面的合同或协议,而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即时就交易细节进行磋商。于是,在最大程度地便捷了交易双方的同时,也为交易本身留下了风险。

合作愉快的时候,双方你来我往,交易进程极为顺畅;而一旦公司层面出现变故,对先前个人所从事的相关行为予以否认,那么提供服务一方要证明该个人行为系职务行为则变得非常困难。因此,在此建议交易双方,在充分享受数字时代提供的交易便捷的同时,亦应充分考虑此种交易流程可能带来的交易风险,签订相应的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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