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代理权限签订还款协议,是否有效?

崔某、袁某曾向周某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到期后,崔某和袁某一直未能归还借款和利息。后周某多次催要也未能要回,遂于2015年8月17日,委托钱某

催收借款及利息,并出具了委托书。

超越代理权限签订还款协议,是否有效?

后钱某便持着委托书找到崔某催收借款,然而问题出现了。钱某在未征得周某同意的情况下,以债权人周某的名义与债务人崔某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

双方约定:崔某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欠款,如逾期未能归还,崔某应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之前利息不再计算。

超越代理权限签订还款协议,是否有效?

周某知晓后认为,其授权钱某的代理权限仅为催收借款,并未授权钱某与崔某签订还款协议,且该还款协议内容严重超越代理权限。


于是,周某找到钱某、崔某二人

要求还款协议无效

崔某未能同意,周某遂诉至秦淮法院

超越代理权限签订还款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周某诉请:

1、确认两被告于2015年9月1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崔某辩称:

还款协议的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得到法院确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钱某辩称:

原告委托自己催收欠款,钱某认为只需要把借款收回来即可,所以自行与被告崔某签订了还款协议,具体内容事先并没有向原告说明。

超越代理权限签订还款协议,是否有效?

面对原被告的说法

法院又会怎么认为呢?

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钱某全权催收借款及利息,其代理权限为催收借款及利息。原告并未授权被告钱某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更无委托其放弃利息、延长还款期限等。

被告钱某却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与被告崔某签订还款协议,也未将协议的具体内容告知原告,原告得知后对此亦不予追认,被告钱某超越了代理权限,因此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主张两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超越代理权限签订还款协议,是否有效?

判决如下:

1、被告崔某与被告钱某于2015年9月1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

2、案件受理费37200元,减半收取18600元,由被告崔某、钱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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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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